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吕氏春秋下贤【制定机关】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8.09.09
atcc9372∙【字 号】粤经普办字[2008]24号
dxc∙【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阁制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为重大经济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依据。开展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信息产业厅、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等单位。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经济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社区(村居委)也应成立相应普查机构。
(三)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普查机构,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给予适当补助。普查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支出。对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普查宣传动员大旗文学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媒体,特别是党报和电视、广播应在经济普查的重要阶段,刊登或播出当地政府的普查公告和经济普查公益广告。
七、普查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八、普查用标准目录
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2.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孝心献给父母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 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8.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 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5.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九、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