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夏欢 张德欣
西南政法大学海联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尽管劳教制度在2013年终于废除,但该制度的废除还需要在法律角度加以分析,进一步透视该制度的废除对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影响,以期能在未来的中国社会确保稳定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意义深远。
关键词:特殊时期;劳动教养;人权理念;宪法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7-0065-02
作者简介:刘夏欢(1988-),女,汉族,重庆巴南人,哲学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海联学院市场管理系讲师,课题组主要成员,研究方向:哲学、法哲学;张德欣(1974-),男,汉族,河南南阳人,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海联学院市场管理系讲师,课题组主要成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社会学。
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走向
尽头。回顾极具中国特的劳动教养制度,其为新中国的成立之初所作出制度作用毋庸置疑,但其与当下社会格格不入,不断与新形势下的中国发生激烈的碰撞和摩擦也是显而易见。对此,关于劳教制度,本文阐述其发展历程,以唯物辩证中两分法分析劳教制度废除的利与弊,及对于中国社会未来的影响。
一、劳教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逮捕、拘留了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不少是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较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对于这部分人处理主要体现在中央首个关于劳教的红头文件枟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枠中。随后,在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枟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枠,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至此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的建立实质是为了应对一个特殊时期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根本只是为了巩固政权,赋予它一种教育改造、整顿社会的职能,以此能迅速从百废待兴之中恢复正常稳定的生活、生产秩序。[1]诚如创建者的预期一样,劳教制度的确在特殊时期下发挥了一种其应用的功效,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
二、劳教制度废除的弊与利
正如前文所指,劳教制度是被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对国家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
随着中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劳教制度却没有同步发展,相反,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逐渐地给当下社会造成许多恶劣的影响,湖南永州唐慧案,重庆村官任建宇案,便是其中的最好体现。那么,当中国的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其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作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阐述:(一)废除劳教制度的弊端
1.增加维稳压力。劳教制度与我国具有现实上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联系。因而,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高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仍然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维稳压力大,因此,需要劳教制度发挥其制度性效用,迅速稳定社会。[2]当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后,中国社会却在短时间内很难到代替劳教制度的保障工具,社会的稳定性将产生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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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于预防犯罪。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全部法定,于是某些违法行为人就能制造出了灰空间,让刑法与治安处罚法均无法对此予以制裁。面对这些“刑法边缘行为”,我国的劳教制度就存在操作的空间与必要性,它能够与刑罚、治安处罚上下衔接、严密合理,及时地处理这些“刑法边缘行为”,保持社会的。现废除劳教制度,边缘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必然会大量的发生,且有可能诱使该些行为转化为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这不利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废除劳教制度的益处
1.有利于制度不被滥用化。劳动教养制度是个具有兜底性质的改造教育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规章,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都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决定。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在其实施的几十年间,适用范围是处于不断地扩大的过程,从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制定的枟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枠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六种人”,到2002年6月1日实施的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枠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由于劳教适用的对象扩大,且规定非常模糊,加上公安机关自己决定、任意性较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等特点,从而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可采用多种理由“强拉硬拽”地去进行劳教。所以,劳教制度被广泛地滥用,成为公权力部门的一种“私利”手段,如“反腐败英雄”周伟,因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沈阳贪官而换来两年劳教。
2.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于建嵘教授曾指出劳教也不是司法程序,它没有考虑抗辩双方的平衡,被处理对象没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制度上有检察部门负责监督劳教,但这是一种事后监督。劳教制度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却设定为一种行政部门单方面行使的处罚权。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甚至还出现一个局面,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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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质粒
2015·03(上)
倡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遗留问题研究”(立项编号:14SKS40)阶段性成果。
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我国的国情所限,不重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常轻易就将邮箱、账号等信息透漏给网站。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网络团购涉及的交易金额都比较小,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很少索要交易凭证,甚至销售者以团购为由不给交易凭证,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无法举证,最后选择了放弃。 四、我国Groupon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各国的网络团购都是在虚拟交易的基础上进行的。美国作为团购网站鼻祖Groupon的发源地,非常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各种判例法和制定法的颁布,各个部门的分
