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第14卷第3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 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 ocial Science)
J uly,2001
思想①
孙季萍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胡适认为,“宪政”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保障个体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他的宪政思想是对近代以来宪政探索的超越,“理性主义”是胡适宪政思想的重要特征。但这一特征在
国民党统治时期却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在那个喧闹的、动荡的时期,以宪政与一个专制的政权对
音乐风云榜2013
话,只能是一场徒劳。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194(2001)0320272206
宪政问题的论述和为此而付出的巨大努力是现代宪
政史的宝贵财富,值得一书。他的宪政情怀和理性
追求在那个年代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但他的思想
给正处于宪政探索中的中国人以深刻的启迪,在20
世纪初的中国,他的宪政思想影响了一个时代。
一、宪政与人权
胡适是“宪政”的坚决拥护者,但与近代以来的
宪政论者不同的是,胡适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以
“人权”为立足点呼唤宪政,他把宪政看作人权的保
安昌浩障和依托。在他这里,“宪政”不再仅仅是“合理”的、
载体桩
“必须”的形式,而更重要的,它具有了实在的价值的
内涵。
胡适关于宪政与人权关系的论述,大多集中在
二、三十年代由人权派所发起的一场人权运动中,胡
适是这场运动的发起者,是人权派的首要代表人物。
“人权”大讨论起因于1929年国民党政府的一
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如下:“世界各国人权均受
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
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
中国男体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
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
照。此令。”[1](P524)这似乎是一纸保障人权的法令,
但其内容的空虚显而易见,颁行之后,即遭致反对。
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指出这一命令的三大
不足: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
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自由”究竟是哪几
种自由?“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护?这都是很重要
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
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而实际上屡屡侵犯人权的行
为多为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其名义所为;第三,命令中
①[收稿日期]2000-09-28
[作者简介]孙季萍(1965-),女,山东牟平人,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史教学与研究。
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今日有哪一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权?他更进一步指出,在现今的中国,无论是什么人只要给他贴上“反动分子”、
“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无论什么书报只要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1](P525)这种种行为正是政府或“党部”以“合法”的形式任意侵犯人权的明证,在当时的社会,人权毫无保障,国民党的“人权保障命令”只是一篇官样文章。如果国民党真有诚意保护人权的话,那么,它首先第一件事是“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他认定,只有根本大法才能规范政府行为,约束党政权力,才能给人民切实的自由权利,他呼吁国民党“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1](P529)《人权与约法》发表后,人权派诸公起而响应,一时间,人权呼声迭起,罗隆基等学者以西方理论为基础,对“人权”问题做了全面的论述,其内容涉及人权的概念、人权的意义、人权的重要内容———思想言论自由等等诸多问题,这一讨论在当时的
思想界引起极大反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的人权思想启蒙,胡适作为其发起者,功不可没,他还专为此作《人权论集》,将一些重要的文章收入其中,予以发表。
