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电热地膜∙【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 号】武政办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气囊止血带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沙发工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于2021年4月2日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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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光碟机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网约车具体实施监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网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委托
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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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服务所在地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所在地在凉州区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服务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作出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