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今管辖世界贸易活动的的权威性国际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与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拥有上百个成员;都崇尚自由贸易精神,为消除种种贸易壁垒而在努力奋斗;都对世界贸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谓世界经济的擎天柱。因此,世贸组织基本上承袭了关贸总协定的根本宗旨和所有重要条款。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与后者相比有着自己的众多特点。 浓缩铀1.WTO是一个具有有限优先权力的正式组织。它不再象原关贸总协定那样,完全凭借一个秘书处实现或帮助实现缔约方的意图;而可以就世界贸易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和修改政策,直接为各成员方充当智囊和提呈经济问题,并为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地区及个人提出忠告和建议。WTO能够获得代表自己意见的权威。
2.WTO所辖内容更广泛。它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管理如服务贸易、投资与知识产权等新制订的各种贸易的“交通规则”。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原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从而强化了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职能作用,使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真正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为全球经济贸易决策产生强大的向心力。
3.WTO具有全球统一性。它是一个统一完整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是“一揽子”接受《201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微粒体
贝克曼梁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国家和地区。它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机制,对各成员方的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还建构了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综合性贸易、投资与知
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成员方可运用交叉机制把三项新议题同市场准入问题联系起来,以市场准入条件的改善与否为法码来约束各成员方承担执行三项新议题谈判成果的义务。
室内wifi定位4.WTO具有法律制度上的正式性。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关贸总协定仅是一项多边“契约”,它在各缔约方之间一直是临时适用。即使已达成协议的新议题,也只适用于签字方,对非签字国并没有约束力。而WTO则对所有成员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为众多新议题的谈判结果永久地纳入多边体系纪律框架中创立了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础,进而为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权利,使跨国公司行为不受约束,达到限制东道国政府干预跨国公司活动能力的目的。这一组织不仅一改原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为正式适用,而且还建立一整套组织机构,下设权力机构、行政执行机构、“司法”机构和政策监督机构等。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WTO是国际法主体,这一组织的职员及成员代表均享有联合国大会1947年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它不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也不隶属于联合国体系,而是完全独立于联合国并与其同时存在的“经济联合国”。联合国主管世界和平、人权与社会问题,而WTO则统辖和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事务,是支撑世界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中最重要的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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