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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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及其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后引发了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社主义以及其他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争论,以下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阿玛蒂亚·森对不平等本质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阿玛蒂亚·森因在福利经济学领域的巨大造诣而摘取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他致力于不平等与贫困等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与发扬了古希腊时期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互相交融的伟大传统”,使自己始终如一地展现出“经济学的良心”。本文首先分析森所揭示的以往平等理论对不平等的遮蔽问题,进而阐明森对不平等的本质的理解,最后说明其重大的现实价值。
  一、以往平等理论中遮蔽的不平等问题兽兽车展
  “人人生而平等”吹响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平等也成为近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然而,平等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概念。萨托利认为平等难以琢磨、难以把握,是人类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理想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几乎没有终点,因为在某个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1]380。
婚制这形象地表明了平等概念的复杂性,而对平等概念揭示最深刻的学者之一,则是阿玛蒂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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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在对近代以来的各种平等观研究后指出,平等虽然已成为普遍原则,但平等观念时刻面临着“人与人之间的相异性”与“评价平等变量的多样性”的挑战。在这二者之中,森着重探讨的是第二个方面的挑战。在他看来,第一个方面的挑战非常易于理解,人们可能都熟知漠视人与人之间的相异性常常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2]224,例如个人虽然拥有相同的实现自由的手段,但是人际差异会使得其向自由的转化结果极为不同[2]256。但是,对于第二个方面的挑战,则是人们常常忽略的,也是疑义重生的。他提出,“在某一评价域(不论该评价域按照传统的看法是多么神圣)的平等诉求到了另一评价域里就可能成了反平等主义的了”[2]237。
  森指出,以往的平等观虽然在形式上承认平等对所有主体的适用性,但对平等主体适用范围的一致性认识不仅没能消解对平等客体的广泛争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争论。通常的平等观都强调应该在诸多方面平等,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在它们被论证的过程中,却终究又默认了某一特定方面的不平等。如果这是事实,“什么方面平等?”自然要比“为什么平等?”涵摄更为广泛的内容,甚至也显得更加重要。
  深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把“什么方面平等?”当成核心问题的重要意义。因为,选择不同的平等变量(或者说平等的不同方面)对于研究平等至为重要,甚或直接影响我们对平等问题的基本辨识,森认为无论是功利主义的效用平等观、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观、诺齐克的权利平等观、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在选择平等变量(即评价域)时,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即漠视了一些对平等有重要意义的因素,所以他认为这些平等观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要练惊人艺  正如近代西方文明是对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继承与发展一样,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自由主义也应该“远溯到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们的整个文明来认识”[3]415,就自由这一概念而言,“现代世界直接继承自古代的希腊和罗马”[4]1。进而言之,自由主义形成以来也在不断地发展之中。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围绕的中心是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的至高无上的自主权”[5]11,这也构成了自由主义的基石。但是,卢梭却将自由主义引向激进自由主义的漩涡,法国大革命的恐怖迫使思想家重新反思自由主义本身,功利主义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并发展成为强大的思想潮流。
  边沁和约翰·密尔对“激进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理性方法论、形而上学的契约观及其
革命主张进行了批判,将功利原则作为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从而使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中心问题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转为对政府运作的合理性的关注,发展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传统”[6],功利主义“逐步成为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学说”[7]。由此可见,功利主义实为自由主义发展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因此,功利主义也必须直面近代政治哲学的主题:自由与平等。功利主义的效用平等观立基于个体效用的价值,侧重从效用后果的角度来考量平等。不同的功利主义者对效用(功利)的理解也不同,如快乐、福利、幸福、满足偏好、实现愿望等,都可以理解为效用(功利)。功利主义主张,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为整个人类带来最大功利的行为[8]166,“功利主义者真正关心的是分别代表各人利益的效用的总和。”
  在功利主义看来,要使个体效用之和最大化,就要求财富从富人向穷人转移,因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则,穷人从增加的财富中所得到的效用要大于富人减少等量财富中所失去的效用。正是在这样的一种思维中,功利主义被大量地运用于分配领域,进而成为平等主义的一个判断标准。
黄永玉的家  然而,森明确地指出,功利主义“忽略幸福分配中的不平等(只有总量是重要的———不管