作为自由主义者,胡适重视人权各项内容的争取。1929年《我们要我们的自由》一文里,他直言:“我们是爱自由的人,我们要我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近两年来,“国人都感觉舆论的不自由”,“异己便是反动,批评便是反革命”,[2](P143)当局稍不如意便随意地查封报纸,关闭报馆,种种箝制让人不能表达所思所想,善意的批评几乎绝迹。他说,古今中外的历史告诉我们,凡是思想自由、言论不受限制的时期,定然学术进步,社会向上,反之则学术晦塞,社会退化,他说,“一个国家里没有纪实的新闻而只有快意的谣言,没有公正的批评而只有恶意的谩骂丑诋,———这是一个民族的大耻辱。这都是摧残言论出版自由的当然结果。”[2](P144)胡适还极重视男女平等,倡女权,主张女子解放,女子改造。他说中国的社会“对于男子很发展,对于女子却剥夺她的自由,不准她发展,这就是社会的‘半身不遂’的病”。这样的社会就如一个身患半身不遂的病人,是不健全的。[2](P579)女子应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尽同样的义务,如贞操问题,他提出贞操是“一个人”对待“另一个人”的态度,男子对于女子也应该有同等的态度,“贞操”应是男女相互对待的,不可偏于对女子一方的要求。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这一公开主张的现实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胡适一方面要求政府采取切实的行动保障人权、自由,另一方面,他也希望国民能够懂得自我权利的重要,积极主动地争取个人权利的实现。他推崇“个人主义”,提倡“易卜生主义”,鼓励大家说实话,他
认为易卜生的思想最可以代表真正的“个人主义”,国民可以独立思考和发言,对国家和个体负责,他深信,“争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2](P145)只有国民全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表达自己的意见,社会才有生机和希望。对于男女平等,他认为社会应从形体和精神方面解放女子,女子自身也要改造自我,培养自立的能力、独立的精神和“先驱者的责任”,只有人人懂得争取,权利才会实现。
“宪政”是中国近代以来政治思想家、爱国志士仁人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近代以来历次政治变革所围绕的一个核心问题。抛却专制政权的假宪政不论,近代人们所有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都始终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忽略了从个体的人的角度来关注宪政建设,忽略了个体权利保障这一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在反对无能的专制政府的背景下开始的宪政尝试只着力于解决如何对君权加以制约,以“民权”限制政府权是中国近代宪政的出发点和中心议题。而民权与人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承认与重视个体。在中国,“民”作为“”的概念,更多的时候意味着集众人之力的智慧和理性,“民权”取代“君权”恰似“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的自然推理,它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有着很大的差距,它是中国传统的重民思想的一个延续,是以对个体的否定为前提的。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他要四万万中国人来,但他设计的万能政府又使其人权的目标变得飘渺模糊。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最为可贵之处在于他们以个体权利为内容讨论宪政问题,这在中国历史上堪称其首。人权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罗隆基给人权作如下定义:“人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
那些必要的条件。”[4]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以此为价值目标的宪政理论是中国近代以来宪政理论的一次大的飞跃,这是胡适宪政理论的闪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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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孙季萍:胡适的宪政思想
二、宪政与“好政府”
胡适把保障人权和限制政府权力作为宪政的最高原则。什么是宪法?胡适引用柏来士(Bryce)的话来说明,“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是那些规定此国家的政体并规定其政府对人民及人民对政府的各种权利义务的规律或法令。”“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1](P771)“宪政论无甚玄秘,只是政治必须依据法律,和政府对于人民应负责任,两个原则而已。”[2](P205)他把宪法的功用归结为二:一,规定并确保人民的权利;二,规范政府的行为。他尤其强调,宪法的最大功用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政府的权限:过此权限,便是‘非法行为’。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1](P529)面对政府的种种暴行,他一再地强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2](P538)在胡适看来,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正是来自于当权者的肆意妄为。
为了塑造一个宪政的政府,胡适提出了他的“好政府”主张,他要以善良的、积极的态度帮助现政府改造自我,革除弊病,重塑形象。1922年他与其他十五位教授联名发表了著名的“我们的政治主张”,提出了“好政府”的要求:“我们所谓的‘好政府’在消极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方面是两点:(1)充分运用政治的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2)充分容纳个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他给出了政治改革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要求一个“宪政的政府”,因为这是使政治上轨道的第一步;第二,要求一个“公开的政府”,包括财政的公开与公开考试式的用人等等,他认为,“公开”是打破一切黑幕的唯一武器;第三,要求一种“有计划的政治”,他认为中国的大病在于无计划的漂泊,而一个平庸的计划胜于无计划的瞎摸索。他希望现政府能采纳他的倡言,尽快地制定宪法,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希望现政府能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接受人民的监督,使得国家的建设迅速
