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在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今天,读到这一历史文献,会倍感开国者们对建立一个新的中国所具有的历史责任和伟大智慧!那么,《共同纲领》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主要内容,其意义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的时代背景
1949年4月23日人民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宣告国民党统治的覆灭,其反动政权即将被推翻,成立新中国的条件业已成熟。1949年6月15-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决定成立以为主任的新政协筹备会,下设6个小组,分别进行召开新政协的各项筹备工作。第三小组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拟工作,组长是周恩来,副组长是许德珩。
1949年9月21-30日,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共662人,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人民政协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还通过了其法规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工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共同纲领》全文6000多字,是建立丁酮中毒新中国的“临时大宪章”,它饱含并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建国理想和鲜血,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和建设蓝图。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及各方面的总方针、政策和原则。其主要内容有: 1、在政治上,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任务是:“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新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确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 2、在经济上,制定了新中国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政策。《共同纲领》重申实施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此提出,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并存的经济政策,“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在文化上,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4、在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在外交上,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从上述内容及其具有的法律效力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历史意义及其启示
《共同纲领》的形成和一致通过,来之不易!它不仅是新标准英语第五册无数志士仁人,摸索、奋斗,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奋斗了一百多年,建立起新中国的标志,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同盟者的建国理想,留给我们诸多的启示与思考。
1、《共同纲领》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亲密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典范,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集中体现在《共同纲领》的形成过程中。1949年6月中旬,承担《共同纲领》起草工作是以周恩来组长、许德珩为副组长的第三小组,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廖承志、邓颖超、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罗隆基等23人imsi。他们中有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的负责人、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为此,他们又分成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等小组进行专门论证,并分别写出有关条文。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周恩来起草并定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稿初稿,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到8月份,正式形成《稀土永磁同步电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从9月3-13日,至少四次对草案稿修改,改动总计达200多处。随后周恩来提出,将新政协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获得通过,《共同纲领》最终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行业的代表亲密合作,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建国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制度、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2、《共同纲领》是向依法治国迈出重要的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前夕,显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及其方略,但《共同纲领》无疑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雏形。从它的形成过程本身来看,就是迈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共同纲领》从1948年10月底写出第一稿,至到1949年9月政协大会开幕前,是五易其稿,经过了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有在政协代表五六百人中分组讨论2次,起草小组本身讨论了3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2次,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基本通过后,才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
这样的程序,就是到了今天,仍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只有立法民主,才能保障立法质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3、《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脚踏实地建立新中国的行动纲领
由于当时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还很陌生,首先面临的又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共同纲领》作为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没有写上ev71病毒“社会主义”的前途。不少人不理解,提出共产党“为什么怕写社会主义”的前途?对此,刘少奇代表共产党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说明:新中国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但“要在中国采取相当严重的社会主义的步骤”,还是以后的事,“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个纲领包括了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共产党的当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实现自己的最低纲领。”如果在共同纲领上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435页)《共同纲领》的制定,采取了从实际出发,讲究纲领内容的可信度、具体化和可行性,不仅成为规范全国人民脚踏实地建设新中国的行动纲领,也是我们今天必须遵循的准则。
附文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甲基异丁酮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
、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