分配是如何不平等)”[9]52,功利主义“在追求个体效用值之和最大化时根本不关注这个总和在个体之间的分配状况,因而在测量或评价不平等时,该方法尤其不适合”[2]14。特别是,在功利主义那里,只要能够导致更大数量的全体满足(即更大的功利),不平等的分配就是允许的[4]89。
  有鉴于此,森明确指出,“功利主义与平等主义其实相去甚远”[2]16。值得关注的是,功利主义有时“并没有降低不平等反而加剧了不平等”[2]14。可见,在森看来,功利主义的效用平等观,其实遮蔽着不平等,“功利主义方法坐享了‘内涵平等意识’的‘不虞之誉’”[2]14。森觉得功利主义效用平等观过度享有了平等的荣誉,应该揭开其平等的面纱,恢复其本身的面貌。
  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观,主要是针对功利主义的效用平等观而提出的。罗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功利主义的突出缺陷在于,它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10]25,它容许“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10]26学界深刻认识到,“《正义论》的目标是通过恢复和提高支配了启蒙运动政治思想的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模式,以取代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
占有统治地位和压倒优势的功利主义。”[11]1“罗尔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第一个修正是对功利主义———特别是边沁等人所阐述的功利主义的拒绝。”[7]诚如罗尔斯本人所言:“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够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0]21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的理论虽然称为正义论,但罗尔斯更深刻之处在于,他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观点以及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其实都是平等观念。罗尔斯作为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巨臂,实现了自由主义研究主题从自由向平等的转换[12]9。在罗尔斯看来,平等属于正义,正义总是意味或表示某种平等,这是他的正义论的一个基本思想[13]94。罗尔斯一再重申:“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10]58。所以,从正义的这一意义讲,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其的平等论。而罗尔斯的“基本善”,是一个涵括比较广泛的概念。基本善至少涵括以下方面:“(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2)移居自由与……对职业的选择;(3)在基本机构之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中享有各种权力、职位特权和责任;(4)收入和财富……(5)自尊的社会基础。”[14]192可见,基本善的确有很强的包容性,罗尔斯进而通过“差别原则”来保护社会最不利阶层的平等。但是,森认为,由于罗尔斯忽略了人际差异,特别是忽略了自由的作用,从而也可能导致不平等。“两个人即使持有相同的
产业转移基本善束,但他们追求各自的善的观念的自由却有可能差别较大……实际上,在‘基本善’域内来评估平等或效率时,总是会优先考虑自由的手段而不是对自由的程度的评估———在许多情况下这都是一个缺陷。当涉及有关性别、居住地、阶级及遗传特征的一般差异的不平等时,这种分歧在实践意义上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2]231。进而言之,即使随着罗尔斯对正义论的修正,在其注意到人际差异从而对“特殊需求”的人给予特殊供给以表明罗尔斯对弱势体的深切关怀时,森仍然认为基本善平等观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不仅因为罗尔斯的修正是在其通过正义原则建立起基本制度结构后才出现的,基本制度不会受“特殊需求”的影响,而且即使罗尔斯注重“特殊需求”时也没有试图去接受不同人之间普遍存在的在转化机会上的差异[15]244。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森通过发掘包含但不限于基本善向自由转换过程中的差异等自由与基本善平等之间的张力,揭示出罗尔斯平等观的不足。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后引发了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社主义以及其他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巨大争论,其初步结果是功利主义处于下风[16]3,而其他方面的争论还很难判定胜负。其中,新自由主义右翼的重要代表人物诺齐克就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平等观提出有力的批评。诺齐克认为平等的内容是变动不居的,时代在变、社会也在变,不同的时代(社会)往往会对平等提出不同的要求,而一个特定时期的社会不管依照这样还是那样的标准(如财富)来
实施再分配,即模式化的分配,都不能成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正当性基础。进而言之,诺齐克认为惟一不变的是权利,它才是平等的载体,只有权利才能成为个体和社会为平等辩护的牢固基础。
  在这样的立场上,如何解决甚至抑制不平等都已经不再成为平等问题的核心与实质,相反,怎样为平等的权利辩护才是问题的关键。诺齐克的权利平等观突出地肯定了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和绝对性,而“持有正义”则是他权利理论的主题,主要包括“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与“矫正正义原则”。获取正义原则强调对持有的原始获得,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的,则这个持有就符合正义的要求。转让正义原则强调如果个人之间是通过合法方式完成转让的,则受让人获得的持有就符合正义的要求。
  诺齐克认为,只有反复通过上述原则获得的持有,个人才对此拥有权利[17]157。矫正正义原则强调必须对现实中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或转让的持有进行矫正。诺齐克宣称,“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7]157。这就意味着,是否公正或者正义,不是看现实中人们拥有多少持有,而是看他们是否对这些持有拥有权利。因此,在诺齐克的理论框架中难以证明“改造社会制度以达
到物质条件的较大平等”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17]235。因为,按照他的持有正义,只要较多财富的持有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则说明该财富占有者对这一持有是有权利的。诺齐克坚称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于权利的侵犯因而是不正义的,但在森看来,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在周围有着大量粮食的情况下,因过度墨守保护财产权等要求,一个社会可以任由饥荒发生而眼睁睁地看着成千上万人饥饿而死则是更不正义的?[18]可见,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对不平等是包容的。

本文发布于:2023-07-12 15:5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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