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 0031-2004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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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 0031—2004)
3 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  油气田和长输管道用火焰加热原油、天然气、水及其混合物等介质的专用设备。一般按结构型式分为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
5.1.1 加热炉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D2级以上(含D2级)的单位承担。加热炉的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防过敏皮带>车门限位器5.2.1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D2级以上(含D2级)的单位承担;管式加热炉和常压水套炉的制造,也可由具有锅炉C级以上(含C级)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
5.3.1 加热炉的安装,应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或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装单位承担。
5.4 修理和改造多功能冷饮机
5.4.1 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加热炉应停止使用。
5.4.2 加热炉的修理和改造,应由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或是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取得批准文件。
6 材料视频文件加密
6.1 加热炉受压元件用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受压元件用金属材料应为镇静钢。
9 安全附件
9.1 一般要求
9.1.1 加热炉应设置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应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测量仪表、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安全设施等。
9.2 安全阀数字媒体播放系统
9.2.1 火筒式加热炉(常压水套炉除外)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喉径不应小于20mm。
9.2.2 安全阀与加热炉之间不宜设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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