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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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制
20191sb428外室1H

1 总 则
1.1 为科学判定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在施工期间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重大事故隐患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从业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I级和级两个等级
I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 判定方法
2.1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宜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2.2 直接判定法。符合附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典型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基
础清单》中的任何一条隐患情形描述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靶向代谢组学分析
2.3 综合判定法一般适用对象为大型临时设施,大型支撑结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土石方开挖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
综合判定法从管理、环境、技术三个维度给出隐患描述。当单项工程符合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法》有关隐患描述,依据附2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判定。
3 判定要求
3.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结合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情况
3.2 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或综合判定存在异议解剖小白鼠的,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并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专业经验
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5人且为奇数。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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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23 11:29: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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