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04.14
∙【字 号】新应急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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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应急规〔202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月1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堂禁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4日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根据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办理相关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开《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办理范围、办事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时限,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网上查询服务。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谁许可谁受理”“谁服务谁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征得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提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之外的其它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应急管理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没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权限的事项,申请人请求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印章的,应当当场拒绝、明确告知向有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送达;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根据需要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送达。
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在政务服务大厅之外的其他场所受理、送达。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服务;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对于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2)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3)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4)尾矿库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并联审批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用中国(新疆)网站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核查企业注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工伤保险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富翁克隆记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核发;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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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查建设项目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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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办理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核查相
关备案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备案证明、重大危险源材料或者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材料。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必要时应当征求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计入办理期限内。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理时限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实施考试、鉴定评估、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整改问题、修改申请文件资料耗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办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事项,办理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扩大许可范围的许可证、资质证变更事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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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