走上正轨。
好政府的理想如烛照中天,但现实的政府却阴霾蔽日,胡适“冀幸君之一悟,俗之一改”,1929年的《人权与约法》便是对政府的一次激烈的然而善意的批评,他要政府所为应以人权的保障为目的,政府权力要以人权为界限。他强调宪法颁布后政府守法的重要性,在国民党训政期间,他尤其主张党的权限也要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1929年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生在国民党三全大会上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主张,凡经省党部或特别市党部证明其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
法定的受理机关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不服者,可以上诉,但如果上级法院或其他受理机关得到中央党部的书面证明,则上诉不能成立。胡适对这一提案深表不满并撰文报社,遗憾的是,信稿没有通过新闻审查而被搁置。他说,“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1](P532)1933年,国民党加紧“宪草”的制定工作,尽管立法院紧锣密鼓,宣传鼓动,而国人舆论反映冷淡,胡适在1933年5月8日的《独立评论》上发表《制宪不如守法》一文,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认为这种冷淡的背后反映了人民对于宪法的“效能”的怀疑。他说,自民国成立以来,宪法文件颁布了“许多种”,而每一新法的颁布都只是空添“一大堆废纸”,有了和没有,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政府立法之先,就没有打算实行,所以立了许多纸上具文”,许多条文没有附加详细的施行手续,也根本无法操作,再加上“官吏军人党部自身不愿守法”,使得本来就空泛的宪法更被驾空,导致了人民对于宪法的不信任。而一旦人民对法律失去了信心,“法治”将无从谈起!所以,“政府立法要在事实上表示守法的榜样,养成守法的习惯,间接的养成人民信任法律的心理……宪政的预备不在雇人起草,不在征求讨论,而在实行法律”。[2](P337)“法律的灵魂在于执行”。[2](P336)心身疾病发病机制
限制政府权力是近代以来宪政理论中涉及最多的一个问题,但由于视野局限,大多数论者是从众人之智胜于一人之智的角度出发,反对政府专制独裁,而胡适的“好政府”论着眼于人权和宪政,它在理论的深度上超越了那个时代。但同时,也应注意到,胡适“好政府”主张又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他要求一个守法的政府,这一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宪法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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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之内,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他又主张“专家政治”,他认为治国是专门性的学问,应该由有“智识”的“优秀分子”来充其任,他希望这个政府是一个积极作为的强大的政府。无论胡适的强政府理论与孙中山的精英政治思想是否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二十世纪初年积贫积弱、百废待举和民众素质低下的中国现实都会促使他做出这样的选择,而这也正构成了他的“好政府”理论的两难,这“反映出胡适面对中国社会现状既要求宪政民主,又要求一个强力政府这样一种双重期待。这是作为中国自由主义者的胡适在总体目标上追求民族复兴与在价值层面上的宪政主义信仰之间的一种矛盾。”[5](P479)胡适的“强政府”的理论与孙中山的精英论一样为蒋介石的独裁提供了根据。当意识到这点后,胡适在他的著述中改变了以往的提法,而以“无为”作为对政府的最高期望,提出要建立一个“无为政府”,他希望现政府不要过多地行强权政治,要以政府“无为”而达民主。但“无为”也好,“有为”也罢,对于现政府始终抱着不应有的幻想是胡适宪政理论的最根本的错误。
三、宪政救国
深重的民族危机面前,胡适把宪政视作救国救种的唯一出路,在蒋介石的专制独裁之下,他一味地对政府抱着天真的幻想,“宪政救国”这一近代中国不变的宪政主题依然左右着他的思维,这是胡适宪政理论的最大局限,也是他的宪政理论的悲剧所在。
胡适认为,社会是种种势力造成的,改造社会必须要改造社会的种种势力,“这种改造一定是零碎的改造,———一点一滴的改造,一尺一步的改造。”[6](P570)不管这改造的目标多么宏大,多么彻底,这过程必须要一步一步地完成,急于求成,将欲速则不达。这就是他的“和平改革”理论。他说“和平改革有两个意义,第一就是和平的转移政权,第二就是用立法的方法,一步一步的做具体改革,一点一滴的求进步。”[3](P809)他希望从中国思想文化的大背景入手,通过对国民性的重塑与改造,“替中国政治建筑一个非政治的基础”,他列举中国的五大病症:贫、弱、怠、贪、乱,认为这是中国政治混乱的根本原因和表现,要达政治清明,必须从这五病入手,而其的方法则是集全国的人才智力,用科学的知识和方
法,“一步一步”地进行。他提倡中国的团体应学一学英国的“费边学会”,“费边”是缓慢的意思,“费边学会可以译做绥进学会”,他们反对激进的政治主张和激烈的社会革命手段,主张通过研究、讨论问题的方式影响政治,改造政治;他又提倡中国人应该学习美国的“扒粪主义”,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恶势力长期作战,使政治日渐清明;他还赞赏美国的P、A、C组织,这个组织通过具体细致的工作使人民对政治多了兴趣,有了参与,进而推动选举,促进政治。胡适列举以上三种方式说明改造一国政治完全也应该通过和平的、渐进的途径进行,通过诸如此类的方式,可以训练人民达到两种目的:“一种是‘公’,一种是‘能’。‘公’、
‘能’的好社会,‘公’、‘能’的好政府。”他诚恳地指出,近代一百多年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凡主张彻底改革
