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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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声环境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
【文 号】水建管[2014]144号
【施行日期】
陈书录∙【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14]14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一)科学制定治理方案。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应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河流生态保护要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河道治理应宜弯则弯、宜宽则宽、宜滩则滩,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缩小行洪断面。河道堤岸防护应尽可能采取生物措施,采用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护岸形式,避免过度硬化、渠化河道。
  (二)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管理,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应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的要求。技术审查单位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
走过场。项目审批单位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三)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具备独立履行建设单位各项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提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由其承担县域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项目法人的指导,组织对项目法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严格招标投标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一个初步设计一个标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打捆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监理队伍。要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招标文件要对质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各项合同要对各方质量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避免施工、监理单位恶性低价竞争,防止由此引发质量问题。
  (五)加强建设监理力量。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理力量,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类监理人员要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认真开展监理工作,确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二、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项目法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中,应明确质量条款和质量奖惩制度;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设置专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技术交底和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的申报;按规定和合同条款检查施工、监理、设计和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按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进行验收。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设计交底,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熟悉工程设计情况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意见。
  (三)施工单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明确与工程相适应的质量检测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报项目法人认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批准后实施;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施工合同规定,对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严格工序管理,认真落实“三检制”,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为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四)监理单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施工图;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审文件,签发项目开工令;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工作流程,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控制工程质量;按照规定,及时对施工质量评定表进行复核;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五)质量检测单位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质量检测结果负责。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当将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河堤填筑。河堤土石方填筑应分层统一填筑、统一碾压,防止出现局部“弹簧土”、
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土料填筑应按设计要求填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填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压实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首届消博会
  (二)防渗工程。粘土防渗体分层铺筑时,应控制合理的铺土厚度,层面间应刨毛、洒水,严禁上下层接缝贯通;土工膜防渗施工应自下游侧开始,依次向上游侧平展铺设,避免土工膜打皱、破损;搭接及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时填筑保护层,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灌浆施工所用的材料、浓度、孔口压力、胶凝时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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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常规护坡。浆砌石护坡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干砌石护坡不得使用有尖角或薄边的石料砌筑;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护坡应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配合比施工,加强振捣和养护。预制混凝土块护坡应严格检测预制混凝土块的质量,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铺砌。砌缝应平整美观,砌缝内砂浆应填充饱满。
  (四)新工艺护坡。采用格宾网箱、雷诺护垫等新工艺时,主要材料必须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书。格宾网箱、雷诺护垫填充料必须是坚固密实、遇水不易崩解和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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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风化好的材料。
  (五)混凝土生态护坡。生态混凝土摊铺应均匀、表面平整。可采用平板振动器或人工捣实;生态混凝土铺摊结束后,经检验标高、平整度等达到要求后,及时洒水养护或覆盖;生态混凝土表面覆土绿化宜采用喷播机械向混凝土孔隙内灌注填充材料,然后覆土进行绿化。
  (六)穿堤建筑物基础处理。涵闸、涵管等穿堤建筑物基础的开挖和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地质编录、详细测量记录等,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基础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的穿堤建筑物,成孔达到设计深度后,必须核实地质情况,孔径、孔深应符合设计要求,桩身不得出现断桩、缩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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