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610480663.7
(22)申请日 2016.06.28
(71)申请人 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215231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
盛八公路朱家浜村
线圈盘
(72)发明人 张政华
(74)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华仲龙腾专利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11548
代理人 黄玉珏
(51)Int.Cl.
B21C 1/22(2006.01)
B21C 9/00(2006.01)
B21C 43/02(2006.01)
(54)发明名称
(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包括:供
的拉伸步骤;其特征在于,在进行拉伸步骤前,通
过擦除粘附在铝管表面上的铝渣进行用于去除
铝渣的除渣步骤。有益效果:无须进行传统的低
效率的处理,例如通过切削、抛光等用于改良铝
管整个表面的处理,从而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
成本。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2页CN 106001143 A 2016.10.12
贝克曼梁法C N 106001143
A
1.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包括:
供给步骤,用于供给铝管;
高频预热步骤,
利用高频对上述铝管进行预热;对上述铝管进行拉伸处理的拉伸步骤;其特征在于,
在进行拉伸步骤前,通过擦除粘附在铝管表面上的铝渣进行用于去除铝渣的除渣步骤。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用一软擦除件擦拭所述铝制原管表面,从而除去铝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擦除件包括以下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元件:毛刷、海绵、超细纤维布和超细纤维无纺布。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擦除件为一毛直径为50-100μm的毛
刷。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毛刷的毛的长度调整成20-100mm。黑饼干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106001143 A
一种铝管拉伸方法
[0001]本发明涉及铝材制造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铝管拉伸方法。
背景技术
[0002]铝及铝合金管材常用的拉伸方法可分为不带芯头拉伸(空拉)和带芯头拉伸(衬拉)两大类。按照芯头的种类不同,衬拉又可分为短芯头拉伸、长芯头拉伸、游动芯头拉伸和扩径拉伸,目前世界上这几种拉伸方法都在使用。
[0003]管材拉伸的工艺要点是:
①准备优质的坯料,如铸坯、连续铸轧坯、多辊斜轧坯、挤压坯和二次挤压坯等;
阳极钢爪②拉伸配模,根据拉伸方法、坯料的合金成分和状态、设备性能等进行严格的配模计算,制订合理的工艺规范;
③合理设计与制造工模具,管材拉制的主要工具是模子和芯头。管材拉伸工具、拉伸模、整径模、扩径模和芯头等都可以用硬质合金制造,尤其是在小规格和常用的中等规格工模具中,使用硬质合金制造在逐渐增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使用硬质合金拉伸模和整径模应合理镶套。
[0004]由于在拉伸处理前铝管表面被除去(一定厚度)而变得平整,除去的碎屑(铝渣)很可能会重新粘附在铝制原管表面上,从而除去的铝渣在拉伸处理后会造成瑕疵凸起。
发明内容
[0005]鉴于以上内容,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铝管拉伸方法。
[0006]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包括:供给步骤,用于供给铝管;高频预热步骤,利用高频对上述铝管进行预热;对上述铝管进行拉伸处理的拉伸步骤;在进行拉伸步骤前,通过擦除粘附在铝管表面上的铝渣进行用于去除铝渣的除渣步骤。
第一中文[0007]其进一步特征如下:
通过用一软擦除件擦拭所述铝制原管表面,从而除去铝渣。
[0008]所述擦除件包括以下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元件:毛刷、海绵、超细纤维布和超细纤维无纺布。
[0009]所述擦除件为一毛直径为50-100μm的毛刷。
[0010]所述毛刷的毛的长度调整成20-100mm。
[0011]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有益效果:无须进行传统的低效率的处理,例如通过切削、抛光等用于改良铝管整个表面的处理,从而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simota一种铝管拉伸方法,包括:供给步骤,用于供给铝管;高频预热步骤,利用高频对上述铝管进行预热;对上述铝管进行拉伸处理的拉伸步骤;在进行拉伸步骤前,通过擦除粘附在铝管表面上的铝渣进行用于去除铝渣的除渣步骤。通过用一软擦除件擦拭所述铝制原管表面,从而除去铝渣。所述擦除件包括以下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元件:毛刷、海绵、超细纤维布和超细纤维无纺布。所述擦除件为一毛直径为50-100μm的毛刷。所述毛刷的毛的长度调整成20-100mm。
[0013]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