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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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承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也称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智力成果,即人类的智慧活动创造的非物质型产品,包括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标及服务标记、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包括依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处分客体的权利和享有与客体有关的经济和精神利益的权利。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大致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是有关技术和经济管理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是有关技术和经济管理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即依法自动产生。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其他主体未经允许不得予以实施、谋求经济利益。商标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商业标识享有的独占权,包括对商业标识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及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权等相关权利。著作权是权利主体对伤口享有的直接支配权。著作权与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伤口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伤口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邻接权利,即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和音像制作者权等由伤口衍生的其他主体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以鼓励智力创作活动,同时将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利于成果的社会化转化,保障成果的社会效益的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是立法者寻求个体公平与社会效率目标之间平衡的产物,属于主权国家的立法范畴。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利,也往往需要一定的国家行为,如授予专利、商标的国家注册等。上述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相应具有地域性限制,权利的保护仅在一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得以实现。
随着世界经济的相互交融,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特征使其无法适应跨国界的经济交往和技术流动的需求。为了实现国际贸易中商品技术赋存的经济价值,保护本国智力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与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开始共同努力寻求一种国际间的规则融合与执法合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初通过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或者事实上与惠保护来实现,后不定期逐步开辟了签订地区性或者世界性的多边条约来提供跨国界保护的渠道。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制度随之应运而生。
ioa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签订,开创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之先河。随后,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伤口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还分别成立了自己的常设机构——国际局,协调公约执行中的问题。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为联合国际局,统一行使协调两个公约执行的事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机制与组织构建上达成了初步的统一。1891年,签订了《关副省长虚假或欺骗性商品业源标志马德里协定》。1925年,又签订了《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运动得到快速推进,涉及的权利种类与范围逐渐拓展。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继签订: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议》签署,1961年,保护著作权邻接以利的《保护表演者和录间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签署。1967年,为了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更有效地执行上西宁市国际公约与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诞生了。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国际局,成立了近百年的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联合国际局结束了时代赋予的使命,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至此,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保护和协调机制真正建立起来。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了联合国的特别机构。成立于1947年间的关贸总协定(GATT),也与1986年至1993年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有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双重机制,两种机制相互区别,又存在共通之处。
我国全面参与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并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约国。近年来该协定一直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进程。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是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约束力。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国家或者组织,都必须全盘接受该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1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承诺的首要部分。我国入世承诺的第二个部分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251项到第305项,专门针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置与执行问题对中国提出要求,是中国入世承诺的独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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