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7-2009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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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2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
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27-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他相关指标
附录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录二  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  件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
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的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设施,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十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人、地级65㎡/人、县级60/人确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省级
>7000
24000~34000
>4000
18500~24000
>1000
13000~18500
<1000
7500~13000
市级
>500
5800~7000
>300
4700~5800
>100
3500~4700
<100
2500~3500
aioo111县级
>80
4100~6150n2200
>40
2450~4100
>10
1250~2450
<10
850~1250
  注:经济较发达和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繁重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实验室,按认证要求增加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城市可根据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标准规划建设。
缓冲块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确定。
表2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加香
信号浪涌保护器级别
实验用房
业务用房
保障用房
行政用房
省级
4150
2434
2024
3魔磁-6
地级
4048
2428
2128
46
县级
3542
2325
2532
610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0%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确处理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相互联系与分隔的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宜采取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实验用房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置。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能为原
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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