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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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第⼀章⾷⽤农产品概述⾷⽤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涉及国之根本,由来已久,据周代《礼记》记载:“五⾕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安全,周代严
禁未成熟果实进⼊流通市场,以防⽌引起⾷物中毒。这⼀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农产品安全管理的记录。之后,历朝历代对⾷⽤农
产品都有监管记载,如汉朝《⼆年律令》规定:⾁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小平十章
议》规定知脂⾁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改⾰开放后,《⾷品卫⽣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次以法规条例形式将⾷品、⾷品原料的概念予以界定。
本章将重点介绍⾷⽤农产品的概念及当前安全状况。第⼀节⾷⽤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2006年4⽉29⽇颁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层
⾯对农产品及其质量安全进⾏较详细规定。⾄此,农产品及其质量安全得到法律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得以确定。2009年颁布的《⾷品
安全法》和2015年修订布的新的《⾷品安全法》,成为⾷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对⾷品及其安全、⾷⽤农产品及其安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作出了
详尽的规定。⼀、⾷⽤农产品的定义及概念的提出(⼀)⾷⽤农产品概念的提出2006年,《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
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同时,《(全国⼈⼤法律
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步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
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的以及经过简单处理(分拣、清洗、切、冷冻、包装等)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不包括⼯业
⽣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制作的产品。”据此,⾷⽤农产品的概念有了明确表述,但表述中出现的“农业”“农业活动””初级产品”“及
其产品”概念模,存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概念理解不同、产品界定不⼀、实际监管职责分⼯不清的间题。全国⼈⼤常委会法⼯委编写的《中华⼈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进⼀步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指出“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
微⽣物及其产品”。这⾥所讲的“农业活动”,既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物⼯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
动物、微⽣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剥売、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但未改
变其产品的基本⾃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这是⽬前对农产品最为权威的解释。2013年,国家对⾷品药品监管体制进⾏了改⾰,将⾷⽤农产品进⼊市
场后的监管职责划给了⾷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农业部、国家⾷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签署了合作协议,
随后印发的《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中明确定义:⾷⽤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的植物、动物、做⽣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
、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物⼯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
⽪、剥売、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但未改变其基本⾃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这是对⾷⽤农产品有了第⼀次精确的
表述。(⼆)⾷⽤农产品的定义2016年,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
(以下简称20号令)中,对⾷⽤农产品的定义进⾏了“微调”:明确指出“⾷⽤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的植物、动物、微⽣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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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物⼯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指在
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去⽪、剩壳、⼲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但未改变其⾃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
产品”,这是⾷⽤农产品最基本的定义,表述更加精练、准确。⼆、⾷⽤农产品的概念辨析如果要对⾷⽤农产品的概念进⾏辨析,需要涉及另外两个
概念:⼀是⾷品;⼆是农产品。(⼀)关于农产品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中,“农产品”是指农业中⽣产的物品,如稻⼦、⼩麦、⾼粱、棉花、烟叶、
⽢蔗等。中国⼤百科全书(农业)对农产品的解释为:⼴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产品、⽔产品和林产品;狭义的农产品则仅指农作物和畜产品。
在世界农业贸易协议中,把来源于农业的未加⼯和已经加⼯的产品全部以农产品的形式加以命
名和进⾏贸易上的谈判,农产品包括⾕物及其⾕物产品
、棉花等纤维类农产品、奶及其奶制品、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油脂产品、鱼类产品以及林业产品等。协议中农产品的范围已经在各国的农业经济贸易
中形成定论,并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常重要的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
得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委员会编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对于⾷⽤农产品的表述如下
:“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的以及经过简单处理(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
