褐煤提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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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本制度主要是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1.2  本制度适用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褐煤提质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
2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2。1  公司可委托主要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代管方)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进行统一管理,以满足施工现场的水、电供应和道路畅通,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2  项目公司褐煤提质组负责对施工承包商的道路、用电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监理承包商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3  项目监理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4  当3。1条中代管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方面与其他施工承包商发生分歧时,由项目监理承包商负责对其协调,必要时请褐煤提质组予以裁定.
3 制度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施工现场调度和报告
3。1。1  施工现场调度由每周定期召开的现场施工调度例会完成。
3。1.2  施工现场调度会闭会期间,就现场力能及机械互相协作使用、总平面管理交通堵塞等问题,项目监理承包商有权经各方协商后做出必要调度,施工承包商应予执行。有关费用按各方合同或协议执行,金额较大的问题应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1。3  施工承包商应于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月报(包括完成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同时提供质量月报(包括验评及混凝土生产统计)由项目监理承包商签署后报公司褐煤提质组及计划部.
3。1.4  施工承包商应按年、季、月提供其下一个年、季、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材料、
设备、用款计划),报项目监理承包商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报公司褐煤提质组、计划部,经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3.1.5  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有关施工中的问题,并且是根据合同应由公司解决的,项目监理承包商应及时签署并报公司且应在三天内协调解决,以免延误建设工期.对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应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并根据具体情况在短时间内有解决的方案。
3。2  现场力能主干线管理
3.2。1  现场给水、排水、蒸汽、电、通信等主干线通称力能主干线。力能主干线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或者委托代管方进行检查、管理.
3.2。2  各施工承包商使用上述主干线时,应先提出申请,并与管理方办理有关协议和手续,管理方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承包商;对于不办理手续乱拉乱接者,管理方有权拆除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3.2.3  主干线检修或停止使用时,管理方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以便进行必要的准备(事故除外)。
3.3  现场安全环境管理
3。3.1  施工承包商进入厂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与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应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其施工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3.2  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着装必须统一,符合安规要求,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3.3  当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及火灾、环境污染、设备事故时,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承包商和公司报告,具体按《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3.3.4  在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施工承包商应完善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褐煤提质组应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动计划,按期开展安全活动.施工承包商及其所属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应抓好安全生产,使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3.5  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在业务上应接受其上级和褐煤提质组以及公司安环部多重领导。
3.3.6  项目监理承包商安全生产人员有权对施工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监督意见,施工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3。3.7  公司安全人员,应对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安全部分进行审核,对不满足要求者下达整改通知单,施工承包商必须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和进行整改。
3。3。8  施工现场各相关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安全、环境的各项管理制度。
3。4  消防和保卫管理
3.4。1  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由施工承包商按各自承包区域分片管理并负全责,业务上褐煤提质组及公司安环部的监督和领导,同时也接受地方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公共部分及交叉部分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商抽调人员交公司统一管理或由公司另行委托管理)。施工承包商应有专门的消防保卫组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全面开展有关消防保卫工作.
3。4。2  公司主管消防和保卫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现场消防和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有关措施,及时予以改正。
3.4.3  系统整套试运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试运指挥部统一进行布置,但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仍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3。4.4  各施工承包商必须重视文明施工,应保持承包范围内的道路通畅、清洁卫生,所有物品必须堆放整齐,注意消除污染。
3。4.5  项目监理承包商和公司安环部对安全、消防、保卫、文明生产等的检查和管理,丝毫也不减轻各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更不能代替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施工承包商不得以此为借口推卸应负的职责。
3.5  施工用电管理
3.5.1  电气线路及设备管理维护职责范围
3.5。1。1  施工变压器高压侧以外的施工供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检修和巡视,并定期检查。公司与施工承包商配电设备管理分工,以变压器高压侧进线接头为界,高压侧属公司管理,变压器及低压侧属施工承包商管理。
3.5。1。2  各施工承包商从变压器低压侧到施工生产区和施工生活区的一切设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安装、检修、维沪。应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负责.
3。5。2  施工用电管理
3。5.2.1  各用户方需要用电,应书面提出申请(包括用电负荷、电气接线图),经公司褐煤提质组及设备管理部批准由代管方指定接口点。
3.5.2。2  各施工承包商必须在电源低压侧安装准确的计量装置(电度表),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分表值和与总表值差值,按用电比例分摊各施工承包商。
3。5。2.3  各施工承包商安装完电气设备后必须有管理方验收合格,方可送电。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电气接线方式和负荷。违者立即停电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有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3。5.2。4  施工承包商需新增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周向公司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所增设备和容量,经项目公司设备部批准后,并根据指定接口点接入。
3.5.2.5  各用户方接到电费缴纳通知单后,在三天内向有关单位缴纳电费;五天内不缴电费者,按电费总额10%的滞纳金,十天以上者,请示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3。5。2。6  各施工承包商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电业部门有关要求,否则不得上岗。
3.5。2。7  各施工承包商遇有电气线路和设备检修需停电作业时,应到管理方办理工作票,遇有电气故障时,故障单位应及时通知管理方和其他单位。
3。5。2。8  各施工承包商安装的计量表应按电业部门规定定期效验。
3.5.3  架空线路
施工现场不准采用架空线路。
3.5。4  变压器
3.5.4。1  各类变压器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3.5。4.2  室外变压器周围1m外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围栏,在围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围栏门必须上锁。
3。5。4.3  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
3.5。4.4  施工变压器每两年必须彻底检修一次,对于法兰漏油、绝缘老化、螺丝松动、操作机构锈蚀等问题,要进行处理。
3.5。4。5  围栏内地面应平整,无杂草杂物。
3.5.5  施工现场的直埋电缆
3。5.5。1  电缆穿过道路时埋深要大于0。7m,应采用保护套管。
3。5.5。2  地面上应沿电缆走向每隔20m设置“地下电缆”的走向、用途标志牌.
3.5.5.3  在地下电缆处严禁用机械推、挖施工。
3.5。6  地线
3.5.6。1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必须要有良好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千10欧,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丝连接等方式,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严禁零、地线混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04:5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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