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审评中⼼发布:保健⾷品技术审评要求(涉及七项内容)
01原料使⽤及配伍
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品的要求
核酸类保健⾷品是指以核酸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产的保健⾷品。“协调物质”是指与增强免疫⼒功能相关,并能与核酸协调配伍使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功能的物质。在申报这类保健⾷品时⾸先应注意申报材料的特殊性:配⽅及配⽅依据应提供所⽤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点: 1、核酸类保健⾷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功能。
2、不得以单⼀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品,产品配⽅必须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前,协调物质暂限定为普通⾷品、营养素以及药⾷同源的物品,同时应提供核酸与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学⽂献依据。
3、核酸的每⽇推荐⾷⽤量为0.6-1.2g。
4、在进⾏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设⽴⾼、中、低三个剂量组外,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当样 品组与空⽩对照组、配料组⽐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标⽰;但所有产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5、标签、说明书中“不适宜⼈”增加“痛风患者”。
保健⾷品申报审批时⽂献资料要求
⽂献依据:包括在国内核⼼专业期刊或国际专业期刊正式发表的科研论⽂;我国传统本草典籍的有关记述;⽂献分析和评价报告;国际公认的⾷品卫⽣权威机构或组织,或者我国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风险评估、统计信息等。
02毒理学评价应进⾏毒⼒试验的原料要求
以可⾷⼤型真菌⼦实体为原料⽣产的保健⾷品仅需提供品种鉴定报告。以⼤型真菌菌丝体、⼩型丝状真菌⼦实体或菌丝体以及益⽣菌为原料申请注册的保健⾷品须严格按照《真菌类保健⾷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和《益⽣菌类保健⾷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的有关要求,逐项提供相关资料及试验报告。
03功能学评价
所有试验所⽤样品,在开展功能评价试验与兴奋剂检测时,批号必须⼀致。
对于功能学评价试验先后顺序的要求
⼈体功能学试验项⽬顺序问题其实是⼀个伦理学问题,其核⼼是保证受试对象的⾷⽤安全,不能在⼈体试⾷试验时对受试对象产⽣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体试⾷试验必须在卫⽣学试验、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及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疲劳、促进⽣长发育、减肥功能)完成之后,确定试⾷产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有关卫⽣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再进⾏,原则上还应在动物功能学评价试验证明其有效的前提下进⾏。⼈体试⾷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试验开始⽇期和报告⽇期。
保健⾷品注册检验机构要求
进⾏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
背心袋1、受试物必须是在产品保质期内。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和⽣产⼯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和⽣产⼯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法及理由,处理⼯艺应与样品⽣产⼯艺⼀致。
混炼机3、与毒理学、卫⽣学、稳定性试验、兴奋剂检测所⽤受试物同⼀批号,若保质期内⽆法完成全部试验项⽬的样品(如:酸奶等),允许使⽤不同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4、含⼄醇的受试物,如⼄醇含量超过15%,应将⼄醇含量降⾄15%,调整受试物⼄醇含量应使⽤原产品的酒基。
保健⾷品⼈体试⾷试验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的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保健⾷品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体试⾷试验证明⽂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体试⾷试验报告后。
⼆、 2009年 6⽉ 20⽇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体试⾷试验的,申请⼈应当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审评中⼼补交上述证明⽂件的复印件;⾃ 2009年 6⽉ 20⽇起受理的保健⾷品,申报资料中应当包含该证明⽂件。
进⾏动物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应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最常⽤的实验动物为⼤⿏和⼩⿏,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品评价实验必须选择清洁级以上⼤⿏和⼩⿏。
检验单位在启动⼈体试⾷试验时的要求
如果⼈体试⾷试验与其它项⽬的试验未在同⼀检验机构进⾏,委托单位必须向负责⼈体试⾷试验的机构提供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学及功效成份检测结果、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动物功能学试验结果以及兴奋剂检测结果(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疲劳、促进⽣长发育、减肥功能),⼈体试⾷试验进⾏前必须得到本单位伦理学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含糖及⼄醇的“缓解体⼒疲劳”功能产品应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糖及⼄醇均有⼀定的缓解体⼒疲劳作⽤,以其为载体和功效成分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按此规定,含糖的保健⾷品,糖量超过30%,或每⽇绝对摄⼊量超过30g应设糖对照组;含⼄醇的保健⾷品,应设⼄醇对照组(当⼄醇含量超过15%时,应⽤原产品的酒基,将⼄醇浓度调⾄15%)。
⼀个产品能申报健功能的个数要求
《保健⾷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对⼀个产品可申报⼏个保健功能未作规定,申请
