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国共合作”:两岸统一的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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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统一困难重重,问题的关键是到一个两岸共同认可的基础。张千帆先生认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地宪政制度”。也就是说,先制订一部共同的民主宪法,在此约束下,建立统一的政府,从而实现国家的统一。回顾历史,人们惊讶的发现,两岸统一的宪政基础竟然是现成存在的。 历史上,国共两党曾就统一问题达成过共识,他们都主张在民主宪政框架下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其最终成果就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遗憾的是,由于内战的爆发,该宪法遭到两岸的暂时搁置。实际上,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与合法性。首先,这部宪法是在大陆制定的,宪法制定过程中,各个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都参与进来并表达自己的主张,因此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国共两党在宪法制订过程中相互竞争、充分博弈,宪法草案就是两党妥协的结果。可以说,此次立宪是中国近代以来唯一一次真正的宪政过程,初步展现出政党政治的端倪。
一、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月10日,中国国民党8人、中国共产党7人、中国民主同盟9人、中国青年党5人、无党派社会贤达人士9人组成的代表团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对国民政府1936年制定的《五五宪草》进行讨论,并就宪草修改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讨论期间,中共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和要求,这些意见和要求大部分都在政协会议上获得通过。
在国会制度方面,国民党主张继承孙中山“权能分治”的宪政思想,由全国选民选举出一个规模约2000人的国民大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项政治权力,即“有形国大”。中共则认为,“有形国大”与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相冲突,主张全国选民直接行使四项政治权力,即“无形国大”。孙中山五权宪法以“权能分治”为核心,基本内容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项政权管理政府,政府则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项治权替人民办事,以此实现“人民为主人,政府为公仆”的民国理想。 在总统权限方面,国民党希望一个强有力的总统,显然这有利于继续保持国民党的强势地位,而中共则主张限制总统权力。在《五五宪草》中,总统被赋予很大的权力。他统帅海陆空三军;有权召集五院院长会议;有权任免行政院长;有权任命司法院长、考试院长;任期长达6年,且可连任一次。虽然总统的权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如国民大会可议决总统提交的议案,立法院可以2/3多数否决总统提交的复议案,司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等。但总大来说,《五五宪草》赋予总统的权力仍然过大。中共的期望本来只是限制总统权力,周恩来曾对马歇尔说,“我们要英美式宪法,假如能像美国宪法那样,我们便满意了,只怕不可得”。民主党派的要求远远比中共激进。民盟认为,“总统权力过大,宜实行内阁制”,青年党也提出,“采取内阁制及两院制,五院制只可保留精神,不必拘泥形式”。 在地方制度方面,《五五宪草》采用的是一种中央集权体制,它规定: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免,省政府执行中央法令及监督地方自治。但国民党代表孙科在政协会议上解释《五五宪草》时说,“省的地位要从新规定利率对经济的影响”,“恢复过去理想中国家与地方的均权制度”,因而国民党代表在政协会议上主张“省县自治”。这符合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青年党的立场与国民党一致,也主张省制采取均权主义,实行省自治。与国民党和青年党不同,中共主张一种
联邦体制,要求“省得自定省宪”,实行“自下而上的普选,成立自省而下各级地方民选政府”、“民选省长”等。民盟紧跟中共立场,亦主张省自治和省宪。
在人权保障方面,国民党主张间接保护主义,其特点是在人权条款后面加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如《五五宪草》第十六条规定,驯狼记“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这意味着,虽然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一般法律却可以对结社自由加以种种限制。中共则主张积极保障主义。中共代表吴玉章说,“保障人民权利问题,宪法应保障人民权利,不应限制人民权利,但是‘五五宪草’关于人民权利大都规定‘非依法不得限制’字样,换言之,即是普通法可以限制人民权利,这是不妥当的”。民盟亦主张取消“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民盟代表张申府说,“螺旋桨设计人民自由权利不仅要有消极自由,取消‘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文字,而且还要有积极自由,保障人民有机会享受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 宪法模式的选择,在会议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当时可供选择的宪法模式有三种:一是孙中山“五权宪法”,二是英美式宪法,三是苏联式宪法。国民党主张采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以《五五宪草》为蓝本,孙科说,虽然《五五宪草》有“许多疑问和缺点”,但“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和“五权制度”不能改变。民盟、青年党及无党派社会贤达多主张采用英美式
宪法。中共当时也主张采用英美式宪法。如果中共主张苏联式宪法,那么国民党无疑会继续保持一党独裁,而自己将面临被解散的命运。会议期间,中共还收到了苏联的指示:中共不应想苏维埃化,应取得蒋同意进行民主化。如此一来,宪法模式之争,其实就是“五权宪法”与英美式宪法之争。
为了解决各方分歧,张君劢提出了一个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宪政之实的折中方案。按照张氏的方案,参会各方达成了一致赞同的宪法修改原则并获得政协通过,这就是“政协宪草决议案”(十二条)。其完整内容如下:
