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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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3.05
施行日期
2018.03.05
文号
甘政办发〔2018〕33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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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旋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精神,为指导开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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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甘肃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
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铬、砷。脏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经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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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5个阶段,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组织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三)普查试点。确定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
  (四)全面普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抽样调查、现场监测和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汇总、审核、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国际篮球规则
制和评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五)总结发布。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与表彰等工作,总结、发布、应用普查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部门分工
2014年4月15日召开了什么会
  (一)组织领导。建立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3-07-08 20:08: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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