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作者:范丹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7期 频率补偿电路
摘要本文比较了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特别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其问题和可能的改进。 关键词数据库 特别权利保护 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1-01
一、比较:数据库的保护原则
归纳不同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其保护原则主要有两种山阳县教育局,版权保护和特别保护两种方式。
(一)版权保护
传统版权法上数据库被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而版权保护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这种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选择和编排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版權保护的客体是数据库本身,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只针对对数据库内容的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的表达,而不延及数据库收录的内容(那些构成数据库的资料或数据)。TRIPS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汇编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欧盟指令也同样规定,“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影响这些内容本身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二)特别保护
1996年3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建材营销论坛《指令》中特别单设了一项特别权利对未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加以保护。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
欧盟指令第7条第1款规定,数据库享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条件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投入”。所谓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投入。 三等残废
欧盟指令对特别权力的客体突破了版权客体要求而延及数据库的内容。欧盟认为,“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用远低于独立制作该数据库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同时,由于数字记录技术的日益普及,其他人可能未经数据库制作者的认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的内容或将数据库的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不会侵犯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等特点,为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资金、时间、精力等投入,简报按语应该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通过保护数据库的内容,从而保护了数据库制作者对数据库的实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