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的版权国际条约及其适用问题莲必治>自然科学基金
2012年1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召开的全国版权局长会议上作了《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做好版权工作,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就2012年如何开展版权工作,提出了7项工作,其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努力办好将要在我国首都北京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外交会议。这次外交会议之所以选择在我国举行,说明我国30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特别是版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充分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条约的缔结必将推动我国版权保护事业迈向一个更高的台阶,取得更大的发展。 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为了与国际接轨,不断提升我国版权保护水平,我国通过多次双边或多边外交会议,与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达成了多项协议,加入了一系列与版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目前主要有如下一些: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制定,1887年12月正式生效,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从1896年至今,该公约经历过7次补充和修订。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是《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于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
利益相关者理论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补充修订。旨在协调伯尔尼联盟与泛美版权联盟之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及两个附件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全面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性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三是《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唱片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瑞士日内瓦缔结。《唱片公约》针对的是邻接权。在邻接权的国际保护领域中,还有一个《罗马公约》,其全称叫《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它是邻接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截至2002年7月15日,该公约有69个缔约方。但它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够有力,尤其是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发展,更有必要缔结一个专门的公约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未加入。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应该新技术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专门缔结了《唱片公约》。公约共13韶关学院学报
条,其中第1至第7条为实体条款,第8至第13条为行政条款。截至2004年1月,该公约共有72个缔约国。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四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TRIPS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TRIPS协定的宗旨是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技术发明和文学艺术创作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努力进行发明与创作,使公众尽可能广泛的享用技术与艺术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成果;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TRIPS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版权和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识;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关于版权及邻接权的保护体现在TRIPS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一节从第9条到第14条,具体包括: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出租权;保护期限;限制和例外;以及,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同时,TRIPS协定对我国生效。
五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于2002年3月6日生效。截至2006年10月13
日,加入《WIPO版权条约》的国家为60个。《WIPO版权条约》由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条约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基础,针对新技术所引起的新问题,将传统的保护原则延伸到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以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同时,条约的内容并不限于互联网,也涉及网络以外的版权保护。第二,规定了条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关系。第三,规定了版权人的相关权利,确认将作品上网是作者的权利。第四,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即网络传播安全措施的相关义务。第五,规定了缔约方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
《WIPO 侵权。第六,规定了条约不允许任何保留以及条约的批准、生效和退出程序。
印度支那联邦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我国于2007年6月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日报中文版
六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实际是“邻接权”条约。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分五章,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主要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为基础,针对新技术所引起的新问题,将传统的保护原则延伸到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以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同时,《条约》的内容并不限于互联网,也涉及网络以外的版权保护。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了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相关权利和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即网络传播安全措施的相关义务。我国于2007年6月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但,同时对其中的第15条第(1)款作出了保留声明。
关于国际公约或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国际法上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要求加入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除可以声明保留并且作出了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其规定的义务必须无条件履行。在适用国际法时,国际上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作为国内法律加以适用;二是吸收相关规定,另行立法加以适用;三是不直接适用,也不转化适用,而是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定期向有关机构予以报告。我国对于已经加入的上述六个国际版权保护公约或条约
所规定的内容,原则上采用的是吸收相关规定,另行立法加以适用的方式,而不是直接适用。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之前,我国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充分吸收了这两个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了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针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与TRIPS协定中的要求相一致,,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著作权法作了第一次大规模的修正,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在适用《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问题上也采取的是相同的做法。在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法时在第10条中就增加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第48条中增加了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的处罚规定。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又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上述两个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充分吸收加以规定。此外,在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版权保护公约或条约存在不同规定,有冲突时应该如何适用呢?在涉外版权保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