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需要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配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丁学强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
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与发布
1.上市公司通过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提交”栏目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通过“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非公告上网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需要勾选或填写披露时段、拟披露日期、拟披露媒体、公告编号、拟披露公告的类别与标题、相关报备文件的类型与标题等要素。
非公告上网参照直通业务办理。
2.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3.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需有公告编号,编号格式为20XX-NNN,其中20XX为披露日期的年份,NNN为当年公告的序列号。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无需编号。
4.公告标题与上网附件标题需与文件内容标题一致,该标题直接用作上网标题,同时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的标题需与文件内容一致。
5.上市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附件1),正确选择拟披露事项对应的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所选择的公告类别应反映所披露事项的重点与实质内容,不能以兜底性公告类别代替明确事项的公告类别,不能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6.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提交与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各披露时段可披露公告类别如下表:
公告披露时段 | 提交公告起止时限 | 可提交的公告类别 |
交易日盘后 | 直通 | 7:30—19:00 | 全部公告类别 | 血氧探头
非直通 | tp07:30—17:00 |
交易日早间 | 7:30—8:30 | 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 澄清与说明公告(1002) 签订合同公告(0419) 因市场发行证券披露的其他融资产品公告(1599) |
交易日午间 | 7:30—12:30 | 四川康定地震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 澄清与说明公告(1002) |
非交易日 | 13:00—17:00 | 直通类别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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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能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文件上传,并需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能以上传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8.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预设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并填写附件上网的标题。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
9.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需要填写或确认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需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
dpp10.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的,需要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备查文件时,需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需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11.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需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