的人,在政治上没有一个不走上绝对专制的路,这是很自然的,……也只有绝对的专制政治可以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用最残酷的方法做到他们认为根本改革的目的。”[3](P810)他公开反对共产党的政治革命主张。1933年,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人权运动要求无条件地释放一切政治犯时,他表示了他的立场,他说:“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人的言论,不能不感觉他们犯了一个大毛病,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误的。……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2](P295)他主张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他明确反对革命,1948年于北平广播电台做的广播词里,他总结自由主义有四个含义:一,自由;二,民主;三,容忍,———容忍反对党;四,和平的渐进的改革。在他的概念中,“容忍”的含义是双向的,多数人要容忍少数人的思想信仰,少数人也要容忍多数人的思想信仰,因为如果少数人“时常怀着‘有朝一日权在手,杀尽异教方罢休’的心理,多数人也就不能不行‘斩草除根’的算计了。”[3]越是到后来,胡适越是强调容忍的“美德”,他的“容忍”也越多的是对共产党的劝导,要他们放弃革命而求渐进的改良,否则,掌权者就“不得不”对他们大开杀戒了。
面对共产党的革命主张和对他的妥协主义的批评,他辩解到:“他们和我们的区别只在步骤先后的问题:我们重在‘现在’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故事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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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孙季萍:胡适的宪政思想
从‘现在第一步’着手……如果我们的最低限度做不到时,你们的理想主张也不能实现。”[7](P414)他认定他的第一步是不可逾越的。
和平主义的改良观是胡适宪政理论的症结所在,这一主张的提出是他的“学者政治”的出发点所决定的。胡适是一位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他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在最初几乎是从一种纯哲学的、纯理论的角度开始的,对现实政治的厌恶使他下决心远离政治。1917年他曾与同仁相约:20年不谈政治,但现实的社会危机又使他很快自食其言地与政治问题纠缠在一起。但即使如此,胡适的政治理论始终是充满着理想,充满着学术的味道。他在分析中国的现实问题时,试图避开政治,或者说他是无意间避开了政治,他把中国现实的黑暗与混乱归结为“贫、弱、怠、贪、乱”五大病症,认为只要从这五大病症入手,对症下药,就可以解决问题。而这对症的药方就是“法治”、
“宪政”。为此,他不知疲倦地苦心设计,苦心经营,甚至不惜身家性命地向国民党政权“进谏”,希望政府能够纳他一家之言,以一个“好政府”的形象带领中国进入崭新的时代;希望政府还大众以民主、人权,以“法治”来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治。他的主张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呢?在其1929年《人权与约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文章发表之后,国民党中央以胡适所为乃批评党义,污辱总理,大逆不道,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做出决议,由教育部向胡适加以警诫。争取人权的努力换来的是更多的暴行。
而面对这样的一个政府,胡适在更多的时间里表现出了他的忠诚。他始终在为他的政府出谋划策,他认定,在现有的政权框架下进行政治改良是当时中国唯一的出路,他曾激烈地批评政府,但他始终是政府的朋友,他曾几次提到周栎园《书影》里这样一则故事:昔有鹦鹉飞集陀山。山中大火,鹦鹉遥见,入水濡羽,习而洒之。天神言:“尔叶有志意,何足去也?”对曰“尝侨居是山,不忍见耳。”他说,现在的中国正是大火的时候,我们“骨头烧成灰终究是中国人,实在不忍袖手旁观。我们明知小小的翅膀上滴下的水点未必能救火,我们不过尽我们的一点微弱的力量,减少良心上的一点谴责而已。”[1](P523)他把这一故事作为他《人权论集》的序,良苦用心跃然纸上。他没有认识到国民党政府的本质,他一方面追求宪政、民主和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在维护一个军阀、专制、独裁的政府,他对现政府的尖刻批判是一种“怒其不
争”的痛惜和规劝,他认定美国式的民主是唯一的社会理想,他也认定以和平的方式,通过“法治”的途径是实现理想的最佳选择。“胡适一只手举着‘要求民主’的旗子,一只手又向‘向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的做法挥舞着大棒。这就是胡适为自己所选择的一条‘狭窄’的路,也是他在专制与革命之间所处的两难窘境的一种反映。他既对国民党的统治秩序不满,要求改变这种秩序,又不希望彻底否定这种秩序的‘合法’基础,而惧怕或反对无产阶级革命,这就决定了他对宪政的理解只能限定在法律的层面上,因此也决定了他的宪政观无法摆脱理想与现实的困境和矛盾。”[5](P498-499)这是胡适宪政理论的重大缺陷。
在胡适的年代,改良的选择面临着一个最大的难题:政权的性质与改良目标的冲突。国民党政权从根本上说是排斥宪政,排斥法治的。在中国历史上,国民党曾经是一个富有朝气的政党,大革命时,他代表着社会上的大多数,有着广泛的基础,但是,“清党”后,这个政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政权基础构成上看,国民党政权的唯一支柱是军队,蒋介石依靠军队建立了政权,又依靠军队维持统治,此外,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它都没有可靠的支持力量,而更多的是反对的敌人或至多是对它的冷漠。有如空中楼阁的中央政权要实现对这样的社会的有效控制,其困难是可以想见的,中央的决定“往往传到省政府时打了一个折扣,传到县政府时再打一个折扣,落到乡区长手里的时候便已所剩无几。”[8](P171)这是一个软弱无力的中央政府,而同时,这又是一个希图“强大”和“权威”的政府,为了实现政府的权威,维护统治,办法只有“专制”,“法治”是多余的,或者至多是一种装点。而胡适的错误就在于把这种装点当作了真实,以假当真地在为现政府出谋划策,指出它的种种不是,结果,满腔的真诚换来的是政府的一纸警告。
