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市经普办”)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经济普查资料课题研究。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第一条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课题研究工作,在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包括研究课题的选题、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
第二条天津市经普办设立了经济普查资料课题开发专家评审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技术支持、评审、鉴定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
二、课题确定
第三条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的题目,由天津市经普办和经济普查资料课题开发专家评审
组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以及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选择有
关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难点以及新时代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等问题,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
第四条所列课题参考题目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课题投标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针对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改革中的其他重要问题,自行设计研究课题,作为自拟课题进行申请。自拟课题应具备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自拟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三、课题立项
第五条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天津市经普办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组集体评议、综合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六条课题招标面向全市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研究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关研究机构和单位。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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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较好的与申请内容有关的研究基础。
(二)具备按时完成课题研究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
(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四)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五)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第七条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确定申报课题题目,如实填写《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20年8月13日之前报天津市经普办。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
第八条天津市经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匿名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课题,并于2020年8月25日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天津市经普办与中标单位签署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天津市经普办立项。
四、资料提供
第十条天津市经普办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汇总资料和天津市经普办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网聊大管家
第十一条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经济普查资
料,可书面提出申请,天津市经普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普查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第十三条天津市经普办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经济普查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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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课题的实施。汪文勤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10天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天津市经普办。
第十六条天津市经普办指定专人与研究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必要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天津市经普办将组织专题研讨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天津市经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2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台湾成人文学
(六)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天津市经普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gridservice(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天津市经普办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课题结项申请书和研究成果(1万-5万字)一并加盖公章报天津市经普办,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由天津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课题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