⼈可以根据产品配⽅及依据,⾃⾏确定申报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申请⼈确定的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经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体试⾷试验证明。⼀个产品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时,要说明功能之间的关联性,并有科学依据,要注意产品适宜⼈和不适宜⼈的⼀致,不能互相⽭盾。⼀般来说,⼀个产品的功能越多,其产品的适宜⼈越少。因此,申报保健⾷品时,申报的保健功能不是越多越好。
增加保健功能的保健⾷品,必须已取得保健⾷品批准证书,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增加的功能必须是在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功能范围内(⽬前公布的保健功能为27项),不得申请增加不在公布范围内的保健功能,但对增加保健功能的数量没有限制。申请⼈增加保健功能时,应进⾏增加保健功能的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体试⾷试验,并说明增加功能与原功能之间的关系,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增加保健功能时,要对产品的适宜⼈和不适宜⼈进⾏重新审定,⼀般情况下,随着功能数量的增加,其产品的适宜⼈相应减少,不适宜⼈增加,申请⼈应予注意。
新修订公布的抗氧化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法的实施要求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抗氧化等9个功能的评价⽅法,已经保健⾷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已予印发。⾃2012年5⽉1⽇起,对受理的申报注册保健⾷品的相关产品检验申请,保健⾷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发布的9个功能评价⽅法开展产品功能评价试验等各项⼯作。
申报仅针对少年⼉童、孕妇乳母等特殊⼈的特定保健功能⾷品时,对动物功能和毒理学实验的要求
针对少年⼉童、孕妇乳母等特殊⼈的特定保健功能⾷品,其⾷⽤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必须具有充⾜的科学理论、⽂献和试验依据作为⽀持。注册检验应当符合现⾏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试验项⽬,试⾷⼈、剂量设计的特殊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涉及⼈体试⾷试验的,开展试验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学试验,并出具书⾯证明和取得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批件。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功能学⼈体试⾷试验。
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含量的调整要求汽车储物箱
当饲料中掺⼊不含营养素的受试物或掺⼊糖类或乳粉类等热量、蛋⽩质或其它营养素(如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含量⾼于普通饲料的受试物且掺⼊量⽐较⼤(>5%)时,各剂量组饲料与对照组饲料在热量、营养素⽅⾯应调整⼀致,且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实验动物饲料的有关要求(参照GB 14924.3-2010实验动物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04产品⽣产⼯艺
为进⼀步明确保健⾷品灭菌⼯艺条件的研发和审评要求,我中⼼组织专题研讨会,对审评相关问题进
⾏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供保健⾷品注册申请时参考。
⼀、保健⾷品常⽤灭菌⽅法及关键⼯艺参数
保健⾷品加⼯过程常⽤的灭菌⽅法包括湿热灭菌法(含流通蒸汽灭菌、热压灭菌)、辐照灭菌法、微波灭菌法、过滤除菌法、瞬间⾼温灭菌法等。
湿热灭菌法为热⼒灭菌中最有效,应⽤最⼴泛的灭菌⽅法,固体制剂、⼝服液以及遇⾼温和潮湿不发⽣变化或破坏的原料或成品,均可采⽤本法灭菌,关键⼯艺参数为温度、时间。
瞬间⾼温灭菌法是为有效地保留待灭菌液体物料的功效成分,将液体在封闭的系统经⾼温、短时处理后迅速冷却⾄室温的⼀种⽅法,主要⽤于饮料的灭菌,关键⼯艺参数为温度、时间。本法需综合考虑产品pH值、初始染菌情况、⽣产环境与保质期需求,并应与⽆菌灌装⼯艺配合使⽤。其中超⾼温瞬时灭菌法通常采⽤130~150℃,3~5s。
微波灭菌法是以热效应和⾮热效应共同作⽤,使物品内外均匀迅速升温实现灭菌,⽬前主要⽤于粉末状或细⼩颗粒状原料及成品的灭菌,关键⼯艺参数为微波频率、时间。
过滤除菌法利⽤细菌不能通过致密具孔滤材的原理以除去液体中微⽣物的⽅法,常⽤于含热不稳定成分的液体除菌,关键⼯艺参数为滤材孔径(⼀般≤0.22µm)。
辐照灭菌法最常⽤的为60Co-γ射线辐照灭菌,主要适⽤于辐照灭菌条件下不易发⽣质量变化的固体原料及终产品,关键⼯艺参数为辐照源、辐照剂量。
注:
3AS4-121.⽓体灭菌法: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且不具穿透⼒⽆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环氧⼄烷、甲醛毒副作⽤明显,均不属于
GB2760《⾷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标准》规定的加⼯助剂,不得⽤于保健⾷品原料及成品灭菌。
2.紫外杀菌可⽤于表⾯消毒,⼀般不⽤于终产品或原料灭菌。
⼆、保健⾷品灭菌⼯艺条件研究要求
保健⾷品灭菌⽅法及⼯艺参数的确定应以不引起原料或成品质量发⽣实质性改变为前提,同时综合考虑被灭菌物料的成分(如:防腐剂、氨基酸蛋⽩质类成分含量等)、理化特征(如:性状、pH值、渗透压等)与初始染菌情况,以及灭菌⽅法的有效性、灭菌后物料的稳定性、终产品包装等因素,严格把控产品在选定灭菌条件下的质量安全风险。对于灭菌⼯艺研究资料,根据产品灭菌⽅法与参数的依据不同,要求不同。
(⼀)对于采⽤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品或⼝服制剂灭菌条件进⾏灭菌的,暂不要求提供灭菌条件确⽴的研究资料,但应考察灭菌前后样品中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感官及微⽣物数量(菌落总数、⼤肠菌)等变化情况,并说明该灭菌条件适⽤性。
情况,并说明该灭菌条件适⽤性。
(⼆)对于采⽤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品或⼝服制剂灭菌⽅法,但灭菌⼯艺参数为⾃⾏选定的,应提供该灭菌⽅法及⼯艺参数的来源以及选择和确定的合理性依据,以及以下研究资料。
1.不同灭菌⼯艺参数对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影响的对⽐研究氮封装置
采⽤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法,对不同⼯艺参数处理后的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变化,进⾏对⽐研究。
2.不同灭菌⼯艺参数处理后微⽣物状况变化对⽐研究
参考《中国药典》,根据不同的灭菌⽅法使⽤不同的⽣物指⽰剂(⼀般为细菌的孢⼦)和菌落总数、⼤肠菌、⾦黄⾊葡萄球菌、沙门⽒菌指标,考察不同灭菌参数处理后样品中微⽣物状况。
3.不同灭菌⼯艺参数对产品感官指标影响的对⽐研究
