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信息
理论月刊制度名称 | 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
制度编号 | Q/CSG-GZPS212005-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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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编概要 | 一、为保障搬迁施工质量和电网安全,确保搬迁进度,解决搬迁后线路产权归属问题,经2017年7月26日局党委会议决策,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模式。为支撑搬迁补偿模式转变,明确搬迁过程的管理流程和审批权限,特修编此办法。 二、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模式,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区局与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补偿方式,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 三、配网电力设施搬迁补偿资金应包括资产重建费用、项目管理费用、资产拆旧及搬运费用、物价通胀因素以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必要时应综合考虑运维成本增加费用、运营损失费用、保供电费用等补偿。 四、补偿资金应争取在搬迁工程实施前一次性支付到位,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预算80%。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追加补偿资金的,应在搬迁工程施工前补偿到位。每个搬迁项目独立结算,确保收支平衡。 五、项目实施前,搬迁申请方需提供必要的进场施工条件,包括工程前期工作、规划报建、占地青赔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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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云 金童玉女 角 | 清分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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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
(Q/CSG-GZPS 212005-2017)
1 总则
1.1为规范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或“我局”)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审批与管理,明确搬迁工程业务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支持地方市政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搬迁过程电网运行风险可控,搬迁工程质量及我局资产不受损害,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因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搬迁申请单位”)需求引起的对我局20kV及以下配网电力设施的搬迁业务。
1.3我局负责制定配网电力设施搬迁管理办法,各区供电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受理搬迁申请并推进实施。
1.4在运配网电力设施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搬迁,如因大型城市基础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进行搬迁,应遵循“谁要求谁出资”的原则。
1.5配网电力设施搬迁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估算价格区分审批权限,对于搬迁工程造价估算低于50万的,可由区局与搬迁申请方根据实施条件、进度要求等商议资金或实物补偿,经区局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后实施。对于工程造价估算高于50万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采用实物补偿的方式,须提请搬迁管理小组决策批准方可实施。
1.6需搬迁的塔(杆)段或电缆长度应同时考虑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和电网发展的需要,且满足我局相关技术原则以及配网电力设施搬迁主要原则(FJ8)。
1.7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搬迁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没有变更,旧配网电力设施因搬迁拆除后,拆除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属我局。
1.8搬迁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对原有资产的补偿,其产权属我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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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配网搬迁项目采用生产技改管理的流程和相关要求开展项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03号)
《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项目管理办法》(Q/CSG 211007-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全生命周期设备退役和处置管理办法》(Q/CSG217009—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价值管理办法》(Q/CSG216034-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管理办法》(Q/CSG217012-2011)
《广州供电局配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F.01.00.06/G201-0001-0807-63
一切的一切
《广州供电局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规定》F.01.00.09/G202-0003-0807-69
《广州供电局技术改造管理办法》(Q/CSG-GZPS213001-2013)
《广州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2013年修订版)》(Q/CSJ00153-2013)
《广州供电局逆向物资管理办法》(Q/CSG-GZPS214001-2013)
以上相关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3.1配网电力设施搬迁
指因外部单位规划、建设、占地等原因而造成我局在运配网电力设施不满足安全及技术要求,由搬迁申请单位出资对配网电力设施进行的迁移或改造工作。
3.2资金补偿
指搬迁申请单位根据配网电力设施搬迁造成的损失,给予我局全额资金,并由我局具体实
施搬迁项目的补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