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7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我会拟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在线管理系统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v),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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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哺乳服装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空间种植塔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本决定施行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在2022年 月 日前可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A股。2022年 月 日后,上述投资者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6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第三条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
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投资者遵守其
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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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
金属化薄膜电容器 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在香港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对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交易及其他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开展跨市场监管合作;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相关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相关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分别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有关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六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相关服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深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