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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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31
【字 号】文府规〔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府规〔2021〕20号
 
投票机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黄光工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科学、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市场供需变化、乘客反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文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预警提示。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设备运维管理系统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文昌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本市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带电清洗剂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在线检测仪表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框组合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7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3-07-30 17:3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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