一、国民大会: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曰国民大会;在未实行总统普选制以前,总统由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合组选举机关选举之;总统之罢免以选举总统之同样方法行使之;创制、复决两权之行使另以法律规定之。附注:第一次国民大会之召集方法由政治协商会议协议之。
二、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
三、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之,其职权为行使同意,弹劾及监察权。
四、司法院即为国家最高法院,不监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组织之,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级法官须超出于党派之外。
五、考试院采委员制,其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其职权着重于公务人员及专业人员之考试,考试院委员超出于党派之外。
六、行政院: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如立法院对行政院全体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长不得再提请解散立法院。
七、总统:总统经行政院决议,得依法发布紧急命令,但须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总统召集各院院长会商,不必明文规定。
八、地方制度:确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依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但不得与国宪抵触。
九、人民之权利义务: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有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规定,须出之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
工役应规定于自治法内,不在宪法内规定。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十、选举应列专章,被选年龄,定为二十三岁。
十一、宪草上规定基本国策章,应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文化教育各项目。(一)国防之目的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全国陆海空军,须忠于国家,爱护人民,超出于个人、地方及党派关系以外。(二)外交原则本独立自主精神,敦睦邦交,履行条约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促进国际合作,确保世界和平。(三)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国家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之机会,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四)文化教育,应以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民主精神,及科学智能为基本原则,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实行教育机会均等,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注:以上四项之规定不宜过于繁琐。
十二、宪法修改权,属于立法、监察两院联席会议,修改后之条文,应交选举总统之机关复决之。
附注:一,关于政党不得强迫人民入党一点,是否载入宪法,留交宪草审议委员会研讨;二,公民宣誓一点不加规定。(附注两点属于不报告于大会且不发表之商定事项)
依据上述“政协宪草决议案”,国民党做出巨大让步,中共与民盟的意见和要求几乎全部被满足:国民大会由“有形”改成“无形”;总统由一个实权总统变成一个虚位总统;赋予各省立宪权,实行联邦体制;人权保障由间接保障改为积极保障。根据这些变更,《五五宪草》被彻底颠覆,总统制被责任内阁制所取代,中国将建立起一种类似于英国三权分立式的政治体制:立法院和监察院相当于英国式的议会,司法院相当于英国式的大法官,行政院相当于英国式的内阁,行政院长相当于首相,而总统相当于英国女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由于宪草决议案仍然保留了“五权”的形式,并没有遭到国民党代表的反对,顺利在政协会议上获得通过。
2,国共对“5q地带政协宪草决议案”的态度
面对远远超过预期的“政协宪草决议案”,中共大喜过望。周恩来在闭幕致辞中说,“由于蒋主席的领导”,众多历史和政治问题得到解决,“为中国政治开辟了一条民主建设的康庄大道,而这种解决方式,替民主政治树立了楷模”,并表示“中国共产党愿意拥护这些协议”。2
月1日,刘少奇起草、修订的《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称,“国民党一党独裁即将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家民主化,……这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到非武装的众的议会斗争视盘血管炎”。同一天,刘少奇在延安做了《时局问题的报告》,他说,“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胜利是通过一个宪法,而且根据这个宪法建立议会制度”,将来在全国出风头的,就是会做合法议会斗争的人,“而不是拿杆子的人”,“现在参加政协会议就很出风头”。《新华日报》还连续三天发表了题为《和平建国的起点》、《中国历史的新方向——庆祝政协会议成功》、《从协议到实施》的社论,肯定政协构建和平的伟大作用,认为这是历史的创举。
国民党也对政协决议表示欢迎。蒋介石在闭幕致辞中说,“本会议所决定的各项方案……都是大家竭诚洽商的结晶,我敢代表政府先行声明,政府必须十分尊重。一俟完成规定手续以后,即当分别照案实行”,他还发表感想,“要求自由,必先了解自由的本质,不可只顾个人的自由,而侵犯别人的自由;崇尚民主,必先修养法治的习惯,不可专责别人守法,而自己则处处置身于法外”。《中央日报》发表社论认为,政协取得了“难能可贵的成功”,但社论同时对宪草修改原则持保留意见,这表明国民党内部出现了分歧,也预示着国共将在修宪博弈过程中遇到困难。
3,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过程中的分歧
政协会议闭幕后,依决议成立了“宪草审议委员会”,以落实“政协宪草决议案”为正式宪草。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代表王世杰推荐,民盟的张君劢负责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2月中旬,宪草审议会议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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