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海真
【摘 要】基于我国场馆普查数据的整理和统计,对国内城市和发达城市体育场馆数量、场馆建设理念、场馆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社区体育配套设施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城市场馆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给未来场馆建设以启示. 木马检测【期刊名称】《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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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学报【年(卷),期】2010(036)003
【总页数】4页(P45-48)
【关键词】场馆;建设;比较研究
【作 者】窦海真
安徽教育科研【作者单位】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80-05
体育场馆是人们观看和参加体育比赛、进行体育锻炼、运动训练的重要场所,也是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硬件载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众不断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政府不断加大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投入,使得我国体育场馆数量和规模得到快速的增长,尤其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数量更是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在增长。
但我国城市场馆建设没有形成科学的发展理念,对体育场馆的功能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体育场馆建设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中的作用,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体育场馆建设与发展的理论建设严重滞后。其次,体育场馆建设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给体育场馆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方向,才能保障体育场馆建设有序健康地发展;而我国体育场馆法制建设滞后,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对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实践缺乏指导性作用,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布局不合理,主要以户外体育运动设
施为主,健身休闲类体育场馆数量有限,全民健身中心和体育公园数量极少,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缺乏,不能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下面我们跟其他国家进行某些方面的比较,借鉴别国成功的做法,对我国以后的体育场馆建设和发展都很有意义。
我国体育场馆不仅在数量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差距,同时在体育场馆建设理念上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
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非常注重实用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则往往脱离城市的发展实际。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在布局上呈“金字塔”型,塔基部分是为广大城市社区居民服务的社区体育中心、体育公园、儿童游戏场等体育场馆设施。塔尖部分是在数量上和规模上严格控制的大型体育场馆,大型体育场馆主要服务于各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比赛,是各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根据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形成了以全运会、城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为核心的“一条龙”竞赛与训练体制,我国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主要满足与竞技体育大型赛事和运动训练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的倡导“一场两馆”的建设模式,各个城市往往不能根据各自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体育发展水平、城市
功能定位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建设体育场馆。结果使得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布局基本上以大型场馆、大型体育中心为主,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但却给运营管理留下了巨大的难题,造成我国各个城市在体育场馆建设上简单复制情况严重,而同时社区体育设施严重缺乏。
发达国家把体育场馆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体育场馆的建设被系统地融入城市的环境更新、经济更新和社会更新的城市整体更新战略之中[1]。德国慕尼黑、澳大利亚悉尼、韩国汉城的奥林匹克场馆都建在衰退的工业区和垃圾场,奥运会场馆建设成为这些国家实施城市更新战略的重要途径。美国则把大型体育场馆建设作为内城更新的重要手段,此举极大地改善了美国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内城环境,对内城的经济更新和社会更新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使职业体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体育场馆建设和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不能主动地将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更新相结合,也没有将体育场馆建设融入城市更新的整体战略之中。
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本着“为全民”的思想,而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则偏重于竞技体育需要。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在体育场馆建设与布局过程中,首先关注的
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按照城市社区居民的人口规模配置社区体育中心和社区体育公园,社区体育设施是发达国家最基本的体育设施。而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往往主要服务于竞技体育,侧重服务于大型运动会和运动训练场馆的建设,而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则关注不够。这种建设思想造成我国面向广大城市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严重缺乏。
为了推动本国大众体育的发展,给最广大的人民众提供体育健身的机会,发达国家对城市体育场馆设施尤其是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都非常重视,大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标准、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日本在二战结束以后的 20世纪 50年代就制定了社区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并通过政令的方式在全国实施。日本 1961年颁布的《体育运动振兴法》在第 2章第 11条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努力使体育馆、游泳池和其他按政令所规定的体育设施(包括体育运动设备),都达到政令规定的标准。”第 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害学校正常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学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第二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努力采取适当措施,对该校的设施(包括设备)进行修理修补。”显然日本政府通过体育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按照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社区体育设
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并在场地维修和补助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还在第 2章第 10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野外运动路径,开设野营场所,以促进可以增进身心健康的远足、自行车、旅行、野营以及其他户外活动的普及。”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还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所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及地方团体自己设置的体育设施,其建设费用的三分之一由国家承担。日本还于 1972年和 1989年分别颁布了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外又相继出台了《城市公园法》和《自然公园法》对日本公园体育设施及户外体育设施进行了规范。出台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条例》,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行了硬性规定,并明确了责任、安全和财政补助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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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二战后的不同时期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以保证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1965年 -1966年,美国国家公园服务部和美国森林服务部,通过“第 66号令”(Mission66)向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国家公园和森林中的休闲场地与设施。1965年,美国政府建立土地与水资源保护基金 (Land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und)。该项基金为美国各州以及地方社区建立户外运动的场地与设施提供财政支持。1961年,美国房产与城
市发展部 (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颁布“开放场地计划 (Open Space Program)”,通过该计划政府资金可拨给有关社区用于公园与休闲场地的建设。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规划休闲法”(Federal Project Recreation Act),该法案规定,休闲的目的要同其他目的同等对待,这样联邦的水资源项目就得到了开发,而这些项目都是为了休闲服务的。1968年建立了“自然与风景河流系统”(W ild and Scenic Rivers System)和全国休闲与风景道路系统 (National System of Recreational and Scenic Trails)。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河流与风景道路都是用于如独木舟、徒步旅行、自行车等休闲体育活动的。1973年美国内政部制定了一个名为“户外休闲——一份美国的遗产(Outdoor Recreation Legacy fort American)”的全国性户外休闲计划,该计划号召通过保证在城市和农村的人们参入户外休闲的机会提高美国人的生活水平,不论有钱人和穷人,青少年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都应获得这种机会。1976年国会授权内政部长提交了一个综合性的有关人口密集地区城市休闲活动的需求、问题与机会的报告,该报告还包括可以迎合人们休闲需要的潜在的可用资源的情况调查。上述法律法规与政策安排对促进美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