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湖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05.16 |
施行日期 | 2018.05.16 |
文号 | 莲政办发〔2018〕18号 |
主题类别 |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超标量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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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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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莲湖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莲政办发〔2018〕18号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西安大兴新区(土门地区)管委会各部门:
《莲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莲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0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全面、高效质量”原则,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莲湖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大学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4.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铁路内
燃机车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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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贮存、处置情况。
4.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的方式建立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产排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各相关部门核实汇总后确定。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鹰和鹰 (二)生活污染源
满城都是金字塔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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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发表调查和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四)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信息,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引入第三方机构,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核查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核查;向市级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街道办事处应落实相应普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败犬的远吠
各社区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莲湖分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莲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牵头拟定莲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区级培训工作;组织提供工业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配合省、市级部门实施辖区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发布成果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统
计数据;提供年度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