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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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艺,*,*********出生,**,专业摄影师、模特,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文艺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文艺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首页相应位置和《法治日报》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律师费1500元,取证办案费500元,共计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在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的“搜狐”网发布“**旧时光,爱上**的古典美”一文,该文章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了原告文艺于**********在马蜂窝网发布的“说走就走的旅行”文章中的14幅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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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已披露了涉案搜狐号用户身份**,在接到通知后已删除涉案链接,已尽到平台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著作权权属问题
原告文艺系马蜂窝网“caelyn_爱旅行”账号运营者,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源文件属性截图、原告马蜂窝首页实名截图、作品发表链接、发表截图证明其于*******拍摄了涉案图片,并在其马蜂窝网“caelyn_爱旅行”账号上公开发布涉案图片。
另外,原告提交了其与涉案作品中**作品的拍摄者**于**********共同签名的《航拍作品创作说明》,证明涉案14幅作品中,涉航拍风景图片系原告操作无人机拍摄,涉原告人像作品系**配合作为模特的原告进行拍摄,拍摄所用无人机属于原告,拍摄的同时拍摄了图片和视频,同时提交涉案作品拍摄视频源文件截图。提交同日**签字的《承诺书》,证明**承诺其于*********在“去哪网平台”“YC_先森”账户下发表的《**小众玩法,这里才没有人从众》中涉及的作品系其*******在**旅行期间拍摄,其中风景照和**的人物照由原告拍摄,原告的人物照由**拍摄,**就上述全部作品从未向任何主体主张过权利,并且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已转让给文艺。原告另提交其于**********于**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附**拍摄图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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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佐证。
二、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事实
原告提交了ICP备案截图证明案涉图片侵权行为所在平台为被告****运营平台,提交调查取证回函证明涉案搜狐号“**美食推荐”(ID:1***********)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原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网站取证截图,显示**********,被告***在其搜狐号“**美食推荐”上发布的“**旧时光,爱上**的古典美”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14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其**网络传播权,取证时,文尾显示阅读量为73。原告主张,***未在涉案摄影作品上给原告文艺署名,侵犯了原告文艺的署名权。经核对,被控侵权摄影作品与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一致。经查明,涉案侵权文章已删除。
被告****书面回函,提供了昵称为“**美食推荐”的涉案用户UID、手机号、注册时间及注册IP等注册**为***。庭审中,原告表示,文章内容在搜狐网站上,故主张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藤井瑞希
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事实
18cr2ni4wa原告主张取证费、律师费,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取证截屏、声明、承诺书、转让协议以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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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认为,根据涉案作品源文件属性截图、原告马蜂窝首页实名截图、作品发表链接、发表截图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文艺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严慰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搜狐号“**美食推荐”发表文章“**旧时光,爱上**的古典美”向公众展示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文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网络传播权。被告***使用原告文艺的摄影作品,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侵害了文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被告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但侵权方式为在同一文章中使用14张摄影作品,并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阅读量较少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文艺经济损失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