工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努力,共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条件。关于国外对于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以及法律全面性的规定,能够为我国团购消费者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借鉴。
(一)完善网络团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比如说网络团购必须要取得由行政部门批准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且在团购网站上公示该许可证的真实详细信息,只有履行该种条例,其团购网站才能在线上进行合法的经营交易。
其次,在实体法上,对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没有做出完善的规定,对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可能遭遇到的陷阱没有特别保护。加之程序法在实现上对实体法的阻碍,使得网络团购纠纷发生以后,纠纷的解决往往落不到实处。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我们应该在实体法方面作出与其相对应的规定和创新,来处理网络团购中出现的新问题,还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政府对网络团购的监督管理
为了实现良好的市场秩序,政府应该加强对团购网站的监管,做好政策引导,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抑制市场上的不正当风气。另外,相关的行政部门应该做好明确的分工与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设立审查,给团购网站设立门槛限制,在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方面提出明确求,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决不能轻易将自己的隐私内容,比如邮箱、账号等信息透漏给网站。另外,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主动索要并保存好交易凭证,日后遇到纠纷,商家不承认的时候,消费者应将保存好的相关证据向工商部门进行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如今在网络团购给消费者、团购网站及商家三者带来利益的同时,网络团购民事纠纷的频发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保护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这一弱势主体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整个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在正视网络团购弊端的同时,结合中国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从法律这一根本层面保障消费者权益。
[ 注 释 ]
①刘惠明.我国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4(392):92-93.
管仲相齐②李佳楠.浅析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9).
[ 参 考 文 献 ]
[1]张静,陈毅清.Groupon式网络团购法律问题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2012(34).
[2][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姜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蔚力.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J].经济参考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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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相比较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局面不同,决定是否劳教的处罚权往往只掌握在公安机关,其根本不受任何的监督,致使有些公安机关行使劳教决定权时随意性大,造成不应有的冤错;劳教期限的裁量亦无章可循,裁量自由度过大,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面对近乎不受制衡的劳教处罚权,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此项制度面前就变得不堪一击,各种以劳教手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这显然已严重违背了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和人权观念。[3]
3.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劳教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和维护社会,但是,实践中却出现一种乱象: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被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犯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主犯在外面,从犯在里面。这一乱象的背后就是将劳教混同于刑事处罚,由于劳教的期限可以比拘役、管制的期限长;与三年以下的轻刑相比,劳教的起点期限长且无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这就导致行政处罚甚至比刑事处罚要严厉,其最终就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综上,劳教制度的废除,是为了要树立与维护司法威信,保障司法公信力,并再次强调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劳教并不能与刑事处罚相等同。[4]
三、结语:未来中国的展望
废止劳教制度对于提升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治文明,进一步提高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后劳教时代”的未来中国社会中,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权之间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与矛盾体,如何确保在此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作者认为,无外乎“弊端革除”与“功能赋予”两种理念倾向,并事实上左右着制度演进的走势。两种理念倾向之间,必须有序互动,合理协调,这样才能促进制度演进的良性发展。
2010阅兵式
x1650gt[ 参 考 文 献 ]
[1]朱腾.历史、现状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述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
[2]李晓明.尴尬与困境中的抉择———我国劳教立法改革再研究[J].法商研究,2003(6).
[3]张绍彦.第一次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现代法学,2001(3).
[4]刘仁文.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0(4).
·46·人情练达即文章
2015·03(上)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立项课题
论废除劳教制度的利弊
作者:刘夏欢, 张德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海联学院,重庆,401120
刊名:
法制博览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年,卷(期):2015(7)
1.朱腾历史、现状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述评 2012(05)
2.李晓明尴尬与困境中的抉择---我国劳教立法改革再研究 2003(06)
3.张绍彦第一次全国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001(03)
4.刘仁文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2010(04)
引用本文格式:刘夏欢.张德欣论废除劳教制度的利弊[期刊论文]-法制博览 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