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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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成立的村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公司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开展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投资、发展物业等经营活动;
(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三)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
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成员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镇乡村社财务委托代管中心(以下简称镇乡代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镇乡代管中心代理记账、核算。
第七条实行账务“政经分离”。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八条分设账套核算。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账管理、独立建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逐一会计核算主体建立会计账套,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别装订存档镇乡代管中心。
第九条会计人员设置。镇乡代管中心设置代理记账会计2名、出纳1名,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单据审核、记账、报账等工作。
第十条提倡会计电算化。实行手工记账的镇乡代管中心,逐步改为会计电算化。为提高工作效率,镇乡代管中心要做好会计核算软件的升级更新。
第十一条报账员的职责。报账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库存物资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镇乡和集体经济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资金委托代管。镇乡代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定期与开户
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并保管现金(转账)支票或预留印签。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镇乡确定。
第十三条严格账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报账员于三日内将收缴的现金存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另开其他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收支全额入账。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遵守《现金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除零星开支以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到终端收款人,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两支笔审批;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涉及村干部限额报销的差旅费、电话费、年终
绩效考核(不含发展集体经济奖励)等在村民委员会账套列支。
第十八条严格审批手续。一切财务开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经手人、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的,应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作报账附件。
第十九条镇乡审核监督。镇乡代管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合规性和逻辑性、原始凭证附件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开支是否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等进行审核,经镇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明确库存物资保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对采购的农业物资、生产的农产品要明确保管人员,及时做好物资入库、物资领用、农产品销售出库的登记,并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送货单或购买记录)、采购发票等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销售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记录或出库单)、销售发票等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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