采⽤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法,对不同⼯艺参数处理后的产品感官指标变化,进⾏对⽐研究。
三、关于保健⾷品采⽤辐照灭菌的要求
保健⾷品及原料采⽤辐照灭菌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在达到灭菌效果的前提下,把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尽可能采⽤低剂量辐照灭菌,且应开展辐照前后的对⽐研究,充分说明辐照灭菌前后保健⾷品所含成分种类或含量的变化情况及其灭菌效果,证明所采⽤灭菌⼯艺参数的合理性。有研究表明辐照过程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有规定不得使⽤辐照灭菌的物料,不得采⽤辐照灭菌。
保健⾷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保健⾷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基本原则
(⼀)保健⾷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品通过⼀定程序和⽅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物学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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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或加速试验。
1.短期试验:该类样品保质期⼀般在6个⽉以内(含6个⽉),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2.长期试验:该类样品⼀般保质期为6个⽉以上,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样品稳定性。
3.加速试验:该类样品⼀般保质期为2年,为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物学⽅⾯的变化。
⼆、试验要求
(⼀)样品分类。
1.普通样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样品(⽚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样品(⼝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样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如益⽣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样品批次、取样和⽤量。应符合现⾏法规,满⾜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样品批次、取样和⽤量。应符合现⾏法规,满⾜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所⽤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要求⼀致。
1.普通样品。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3个⽉。
短期试验、长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定。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样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设定。
1.普通样品。长期试验⼀般考察时间应与样品保质期⼀致,如保质期定为2年的样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样品进⾏检验。0⽉数据可以使⽤同批次样品卫⽣学试验结果。
加速试验⼀般考察时间为3个⽉,即对放置0、1、2、3个⽉样品进⾏考察。0⽉数据可以使⽤同批次样品卫⽣学试验结果。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考察。保质期在3个⽉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天)进⾏检测;保质期⼤于3个⽉的,应按每3个⽉检测⼀次(包括贮存0、终⽉)的原则进⾏考察。
(五)考察指标。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法,对申请⼈送检样品的卫⽣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的检测。
(六)检测⽅法。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法进⾏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结果评价
保健⾷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系统分析和判断,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贮存条件的确定。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保健⾷品在⽣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直接接触保健⾷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般应根据保健⾷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保质期的确定。保健⾷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短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数据相⽐⽆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保质期;采⽤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保质期⼀般定为2年;同时进⾏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样品,其保质期⼀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05产品技术要求
保健⾷品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产品技术要求是保障保健⾷品质量可控的重要技术资料,也是保健⾷品注册证书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健⾷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品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保健⾷品注册审评审批⼯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等规范性⽂件进⼀步明确了各项内容的具体要求。但是,在审评过程中,我们发现申请⼈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质量不⾼,问题较多,极⼤地影响了审评⼯作效率。
为进⼀步提⾼申请材料质量,提升⼯作效率,我们将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了汇总,供注册申请⼈借鉴。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