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阅读: 评论:0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标题〉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6年7月15日
木胶粉〈实施日期〉motionjpeg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题注〉(1996年7月1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以下简称"洛阳浮法技术") 1981年以"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名称荣获国家发明二等奖,是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的科技人员、
反渗透浓水
工人,独立研究、自主开发成功并不断改进发展的制造平板玻璃的专有技术,归国家所有。第三条"洛阳浮法技术"包括从原料到成品所地及的工艺、方法、图纸、资料、诀窍、器具、设备、材料等。凡在现"洛阳浮法技术"基础上开发的浮法玻璃工艺、技术、装备均属"洛阳浮法技术"范畴。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是"洛阳浮法技术"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该技术所拥有的权力,并对该技术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洛阳浮法技术"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涉及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出口审查、有偿使用、延伸开发成果权属界定,以及"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等。
剪力墙加固<;章名> 第二章"洛阳浮法技术"的保密管理第六条本章管理范围是指由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和国家建材局审定的"洛阳浮法技术"中国家秘密技术部分。"洛阳浮法技术"所包含的其它专有和专利技术等非国家秘密技术的管理在其它章节另述。第七条"洛阳浮法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技术部分的具体密级划分:涉及从流液道至退火窑前的成型技术为机密级技术。主要包括成型工艺参数、结构、材料、设备、生产诀窍等资料、图纸和软件。"洛阳浮法技术"研究、试验、开发的详细过程;与锡槽本体相配套的直接相关结构材质及其制造技术;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浮法玻璃技术的信息、资料、物品及其来源属秘密技术。秘密技术内容与密级,依"洛阳浮法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第八条凡属第七条范围内研究发展的"洛阳浮法技术",在其产生后应及时确定密级,并在确定密级后1个月内将
保压阀该技术的有关资料及保密要点报国家建材局审定,审定结论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凡审定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列入"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范围。未经划密或尚未完成的科研、开发、试验的方法、装置、工艺参数等均不得公开。第九条不得在公开场合涉及第七条范围内的技术。如:公开的展览、表演、会议等经济、科技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音像形式公开传播;借助书报刊等文字形式公开宣传等。确需在公开场合涉及时,须事先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所有涉及该技术的发明单位、技术使用许可单位、设计使用许可单位、安装和制造许可单位、技术出口经营等单位及有关的管理部门均有保护"洛阳浮法技术"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并由单位法人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第十一条"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保密办公室经销式并管理。责任书是单位法人在保护"洛阳浮法技术"秘密技术时,对国家承诺的责任与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
国家建材局保密办公室,并在两个月内重新签定责任书,若不办出现问题,将同时追究原法定代表人与现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在该项技术的保密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各单位应将从事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关键技术人员名单与工作内容报国家建材局科技保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备案。第十三条利用"洛阳浮法技术"建设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实行有限制地参观。具备下列诸条件的生产线,可向国家建材局办理接待参观许可的手续。一、签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承
担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保密管理办法,并对生产线成型区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三、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泄密事件。第十四条已获批准的单位(生产线)按下列规定接待参观:一、人员参观,应由国内连待单位向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提出申请井填写"参观中国洛阳浮法玻璃生产现场申请表"(一式三份,接待单位、被参观单位、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各一份)。获准后方可参观。人员以购买玻璃产品为目的,仅到冷端切裁现场参观,由生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审批。二、以了解浮法工艺为目的的国内参观者,向被参观单位的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准后进行参观(科普与其它性质的参观不包括在内)。上述一、二两款涉及的参观者,在进入现场前需签订保密协议,并不得对生产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参观。接待单位在接待参观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国家建材局和当地保密部门。第十五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人员、外方代表的管理:一、如聘用技术或管理人员,应事先向国家建材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聘用目的、拟任职务等,并提供拟聘用人员的简历、背景。国家建材局初步审查同意,由聘用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承担对秘密技术与非密技术保密并保证不向第三方泄密的责任书,报国家建材局备案,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代表(无论其国籍),都必须与所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洛阳浮法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对全部专有技术保护的承诺),并将协议报国家建材局备案,以便检查。第十六条洛阳浮法秘密技术资料的管理一、第七条所述机密级资料,需标有显著"机密"标志,限获设计使用许可单位的相关人员使用,并由单位统一保管。
使用按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专人携带出境,并妥善保管,用毕如数收回归档或就地两人以上监督销毁。二、第七条所述秘密级资料,应标有相应的密级标志,由单位统一保管,国内非地外单位因直接业务需要可以使用,使用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涉外单位使用按技术出口办理。三、涉及洛阳浮法秘密技术的设备和材料,其加工、制造、施工、安装按相应密级管理,其现场严禁参观。
<;章名>第三章"洛阳浮法技术"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的工程咨询、评估、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关键材料加工、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生产等的单位必须到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办理有关手续(或许可、授权)。第十八条从事"洛阳浮法技术"工程项目咨询、评估资格的申报、审批: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资质或申级平板玻璃设计证书,相关人员签定过第十二条所述的"保密协议"。一、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国家建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条前款要求的有关材料;(二)国家建材局对提交的材料和人员进行审查和认定;(三)颁发附有人员名单的许可证。三、仅受理单位的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申请。本条所指的咨询(含项目建议书)、评估,不包括金融、环保部门的对项目的专题咨询、评估。第十九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平板玻璃生产的单位,无论资金来源、企业性质、工程项目性质,均应获得技术使用许可。办理技术使用许可的申报、审查程序:一、立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二)初步设计审查后,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依第五十七
