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阅读: 评论:0

中国⼈民银⾏、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讯:⽬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持绿⾊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融的需求不断扩⼤。为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的意见》和《⽣态⽂明体制改⾰总体⽅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健全绿⾊⾦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持和促进⽣态⽂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构建绿⾊⾦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绿⾊⾦融是指为⽀持环境改善、应对⽓候变化和资源节约⾼效利⽤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交通、绿⾊建筑等领域的项⽬投融资、项⽬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融服务。
(⼆)绿⾊⾦融体系是指通过绿⾊信贷、绿⾊债券、绿⾊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发展基⾦、绿⾊保险、碳⾦融等⾦融⼯具和相关政策⽀持经济向绿⾊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融体系主要⽬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到绿⾊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化转型,⽀持⽣态⽂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
空战机动
(四)建⽴健全绿⾊⾦融体系,需要⾦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持,通过建⽴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环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融机构和⾦融市场加⼤创新⼒度,通过发展新的⾦融⼯具和服务⼿段,解决绿⾊投融资所⾯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具缺失等问题。
日本为什么要发起南京大屠杀⼆、⼤⼒发展绿⾊信贷
(五)构建⽀持绿⾊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持绿⾊信贷发展。对于绿⾊信贷⽀持的项⽬,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持。探索将绿⾊信贷纳⼊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绿⾊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持绿⾊信贷等绿⾊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污染、⾼能耗和产能过剩⾏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业⾃律组织逐步建⽴银⾏绿⾊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通过银⾏绿⾊评价机制引导⾦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先⾏开展绿⾊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银⾏评价范围扩⼤⾄中⼩商业银⾏。
(七)推动绿⾊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
万科深蓝
步扩⼤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式,提升绿⾊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研究明确贷款⼈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法建议。
(九)⽀持和引导银⾏等⾦融机构建⽴符合绿⾊企业和项⽬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企业和项⽬加⼤⽀持⼒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信贷成本。
(⼗)⽀持银⾏和其他⾦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励银⾏和其他⾦融机构对环境⾼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进⾏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和市场风险。
(⼗⼀)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建⽴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持绿⾊投资
(⼗⼆)完善绿⾊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绿⾊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债券发⾏的相关业务指引、⾃律性规则,明确发⾏绿⾊债券筹集的资⾦专门(或主要)⽤于绿⾊项⽬。加强部门间协调,建⽴和完善我国统⼀的绿⾊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绿⾊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绿⾊债券和相关产品,提⾼核准虞德海
界定标准,明确发⾏绿⾊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绿⾊债券和相关产品,提⾼核准(备案)效率。
(⼗三)采取措施降低绿⾊债券的融资成本。⽀持地⽅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持绿⾊债券的发⾏,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四)研究探索绿⾊债券第三⽅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认证机构对绿⾊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励机构投资者在进⾏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评估报告。⿎励信⽤评级机构在信⽤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的绿⾊信⽤记录、募投项⽬绿⾊程度、环境成本对发⾏⼈及债项信⽤等级的影响,并在信⽤评级报告中进⾏单独披露。
(⼗五)积极⽀持符合条件的绿⾊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持符合条件的绿⾊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上市。⽀持已上市绿⾊企业通过增发等⽅式进⾏再融资。
(⼗六)⽀持开发绿⾊债券指数、绿⾊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励相关⾦融机构以绿⾊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等绿⾊⾦融产品,满⾜投资者需要。
(⼗七)逐步建⽴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情况以及重⼤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度。培育第三⽅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励第三⽅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融产品。⿎励养⽼基⾦、保险资⾦等长期资⾦开展绿⾊投资,⿎励投资⼈发布绿⾊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就环境和⽓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测试。
