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层气开发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及环境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煤层气开发过程中施工、生产、退役等地面开发活动的全过程生态环境管理。煤矿井下瓦斯抽采过程不适用本文件。 煤层气勘查活动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31537煤层气(煤矿瓦斯)术语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369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5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NB/T10029煤层气集输设计规范
SY/T6787水溶性油田化学剂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层气coalbed methane;CBM
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天然气体。
[来源:GB31537—2015,2.1]
屏蔽玻璃
3.2
煤层气开发development of coalbed methane
通过地面钻井工程开发煤层气资源的活动。车载广告
3.3
区块zones
整体开发部署的某一煤层气田。
3.4
站场station
针织加工煤层气增压、集输、净化等的加工处理场所。
3.5
井场well field
单个或多个煤层气开采井及配套设备设施所在的区域。
3.6
钻井过程产生的废水,包含废弃钻井泥浆固液分离水、机械冷却水、设备冲洗废水以及洗井废水。
3.7
压裂废水racturing wastewater
压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压裂液、压裂返排液和压裂施工完成后洗井作业产生的洗井废水。
3.8
采出水produced water
通过排采设备从井筒采出的煤层水。
涡轮分子泵
[来源:NB/T10029—2016,3.14]
3.9
生态敏感区ecological sensitive region
包括法定生态保护区域、重要生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
意义的区域。其中,法定生态保护区域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重要生境包括: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迁徙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以及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
[来源:HJ19—2022,3.3]
虹膜采集器4总体要求
4.1煤层气开发应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绿低碳循环发展理念,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集约用地。
4.2煤层气开发应充分调查区块内的生态敏感区,井场、站场、集输管线及道路等的选址应避让生态敏感区。线性工程不可避让确需占用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3煤层气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宜以区块为单位开展,重点评价生态影响和地下水环境影响。
4.4煤层气开发应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施工和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钻井和压裂过程鼓励研发和使用环境友好的替代技术和材料;鼓励研发和使用清洁高效的废水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
4.5煤层气开发企业可按照GB/T24001标准要求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并持续改进企业的环境管理绩效。
5水污染防治
5.1一般规定
5.1.1煤层气开发水污染防治坚持综合利用、分类处理的原则,避免或减少废水外排。
5.1.2钻井、压裂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新鲜水的用量,鼓励使用再生水。
5.1.3钻井液和压裂液的配制应符合SY/T6787中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鼓励选用环境友好型化学剂。
5.1.4钻井废水及压裂废水应做到集中规范处理,禁止以渗坑形式存放或不经处理外排。
5.1.5井场、站场周边宜根据地形条件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等措施。
5.1.6钻井废水、压裂废水、采出水等应采用满足防渗要求的贮存设施贮存。柴油机组区、钻具区等其他易污染的区域应采取防渗措施进行处理,防渗性能应符合HJ610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技术要求。
5.2废水收集贮运
5.2.1钻井井场应设置泥浆池,用于收集、储存钻井废水和泥浆。泥浆池应至少包含沉淀单元和循环水池单元。
5.2.2钻井井场应在压裂作业前设置压裂废水储液罐(池)。剩余压裂液应回收并循环使用。5.2.3井场应设置采出水池,采出水池应位于围栏内并设置警示标志,容量应满足收集要求。5.2.4采出水输送宜优先选择集水管网,不具备管网输送条件时可采用罐车拉运等方式。
5.3废水处理和回用
5.3.1煤层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废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选择集中处理、井场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等方式。
5.3.2制定采出水处理技术方案应综合考虑区块内各井场的采出水量规模、水质特征、空间分布、地形地貌,以及回用条件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等因素,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水量调查可采取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和收集已开发井实测资料的方法,水质调查可采用收集分析区域采出水实测水质的方
法。
5.3.3废水处理工艺宜采用物理化学方法。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时,集中处理站宜位于废水负荷中心区域,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87要求。采取井场分散处理方式时,废水处理设施宜采用组装化、模块化、撬装化设备。
5.3.4采出水经处理后,可优先回用于配制钻井泥浆、压裂作业用水、洗井用水等生产用水,也可根据周边条件,回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森林消防用水等。
5.3.5鼓励压裂废水优先回用于井场生产。不具备回用条件时,可单独处理,也可对压裂废水的水质、水量、输送方式进行评估,符合要求时,与采出水共用处理设施。
6生态保护与修复
6.1一般规定
6.1.1煤层气开发应注重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应满足当地生态保护目标。
6.1.2煤层气开发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应符合HJ651相关要求;修复治理后,开发区域应恢复原有生态系统功能。
6.2生态保护
6.2.1煤层气开发建设宜布置丛式井组,采用小孔钻井等钻井技术,以减少开发活动占地面积。
6.2.2煤层气开发宜少占用耕地与林地,严格限制作业范围。施工应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与生活设施,减少临时道路修建。
6.2.3站场防治区、集输管线防治区、供电工程防治区和道路工程防治区等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应采取边坡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临时防护工程及植物防护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6.2.4管道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流等特殊区域,应采取定向钻、顶管等穿越方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
涂料刮棒6.2.5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严禁施工人员对野生植被滥砍滥伐,施工时必须将施工场地的表层土壤分离堆放,待施工结束后复原为表层土。
6.2.6施工应避开鸟类迁徙季节,并缩短工期,减小噪声,降低对区域内野生动物的影响。
6.3生态修复
6.3.1施工结束后,煤层气开发企业应根据井场的地貌类型,采取土地平整、植被恢复等方式修复井场、站场、管线、道路施工等造成的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及土地损毁,复垦应符合TD/T1036相关规定。
6.3.2采气管线施工结束后,剥离的表土应回覆利用,并在作业带中心线两侧扰动范围内、管线临时占用荒草地等区域进行植被恢复。植被恢复应采用占地前植物种类,并维护至土地肥力恢复。
6.3.3工程设施退役,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永久停用、拆除或弃置的各类井、管道等工程设施实施封堵,依据原有的土地利用及植被分布情况,对各类设施用地进行生态修复或土地复垦。
7其他污染防治
7.1大气污染防治
7.1.1大气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
7.1.2井场和站场施工现场非作业面裸露地表应洒水抑尘或采用防尘网遮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施工扬尘管理相关规定。
7.1.3集输管线工程施工应符合GB50369的要求,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法,减少泥土裸露地面。
7.1.4井场及站场不应有裸露地面。井场可采用料石或碎石覆盖,站场可采用混凝土、沥青、料石、砌块砖、嵌草砖、碎石等进行硬化或覆盖。临时道路、井场道路、巡检道路等应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
7.1.5清管作业及检修、事故等异常排放的煤层气,应进行燃烧处理。
7.1.6柴油钻井设备尾气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20891的要求。
7.1.7燃气压缩机及井场自用燃气发电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