条核准技术使用费数额;(三)申报单位按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部分技术使用费。
二、颁证(一)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保密责任书;(二)建立科技保密机构和制度;(三)已付清技术使用费;(四)颁发正式证书。三、凡在1995年1月12日《规定》颁布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论是否投产,按本条程序办理技术使用许可。四、在《规定》颁布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产的,按第六章补办生产许可证。第二十条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从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设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一、申报条件:具有平板玻璃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并签订了第十一条所述的保密责任书,可向国家建材局申请一次性设计使用许可。二、审批:(一)取得一次性使用许可方可承接国内项目设计。独立设计建成一条浮法生产线,经生产考核证明是成功的,经专家审核,可向国家建材局申报正式设计使用许可。(二)经审批已具有平板玻璃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格的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三)对第二章的保密管理的有关条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颁发设计使用许可证。三、设计管理:(一)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方可承接国内外项目。未获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该项技术从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成型区的工程设计必须由获许可的单位承担。(二)设计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以及国家对"洛阳浮法技术"管理办法,并加强对设计队伍的管理;(三)在工程项目中,单独列出技术使用费,国内项目编入工程概预算;技术出口项目列在合同中;(四)项目的申报、备案:获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受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积极宣传"中国洛阳浮法玻璃技术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协助建设单位按第十九条申办技术使用许防爆蓄电池
可,届时将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资金来源、法人、等上报备案。不论项目性质如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必须抄报国家建材局备案。(五)工程设计文件的发放: 1.工程设计文件按技术、经济合同法、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法规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发放; 2.涉及第七条内容和非密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发放到建设单位,技术出口项目按国际惯例并在合同附交付清单; 3.由国家建材局依前两目的两项原则,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具体发放内容。并作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发至设计使用许可等相关单位。第二十一条涉及"洛阳浮法技术"的工程监理,需有甲级监理资质,或有一级工业工程监理经验并经国家建材局科技司专项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使用或视同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一、凡由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或主工艺设计的,无论设备、材料是否从国外进口,属使用 "洛阳浮法技术";二、任何单位套用、复制《规定》批准的3个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从事"洛阳浮法技术"工程设计,均属使用"洛阳浮法技术";三、除购买世界公认浮法技术、或获世界公认浮法技术所有者的授权外,外方与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进行合作设计,视同使用"洛阳浮法技术";四、成型区使用有明确技术来源的国外技术、并由获"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项目,视同使用"洛阳浮法技术"。
<;章名> 第四章洛阳浮法技术、装备出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洛阳浮法技术"属国家技术出口控制项目,除应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技术出口、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是指向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中外合资、合作单位(不论在境内外)提供洛阳浮
法技术的整体或是部分地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提供生产线、成套或关键设备、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第二十五条对外经营单位须持有外经贸部批准的"洛阳浮法技术"专项经营权方可承接项目。已批准的对外经营"洛阳浮法技术"的单位,必须遵守《规定》与"实施细则",按程序办理,并向技术使用方按规定代收技术使用费。获经营权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独立
法人单位以及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对外经营"洛阳浮法技术"。第二十六条"洛阳浮法技术"的出口,必须及时到国家建材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备案:获准的技术出口经营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有购买本顶技术接受单位、个人书面意向后,及时向国家建材局申请备案,国家建材局按备案在先的原则审核后函复申请单位是否予以备案。同意备案的项目方可对外报价,备案有效期为两年(自申报备案日期计)。在此期间,备案单位应主动向国家建材局通报进展情况,没有实质进展,备案到期自行失效。原申报单位的优先权不再受保护,同一项目失效后如有进展,原申报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都可申办,仍按备案在先的原则办理。国家建材局在函复申请单位同意项目备案的同时,通知其他有权承担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允许对已备案项目再行对外报价和开展对外活动;二、立顶:技术出口单位在拟对外签约两个月以前向国家建材局申请立顶,填写《技术出口项目山请书》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提供第二十八条所述的资料。国家建材同在收到立顶申请及全部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保密和贸易审查,报国家科委和外经贸部审批后对申请单位进行立项批复。获准后方准许对外签约;三、技术出口单位应将《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和《国家秘
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及草签合同义本一并报给国家担材局,国家建材局按批复进行审检,与原批文一致则盖章通过并上报国家科委,否则有权要求技术出口单位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直至符合批复要求。第二十七条为避免以压价、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竞争项目,"洛阳浮法技术"与成套设备的出口采用专项审批。第二十八条为进行审查,申请"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拟出口生产线的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装备水平、主要设备总图(可以是借鉴图或草图)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成型区必须提供主要的结构图纸;二、拟出口的"洛阳浮法技术"和设备中若有引进技术再出口,须提供该技术原引进合同有关条款并遵守所承诺的义务;若拟出口技术和设备中含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国内经授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须提供该技术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三、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技术输入国浮法玻璃生产技术的法律(专利)状态报告。包括专利批准日期、专利号、专利名称、保护权项及有关的分析结论;四、拟出口方式、技术使用费、供货范围及相关报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材局行政管理人员对第二十八条提供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技术出口单位如发现行政管理人员违纪,可向国家建材局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十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合同中必须含有禁止向第三方泄露"洛阳浮法技术"秘密的保密条款,包括本细则所指的秘密技术和非密的专有技术。第三十一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按规定向国外的技术使用方收取技术使用费,由对外经营单位代收。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获准后技术出口经营单位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洛阳浮法技术使用费支付协议"。第三十二条"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合同必须经外经贸部审批后方可生效。技术出口经营单位在合同生效后,将合同中、外文本、批准生
