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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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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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7
【字 号】晋政办发[2010]97号
【施行日期】201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西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实 施 方 案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下发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的通知》(财预〔2010〕429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全省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1.清理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
资公司等。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分类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至70%(含3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
债资金30%以下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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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务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
热转印碳带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4.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处理和存量债务的偿还
  “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和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清理,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3)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5.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高铬铸铁
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u交  “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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