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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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信托牌照是银监会通过审核合格后发放的,信托公司必须要有信托牌照才能发放产品。因此,信托公司背景很雄厚,牌照稀缺,平台可靠。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2. 什么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信托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信托产品的架构 :委托人:是信托的投资者。受托人:通常指发行信托的信托公司。受益人:由于现阶段我国信托产品都是自益信托,投资者本身就是受益人。担保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某一项目时,都需要第三方对此次投资的收益做担保,对这个项目附有连带责任,该第三方就是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为项目发起者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专门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等等。抵押、质押:保人在对投资项目担保时,会将其持有的股权、债权抵押、质押给受托人,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必须大于受托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额,如果投资项目失败,受托人可以将抵押、质押物变现以保证收益。
3哪些投资人适合购买信托产品?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特点:  收益固定、保本保息、稳健安全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于银行定存数倍 期限明确,便于资金使用安排 合法合规,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投资人: (1) 风险/收益偏好介于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间; (2) 厌恶股票风险,目前主要以存款为主的客户; (3) 感觉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户; (4) 至少进行一年以上投资; (5) 可投资资金量在100万元以上。
4.信托与银行理财的区别
5信托产品如何保证资金安全?822uu
信托资金是较安全的,第一,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托管银行的专一的信托账户,信托
资金不会与其他资金混合;第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同进行调用,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第三,信托公司会将信托产品发行和运行状况定期到银监会备案,信托资金的募集和兑付是银监会重要的监管要点。
6.信托产品是怎么控制风险的?
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和结构化设计等 。有的产品只采用一种风控措施,有的产品同时采用多种风控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在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中,劣后级投资一般由融资方投资,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
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4)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土地或现房抵押,保证担保;房地产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信托持股,股权质押,派驻人员,监控资金,回购安排等。
7.信托产品分为哪几类?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
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8.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哪些领域?
信托产品一般投资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工商企业等。组合投资类信托还会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9.信托产品有投资门槛吗? 
信托产品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且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不能超过50名。灰度矩阵
10.信托产品有投资期限吗?
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一般为1-3年,常见的是一年期和两年期,较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是不能赎回的,只能在信托存续期到期后获得信
托本金和收益。
11.刚性兑付的由来及时间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148号,一批信托公司获批开始营业。2001年初,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逾期未能偿付,德隆系崩塌。几乎与此同时,庆泰信托风险爆发。2005年,伊斯兰信托风险爆发;2006年,金信信托风险爆发。几家信托公司的业务随之被叫停。
  伴随着信托公司风险的不断出现,大约在2005年,监管部门要求所有的信托公司不允许一单业务出现风险,谁的产品不能到期偿付就停谁的业务。此一举措应该是刚性兑付的开始。当时,刚性兑付这一说法已经存在。对此,当时的许多信托公司怨声载道,或称“一家得病全行业吃药”,或言“每一单信托产品都是一颗可能炸翻一家公司的雷”。因为信托产品资金必须对应相应的项目,信托公司不允许建立资金池,加之信托产品缺少流动性风险缓释机制,所以每一个信托产品的单体风险无法分散,加之风险叠出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于信托产品兑付的刚性要求,整个信托行业开始格外关注兑付问题。
12.刚性兑付的演变
2007年“新两规”出台,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从行业规章的角度明确了信托公司对于信托产品兑付的要求。这也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能够到的与兑付相关的唯一文件要求。泥浆护壁原理
    2013年以来,随着房地产信托兑付高潮的到来,有行业内人士爆料,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必须保兑付,出了风险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赔;信托赔偿准备金不够用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赔;信托公司赔不了股东赔。此事,有关刚性兑付的说法开始广泛被媒体运用,许多业内人士也开始对刚性兑付的功与过进行探讨评说。
13.刚性兑付并非无据所依
对于刚性兑付从来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要求,仅仅是监管部门口头的要求所形成的行业规则。之所以刚性兑付没有出现在文件中落实在文字上,是因为对于信托财产损失的赔偿,《信托法》的规定比较模糊。
    从委托人角度,《信托法》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
酶联法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但对于什么是“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并没有具体说明。
    从受托人角度,《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指,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格尽职守,旅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中对于“格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无法确定。
    根据江平先生所述,《信托法》侧重于对信托行业私权的立法,《信托业法》侧重对信托行业公权的立法。但在中国的立法中没有这个习惯,无论是《证券法》还是《保险法》,都只有一部法,没有“业法”。所以我们没有搞《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两个法。
《信托法》的建议稿也把两部法合成了一部,既包含了公权又包含了私权,这在过去的立法里面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最后在《信托法》正式出台的时候只保留了私权的部分。这也就造成了“信托业法”的缺失。也正是因为“信托业法”的缺失,对于受托人的约束只能以作为业法补充的部门规章来完成,因此刚性兑付成为了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约束之一。其目的也是在于通过受托人的约束强化受托人的受托责任,保障行业不出风险,从而不再引发不良的社会问题。
    从刚性兑付出现的缘由上看,金新信托等信托公司出现的风险均是由于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进入债券市场导致亏损所致,因此强化约束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加强信托公司的受托人意识绝对是必要的。
14.刚性兑付的功与过
刚性兑付的功在于,在刚性兑付的要求下,信托产品对于客户的粘性大大加强,增强了行业美誉度,保障了在近几年来金融危机背景下,信托产品再所有的理财产品中能够脱颖而出,保证了社会稳定和行业发展,使信托财产从三千多亿发展到了今天九万多亿的规模,信托理念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和普及。
  刚性兑付的过在于使部分投资者或有意或无意地将信托当成了高收益债券,混淆和曲解了
信托特性。

15.目前取消刚性兑付可能的后果
1信托产品大大丰富,信托规模迅速扩大。原因是没有刚性兑付后很多目前信托公司不敢做的产品和项目都敢做了。
2信托公司风险意识淡薄,信托风险将演变并传递为社会风险。原因是目前信托公司还没有形成品牌意识,及时在刚性兑付要求下,很多信托公司的业务相当激进。近一段时间媒体所暴露的信托行业问题及时最好的例证。一旦取消刚性兑付,必然是很多目前信托公司不敢做的产品敢做了,投资者损失惨重,并极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乃至产生连锁反映,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
16刚性兑付何时可以取消?
信托公司品牌意识大大增强,视公司品牌为生命之时;
信托理念真正被社会接受并充分理解之时;
综上所述,在可预见的两到三年内,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暂时不会打破,两年左右的信托
产品还是可以放心投资,但期限较长的产品应慎重考虑。理性经济人
17.什么是阳光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定期公开披露净值,具备合法性、规范性。阳光私募基金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18.为什么要选择阳光私募基金?道格拉斯
(1) 仓位比较灵活,牛市可满仓获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仓规避系统风险; (2) 追求绝对正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提取20%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取的。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3) 规模小,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相对于公募,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4)
管理人的投资水平较高。目前私募的管理人多为公募基金知名基金经理、券商的顶级研究员或者水平已经被广泛认可的民间炒股高手。

本文发布于:2023-08-16 23:01: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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