效文件的复印件报国家建材局备案,国家建材局依照合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第三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向买方提供图纸、资料和设备,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向国家建材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出口设备的商检应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机构按《商检法》及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有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为确保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科技保密,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落实,技术出口单位应接受国家建材局(或其授权单位)对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及国外施工等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理。第三十六条利用资金进行合资、改造、扩建的已使用或拟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的生产企业,视同"洛阳浮法技术"出口,原则依照本章各条款办理。
<;章名> 第五章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管理第三十七条浮法玻璃成型区(从流液道至退火
窑前)采用的设备及耐火材料的制造和安装调试实行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入设备与材料制造、安装调试。设备制造和施工现场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得接待参观。有关的图纸资料用毕及时收回,核查后归档或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第三十八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许可证的申办:一、具有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具有一次以上的成功的制造安装经验;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对秘密技术资料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对国家秘密技术保密的责任感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四、出具一个以上的"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和技术使用许可单位的推荐书。国家建材局组织专家对具奋上述条件的单位进行计审。通过评审的
单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方可获得设备、安装调试许可证,并颁发相应的证书。第三十九条获第三十八条内容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制造安装,不应出现泄密、制造质量等问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向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文件的保密责任,不得将制造图、技术说明书等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完成将全部设计文件返回设计单位。第四十条成型区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一、对申办生产耐火材料品种的质量出具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和2年以上行业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二、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机构和制度;三、产品在两条以上的浮法生产线使用并获得成功;四、具有"洛阳浮法技术"设计使用许可单位与技术使用单位的推荐书。根据浮法玻璃行业发展对耐火材料的需求,国家建材局组织专家对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可获得所申办的品种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获第四十条内容许可证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与建设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组织生产。并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承担保密责任。第四十二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许可证和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复印的许可证无效。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获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按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条件重新申请,许可证每2年核准一次。第四十四条"洛阳浮法技术"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要具有平板玻璃的甲级《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以及该项技术的设计使用许可。从事成型区工程施工的企业要按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总承包为由指定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和耐火材料生产单位。
<;章名>第六章"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许可证的补办第四十五条凡在《规定》颁发前使用"洛阳浮法技术"立项或投产的生产线所在企业(包括合资与利用外资)都属本章所指的补办范围。第四十六条"洛阳浮法技术"技术使用许可的补办:一、申办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持有技改、基建项目或合资经营的批准文件与有关资料;(二)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三)"洛阳浮法技术"生产使用情况、技术与装备水平的简述;(四)科技保密机构委员名单与科技保密制度。二、颁发技术使用许可证(一)按第十一条规定签订"中国洛阳浮法技术保密责任书";(二)按第五十七条核定的技术使用费数额与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或授权委托其他单位)签订承诺协议。<;章名> 第七章"洛阳浮法技术"成果管理第四十七条本章的成果管理范围是指第三条包含"洛阳浮法技术"范畴的专利技术与非专利的专有技术。第四十八条由国家建材局有关部门为委托方,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利用攻关开发基金等国家科技资金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权属归国家所有,研究开发方可分享有关产权。第四十九条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参与分享,视资金来源及引进国外智力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而定。第五十条设计研究单位、企业,完全利用自有财力、人力、物力开发的成果,成果归投入方。成果需上报备案,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处理意见。第五十一条涉及第七条范围"洛阳浮法技术"的单项研究成果如需申请专利,应报国家建材局审

本文发布于:2023-05-14 04:30: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patent/2/985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技术   单位   国家   洛阳   浮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