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蛋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蛋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鸡蛋、咸蛋清、冻蛋液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选蛋、打蛋、搅拌过滤,辅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添加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乙基麦芽酚、高粱红、呈味核苷酸二钠),再经灌装、蒸煮,再加入植物油、红枣、酱油、食用香精、食用香辛料后卤制、烘干、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即食食品鸡蛋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南水北调西线工程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高粱红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
GB 217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产业综合体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大型超市管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鲜鸡蛋、咸蛋清、冻蛋液: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
3.1.2.3 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规定。
3.1.2.4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
3.1.2.5 高粱红:应符合GB 1886.32的规定。
3.1.2.6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3.1.2.7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2.8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1.2.9 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2.10 食用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2.11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12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4的规定。
3.1.2.13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3.1.2.12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乙基麦芽酚、高粱红、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储位管理应符合GB 21710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2袋,6袋用于检验,6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