《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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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条款
《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条款
1、对证券发⾏⼈提交发⾏申请⽂件的要求
《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申请⽂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对证券发⾏⼈公布发⾏及上市⽂件的要求口袋西游蓝龙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3、对证券公司发⾏核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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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31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募集⽂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不得进⾏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即停⽌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对证券发⾏⼈及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及保荐⼈、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有过错的,应当与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对专业机构出具专业⽂件的要求
火药爆炸《证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为证券发⾏出具有关⽂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必须严格履⾏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给他⼈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6、对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律机构及其⼈员的禁⽌性规定
《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国家⼯作⼈员、传播媒介从业⼈员和有关⼈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作⼈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误导。”丝光沸石
难忘的教诲凡是违反了上述条款的公司、机构及其有关⼈员,均是虚假信息披露责任⼈。其因虚假披露信息的⾏为,极有可能对不明知⽽听信虚假信息的他⼈错误投资⽽发⽣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7-05 12:5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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