“改良”是中国近现代许多仁人志士的共同选择,新中国的缔造者在其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前,曾经是康有为、梁启超的完全的崇拜者,康、梁的改良主义著作曾是他如饥似渴地捧读的宝书,其中的维新变法思想使他深深折服。他也曾投身改良主义的宪政运动,湖南的省宪运动就是在他的策划和领导下进行的。但也就是在这一次省宪运动失败的教训中,他认识到:在军阀政治下,“把改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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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已无异如与虎谋皮”,[9](P47
)他决心放弃对政府的无望的期待,“靠自己”的力量,以革命的手段去争得民主和自由。他将革命的理论在中国付诸行动,1949年,中国的历史终于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政治问题的解决最终将仰赖于人类的理性,但这在20世纪20年代还只是离现实相当遥远的梦”,
[10](P147)
在北洋政府时期,在南京国民政府时
期,面对着非理性的横暴力量,和平改良的理性主张显得苍白无力,在相信铁拳的时代,只有铁血革命才能达成和平与民主的目标。宪政的实现需要与之相配合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它要求法治主义原理的确立,社会的多元化及相应的利益调整机制,
要求掌权者具备充分的法治意识、宪政意识,要求公众宪法至上观念的树立,凡此种种,在国民党政权时期均不具备,在这样一个政权下,与这样的一个政权讨论宪政问题,只能落得个“与虎谋皮”而已。“生不逢时”,这是胡适宪政理论的悲剧所在。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胡适宪政理论的重要价值,他对宪政问题充满理性的探索,他对宪政理想的执著追求,他所极力颂扬的宪政精神,仍是现代中国人所应认真取法的,他的一切宪政构思都建筑在一个和平的、秩序的、法治的前提基础之上,这一理论在当时的年代和背景下是一个超前的、理想化的设计,但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他的思想将显示出其应有的魅力。
[ 参 考 文 献 ]
[1] 胡适.胡适文集(卷5)[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 胡适.胡适文集(卷11)[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 胡适.胡适文集(卷12)[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 罗隆基.论人权[J ].新月,第2卷第5期.
[5]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 胡适.胡适文集(卷2)[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7] 胡适.胡适文集(卷3)[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8] 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M ].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9] 徐显明.人民立宪思想探原———早期法律观研究[M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10] 冯崇义.罗素与中国———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一次经历[M ].北京:三联书店,1998.
HU Shi ’s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SUN Ji-ping
(School of L aw ,Y antai U niversity ,Y antai 264005,Chi na )
K ey w ords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 ;government ;the Guomintang
Abstract :According to HU Shi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constitutionalism consists of the fol 2lowing two aspects :Guarantee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restriction of government power.His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is an overstep of the exploration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Rationalism is the principal feature of HU Shi ’s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But his idea was bound to fail in the period of the Guomintang ’s rule.In that upheaval period of time and facing a government of dic 2tatorship ,the idea of constitutionalism was but a futile effort.
[责任编辑、校对:刘国宾]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7
72第3期 孙季萍:胡适的宪政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