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27⽇,银监会印发《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正式落地。新监管标准明确了中国银⾏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标、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提⾼了资本充⾜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和指标体系,并对系统重要性银⾏有效监管、推动实施新资本协议以及综合保障准备⼯作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国际银⾏业监管框架的发展历程:
从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诞⽣⾄今,国际银⾏业监管框架在应对历次⾦融危机中不断完善和发展。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以规范信⽤风险为主,⾸次确⽴了资本充⾜率的基本框架,包括核⼼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分类、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要求等,突出对银⾏资产风险的关注,遏制不公平竞争。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则更加关注资本充⾜率分母的风险敏感性,以内部评级法来计量信⽤风险加权资产是最主要的创举之⼀,扩⼤银⾏风险监管范围,覆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实质性风险的计量评估框架,确⽴了银⾏资本监管的三⼤⽀柱和完整体系。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则主要侧重于提⾼资本监管标准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这两条主线,严格资本定义和扣除,修复新协议风险计量,提⾼资本充⾜率最低标准,增加系统性重要银⾏附加资本要求,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引⼊杠杆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 指标。总体来看,巴塞尔Ⅰ确⽴了资本监管基本框架,巴塞尔Ⅱ、Ⅲ分别对分母和分⼦进⾏改⾰完善;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Ⅱ反映了监管制度顺应银⾏业追求经济资本回报的要求,经济资本主导监管资本;从巴塞尔Ⅱ到巴塞尔Ⅲ则反映了监管资本的强势回归,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结合起来,经济资本将向监管资本逐渐趋同。
⼆、中国版新监管标准的具体要求:
新监管标准是中国实施国际监管改⾰的基本路线图,结合了中国银⾏监管实践和政策意图,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同步推进、实施国际标准与解决突出风险统筹考虑、监管标准统⼀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
新监管标准主要包括:余姚
(1)强化资本充⾜率监管。改进资本充⾜率计算⽅法。严格资本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两级分类(⼀级资本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级资本、其他⼀级资本和⼆级资本;严格执⾏对核⼼⼀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具吸收损失能⼒。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法,扩⼤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差异化信⽤风险权重⽅法,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提⾼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和场外衍⽣品交易等复杂⾦融⼯具的风险权重。提⾼资本充⾜率监管要求。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率要求,即核⼼⼀级资本充⾜率、⼀级资本充⾜率和资本充⾜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引⼊逆周期汉字输入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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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通过建⽴以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融资⽐例(NSFR)为主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以流动性⽐例、存贷⽐以及核⼼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为主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来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例均不得低于100%,⾃2012年1⽉1⽇实施,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例的监管要求。
(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例)不低于150%,按两者孰⾼原则来确定监管要求,并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单家银⾏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来对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进⾏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该标准⾃2012年1⽉1⽇实施,系统重要性银⾏于2013年底前达标,⾮系统重要性银⾏设定差异化过渡期安排,最晚于2018年底前达标。
(4)强化系统重要性银⾏监管。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定义,主要对评估原则作出规定,包括规模、关联性、负责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系统重要性银⾏将⾯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如发⾏⾃救债券、提⾼流动性监管要求、严格⼤额暴露限制、集团并表风险治理等。
三、新监管标准对各银⾏的影响:
(1)核⼼资本充⾜率。因新监管标准的对资本充⾜率的提⾼以及当前资本监管政策的超预期收紧,导致多数银⾏核⼼资本明显不⾜。若银⾏盈利能⼒及盈利结构⽆较⼤转变,则其业务增速必须适度放缓。⽽即使在业务增速适当放缓的条件下,且逐年提升风险定价⽔平、提⾼中间业务收⼊占⽐、提升费⽤效能的情况下,未来⼏年让然存在较⼤的资本缺⼝,实施外部资本补充在所难免。
(2)业务导向修正。从当前来看,部分银⾏杠杆率缺⼝较⼩,通过适度的外部融资,杠杆率基本可相应达标。但是,杠杆率监管将对银⾏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的扩张形成全⾯约束,特别是将对低风险⾮信贷类业务及表外业务的扩张形成制约。按杠杆率计算规则,表内现⾦、缴存央⾏准备⾦及国债、央票、政策性银⾏债、同业融资等低风险资产均需纳⼊杠杆率计算,且负债规模的扩⼤也将间接引起资产的膨胀。在继续严控⾼风险业务的政策导向的同时,势必将对“多做低风险业务”和“扩⼤负债规模”等传统理念作出更新的诠释,并需对资产负债发展策略和导向作出适度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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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拨备因素考量。从当前来看,部分银⾏拨备覆盖率⾼于新监管标准,但贷款拨备率仍低于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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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标准近0.5个百分点,未来⼏年的盈利将逐步消化该缺⼝,对盈利构成负⾯影响,但不会造成净利润的⼀次性⼤幅波动。但更重要的是,也将促进对内部评价体系完善的进⼀步思考,如,若按2.5%的拨备要求来作为信⽤成本来衡量单笔业务、单个客户甚⾄机构业绩,势必造成与市场的偏离和脱节。正因如此,部分银⾏今年已经在单笔业务或客资本回报预算中尝试采⽤了预期损失(EL)来计量信⽤成本的做法。
(4)流动性结构配置。以流动性覆盖率(LCR)及净稳定融资⽐例(NSFR)为核⼼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将促使银⾏提⾼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增加零售存款及中⼩企业存款等稳定资⾦来源,并降低对同业资⾦的依赖,规避未来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所⾯临的流动性危机。从当前来看,部分银⾏各项流动性指标均表现较好,LCR及NSFR均⾼于新监管标准要求。短期内对银⾏的资产负债配置及流动性管理的影响相对有限,长期则将促使商业银⾏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冲击的能⼒,但对银⾏经营业绩的影响尚不明朗。
(5)监管政策超预期的常态化。新监管标准仅作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和路线图,具体的监管政策预计将陆续于2011年内颁布执⾏,⼤致包括《资本充⾜率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系统重要性银⾏监管政策(含评估标准)等,并以此作为新监管标准的执⾏标准,对银⾏的具体影响尚待配套政策细节出台后才能评估。但是,监管部门在监管实务中倾向于将突发性风险监管政策的落实与资本充⾜率挂钩的趋势⽇渐明显。除2010年出台⼀系列如表外信贷资产回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新规等超
预期监管措施外,2011年初⼜明确了信⽤卡未使⽤承诺计提资本、操作风险计提资本等新政。后续预期包括进⼀步严格资本定义、案件风险与资本要求挂钩、被动持券增计资本、继续收紧公⽤企业认定标准、提⾼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提⾼铁道部债项风险权重等等均对银⾏资本管理和业务经营构成了严峻挑战。
综上,新监管标准的实质是通过提⾼监管要求来促进中国银⾏业切实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未来⼏年,各银⾏应全⼒构建以资本管理为核⼼的管理体系,优化风险量化技术,提⾼风险管理能⼒,科学资本规划,建⽴最优资本模型,不断提⾼资本使⽤效率和组合回报⽔平,通过向内涵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逐步达到资本内⽣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