四、设⽴绿⾊发展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九)⽀持设⽴各类绿⾊发展基⾦,实⾏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设⽴国家绿⾊发展基⾦,投资绿⾊产业,体现国家对绿⾊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励有条件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发展基⾦,⽀持地⽅绿⾊产业发展。⽀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各类民间绿⾊投资基⾦。政府出资的绿⾊发展基⾦要在确保执⾏国家绿⾊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
按照市场化⽅式进⾏投资管理。
(⼆⼗)地⽅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持绿⾊发展基⾦所投资的项⽬。
(⼆⼗⼀)⽀持在绿⾊产业中引⼊PPP模式,⿎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项⽬与各种相关⾼收益项⽬打捆,建⽴公共物品性质的绿⾊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项⽬PPP相关法规规章,⿎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励各类绿⾊发展基⾦⽀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
五、发展绿⾊保险
(⼆⼗⼆)在环境⾼风险领域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的积极作⽤,对企业开
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大量元素
(⼆⼗三)⿎励和⽀持保险机构创新绿⾊保险产品和服务。建⽴完善与⽓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四)⿎励和⽀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互联⽹等先进技术,研究建⽴⾯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风险隐患,⾼效开展保险理赔。⿎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具
(⼆⼗五)发展各类碳⾦融产品。促进建⽴全国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的碳定价中⼼。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等碳⾦融产品和衍⽣⼯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六)推动建⽴排污权、节能量(⽤能权)、⽔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排污权有偿使⽤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
交易市场。建⽴和完善节能量(⽤能权)、⽔权交易市场。
(⼆⼗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具,拓宽企业绿⾊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融产品。
七、⽀持地⽅发展绿⾊⾦融
(⼆⼗⼋)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具等⽀持地⽅发展绿⾊⾦融。⿎励和⽀持有条件的地⽅通过专业化绿⾊担保机制、设⽴绿⾊发展基⾦等⼿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产业。⽀持地⽅充分利⽤绿⾊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流的绿⾊项⽬提供融资。⽀持地⽅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纳⼊绿⾊项⽬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挂牌,为利⽤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持国际⾦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合作,开展绿⾊投资。
⼋、推动开展绿⾊⾦融国际合作
(⼆⼗九)⼴泛开展绿⾊⾦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融的理念,推⼴与绿⾊信贷和绿⾊投资相关的⾃愿准则和其他绿⾊⾦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融领域的能⼒建设。通过“⼀带⼀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和⾦砖国家新开发银⾏撬动民间绿⾊投资的作⽤,推动区域性绿⾊⾦融国际合作,⽀持相关国家的绿⾊投资。
中美贸易额(三⼗)积极稳妥推动绿⾊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持我国⾦融机构和企业到发⾏绿⾊债券。充分利⽤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投资于我国的绿⾊债券、绿⾊股票和其他绿⾊⾦融资产。⿎励设⽴合资绿⾊发展基⾦。⽀持国际⾦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绿⾊债券、开展绿⾊投资。
(三⼗⼀)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平。⿎励和⽀持我国⾦融机构、⾮⾦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带⼀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环境信息披露⽔平,使⽤绿⾊债券等绿⾊融资⼯具筹集资⾦,开展绿⾊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具进⾏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完善与绿⾊⾦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融风险。加强对绿⾊⾦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具,统⼀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
求,有效防范绿⾊信贷和绿⾊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防⽌出现绿⾊项⽬杠杆率过⾼、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系统性⾦融风险底线。
(三⼗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共同推动绿⾊⾦融发展。⼈民银⾏、财政部、发展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融资⾦运⽤的监督和评估。
(三⼗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融发展。地⽅政府要做好绿⾊⾦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将推动绿⾊⾦融发展纳⼊年度⼯作责任⽬标。提升绿⾊⾦融业务能⼒,加⼤⼈才培养引进⼒度。
(三⼗五)加⼤对绿⾊⾦融的宣传⼒度。积极宣传绿⾊⾦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融机构和绿⾊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融的⼴泛共识。在全社会进⼀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消费,形成共建⽣态⽂明、⽀持绿⾊⾦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民银⾏财政部
中国⼈民银⾏财政部
发展改⾰委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6年8⽉31⽇
原标题:中国⼈民银⾏财政部发展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07-08 01:1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xueshu/1852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环境   风险   相关   信息   机构   发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