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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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
(二)开考后60分钟内离开考场;
(三)开考铃响前答卷;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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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衣、包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抽屉内存放东西;
(六)将BP机、手机带入考场,未关机者;
(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八)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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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带草稿纸;
(十)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按舞弊论处,取消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受口头警告后继续犯有违纪行为;
(二)有夹带行为;
(三)传递小抄;
(四)交换试卷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络;
(六)有意在试卷上做记号的;
(七)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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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看、抄的;
(九)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上海空气污染指数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学员取消其学籍,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请他人或替他人考试;崔致远
(二)有严重窃取、泄漏试题行为;
(三)故意撕毁试卷;
(四)拒绝、妨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
(五)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考务人员;
(六)累计考试舞弊两次被零分处理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一款违纪行为,当即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态度不好者给予口头警告,并随即告诉另一位监考人员,但不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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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二款舞弊行为,即与另一位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有意见分歧无法共同确认,由主考裁定》,公布其姓名、学号(考号),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凡是作零分处理的,不得参加该科期末补考,只许参加总补考或补修;考生不予录取,并在分院范围内部通报。
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三款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者,须建议作取消学籍处理的,由该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和主考共同确认,将考生姓名、学号(考号)以及错误事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写上“建议取消学籍”或“建议不予录取”。按规定手续作出处分决定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凡办学人员和考务人员有考前私拆试卷袋、泄漏试题、私自复印试卷,指使、纵容、庇护他人违纪作弊,搞“反监考”和擅自改变统一规定考试的日期、时间,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而导致考风考纪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视为特殊严重违纪事故,必须实用文档
从重、从严查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清除出办学队伍。同时,要追究出事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可视情况对出事单位采取以下处罚: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一年、停止其组织考试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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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8-15 13:5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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