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凯蒋德军周蕾
【审理法官】朱凯蒋德军周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某;张家瑞;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霍嘉树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某张家瑞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霍嘉树
【当事人-个人】张某张家瑞霍嘉树
长绒兔【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远离伊甸园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樊森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樊森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锋樊森磊
【代理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被告】张家瑞;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霍嘉树
【本院观点】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薛岗小学与张某赔偿比例确定为7:3为宜,即薛岗小学赔偿原告22304.45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9559.05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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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案涉事故发生系因张某路过碰到霍嘉树,霍嘉树又碰到张家瑞,从而导致张家瑞面部碰到教室墙壁并造成两颗
牙齿损毁。上述情况有一审在卷的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出具的《关于五年级二班学生张家瑞牙齿受伤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二审中,张某虽对上述事发经过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张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其年龄和心智决定了其对自身行为及学校安全教育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碰撞导致了张家瑞受伤,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故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案涉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张某、张家瑞、霍嘉树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薛岗小学作为张某、张家瑞、霍嘉树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并在课间合理安排学生进行疏散。薛岗小学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或在管理、教育等方面没有疏漏,故其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薛岗小学在人保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被保险人薛岗小学承担的民事赔偿由人保公司负责赔偿。一审法院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的计算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和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和上诉人张某各自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再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23:59:5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冲动控制障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
社会化用工 负责人:彭永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桁架结构
法定代理人:李灵芝,系张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森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瑞,男,汉族,2009年6月13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张振峰,系张家瑞父亲。
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周,系学校职工。
佛教典籍 原审被告:霍嘉树,男,汉族,2009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理人:霍永,系霍嘉树父亲。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瑞,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以下简称薛岗小学)、霍嘉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张家瑞损失错误,被上诉人张家瑞牙齿修复费用应为24000元;一审判决划分责任错误,应当由被上诉人张某承担70%的责任。故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张某辩称,认同保险公司关于牙齿修复次数及费用的意见,但是不认同保险公司主张的责任比例。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生活承担监护职责,故学校应当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或是全部责任。
张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事发时张某不在现场,无法认定张家瑞受伤系张某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经过当事人各方的认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各方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基本的判断能力,故归因于其个人的过错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郑州市惠济区薛岗小学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述称,学校安全教育到位,不存在因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情形;案涉事故发生在课间即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并非由学校组织的活动所导致;学生受伤并非由于学校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故学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认可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霍嘉树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述称,案发时大家对一审认定的事发经过是认可的,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没有意见。
张家瑞未答辩。
张家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费30000元及鉴定费1500元、检查费363.5元,共计3186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6日上午第二课课间,张家瑞和霍嘉树在教室后门聊天时,张某路过时碰到霍嘉树,霍嘉树又碰到了张家瑞,致使张家瑞面部碰到教室墙壁,造成了张家瑞两颗牙齿损伤。后原告经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该中心评估意见为:张家瑞11、12牙齿待成年后需进行牙冠修复,两颗牙牙冠修复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牙冠修复的使用寿命与个人生活习惯、口腔卫生、牙冠修复的材料及技术有关,常规使用约需15-20年更换一次,更换周期至河南省人口平均寿命。原告鉴定时产生了检查费363.5元和鉴定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