的植物、动物、微⽣物及其产品。不包括⼯业⽣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制作的产品。”(⼆)关于⾷品的概念2015年新修订的《⾷品安
全法》附则中明确“⾷品,指各种供⼈⾷⽤或者饮⽤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品⼜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为⽬的的物品”。⾷
品安全法规定的⾷品是⼀个⼤概念,不仅包括直接⾷⽤的各种⾷物,还包括⾷品原料;既包括加⼯⾷品,也包括⾷⽤农产品,囊括了从农⽥到餐桌的
整个⾷物链中的⾷品。(三)⾷⽤农产品的概念析在上述概念汇总中,农产品、⾷⽤农产品与⾷品的概念范畴存在⼀定的交⼜与重叠。可以总结如下
图:(略p3)第⼀,国际置易中的农产品与各国现⾏法律规定的农产品概念存在⼀定的差异,但实际上并⾮如此。有些国家农产品包括⾷品,⽽有
些国家则是⾷品包括农产品,如《乌拉圭回合农产协议》对农产品的界定就包括了⾷品,⾯《加拿⼤农产品法》中的“农产品“则包括了”⾷品”。
在⼀些国家虽将农产品包含在⾷品之中,但同时强调了⾷品加⼯和制作”这⼀过程。但不管如何定义与分类,在法律意义上,农产品与⾷品两者间的
法律关系是清楚的。⼀般⽽⾔,在同⼀个国家内部农产品和⾷品不会产⽣法律关系上的混滑,我国也是如此。《⾷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同是⾷⽤农产品的基本法律,两法对⾷⽤农产品的规定既有分⼯,⼜相互荷接。《⾷品安全法》中的“⾷品”包括⾷⽤农产品,但考虑到我国在2
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范围交⼜可能
出现的冲突,《⾷品安全法》明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两部法律对农产品的监管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法律关系清晰。第⼆,⾷⽤农产品与⾷品既有必然联系,也有⼀定的区别。⾷⽤农产品是指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也是⾷品原料的主要来源
,⼤部分⾷⽤农产品经过加⼯后变成⾷品。因此,⾷品是⾷⽤农产品这⼀农业初级产品的延伸与发展,这就是⾷⽤农产品与⾷品的天然联系。这两者
的联系还体现在质量安全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于农业⽣产过程中,如农药、化肥的使⽤往往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平,⽽⾷品的质量安
渣打小三全⽔平⾸先取决于⾷⽤农产品的安全状况。进⼀步分析,⾷⽤农产品与⾷品的主要区别如下:⾷⽤农产品是直接来源于农业⽣产活动的产品,具有鲜
活、易腐、难储藏、⽣产周期长、产品规格⼜不易统⼀的特点,属于第⼀产业的范畴;⾷品主要是经过⼯业化的加⼯过程所产⽣的⾷物产品,具有典
型的⼯业品特征,具有⽣产周期短,批量⽣产,规格统⼀,包装精致,保质期得到延长,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损耗浪费⼩等特点,属于第⼆产业
上证国债指数的范畴。因此,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镜经⾔试点的通知》,其中⾷⽤农产品的范围甚⾄包括饺⼦⽪
、腌菜酱菜等,显然与《⾷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符,对⾷⽤农产品的划分已不适应新监管体下监管的需要,建议从国家层⾯组织进
⾏修改和另⾏划分。第三,由于我国未对“⾷⽤农产品”制定⽬录范围,因此与《⾷品⽣产许可管理办法》第⼗⼀条和《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品⽣产许可分类⽬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的“粮⾷加⼯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和“⽔产制品”等⾷品类别及其品种明
细易产⽣混淆,如⽬前市场上销售的花茶、⾹菇、⽊⽿等,既有未包装销售的也有包装销售的,既有标注⽣产标志的也有⽆任何标志的,⾯对职业举
报⼈对这类产品标签标识的举报,⼀线监管⼈员⽆所适从。可以认为,由⽣产企业⽣产的、具有⾷品⽣产许可证的应为⾷品;⽽农民⾃产⾃销的则可
以按照⾷⽤农产品管理。有些情况要具体阿题具体分析。当上述产品作为⾷⽤农产品销售时,不需要取得许可,应遵守《⾷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当上述产品作为⾷
品原料经过⽣产加⼯作为预包装⾷品销售时,取得⾷品⽣产许可时,必须遵守《⾷品安全法》
和《⾷品⽣产许可管理办法》,预包装⾷品的包装上应
当有标签,标签上标明的事项应符合《⾷品安全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包装⾷品应符
合GB7718《⾷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因此,为进⼀步帮助基层监管执法⼈员准确把握⾷⽤农产品概念,准确区分⾷⽤农
产品与⾷品,建议应明确“经过分擦、去⽪、剥壳、⼲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但已取得⾷品⽣产许可⽣产出来的产品
台湾省农会,按⾷品管理”。综上,⾷⽤农产品和⾷品的界定,应根据⽣产主体、⽣产过程及各地情况等因素进⾏判定。取得许可⽣产加⼯出来的产品属于⾷品
;经过初加⼯但未改变其⾃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属于⾷⽤农产品。1.下列产品属于⾷⽤农产品:(1)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然形
态的⽣鲜⾷⽤农产品。即在传统农业活动中通过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直接获得的,以及通过设施农业、⽣物⼯程等现代农业活动获得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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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植物、动物、微⽣物。例如,⾕科产品、⽔果、蔬菜、⾷⽤菌、畜禽类、⽔产品类等。(2)经物理性加⼯后未改变原⾃然形态的⾷⽤农产品。例
如,经过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加⼯后的⽠菜类产品;⼲燥、剥壳、包装等加⼯后的⾕科类初级产品;宰杀去除器和清洗加⼯后的鸡鸭胴体等。
(3)经物理性加⼯虽改变原⾃然形态但构成成分未发⽣变化的⾷⽤农产品。即对同⾷⽤农产品经过分拣、去⽪、剥売、⼲燥、粉碎、清洗、切割、
冷冻、打蜡、分、包装等物理性加⼯但未改变其基本⾃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例如,粉碎加⼯的⾕科类产品、清洗切配后的果类产品、宰杀切割
后的畜禽⾁产品及其脏器产品(含冷冻产品)、宰系切割后的⽔产品(含冷冻产品)、海⼲产品等。(4)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副产品。例
如,⾃然蜂蜜、奶类产品、蛋类产品附⽣菌等⾷⽤微⽣物产品。(5)芽苗菜等特殊⾷⽤农产品。(6)为保鲜需要依法在限量内添加保险剂、防腐剂等⾷品添加剂,但未改变其本⾃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农产品。2.下列产晶不属于⾷⽤农产品(1)两种及以上⾷⽤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已改变其基本⾃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2)经过⼯业添加、使⽤加⼯⼯艺⽣产的⾷品。即在⾷⽤农产品加⼯过程中添加其他⾷品,⾷⽤物质或⾷品添加剂后⽣产的⾷品,⼀般为预包装(散装)⾷品。(3)⾷⽤农产品经过熏制、腌制或发酵后的产品。此类产品已改变⾷⽤农产品的基本⾃然性状或化学性质。(4)经过蒸、煮、炒、煎、炸、焙烤等烹饪加⼯的产品。(5)⾷⽤农产品经过压榨提取的汁液类。

本文发布于:2023-07-07 04:54: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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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产品   产品   农业   质量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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