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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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权利法案》
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一部重要的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原文如下:

  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巴尔扎克和他的老师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李万疆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
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王位继承法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 (一七OO年制订,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条 当今国王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继承,安妮公主无嗣,死后其王位由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继承。
  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都无后嗣时,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与尊号,由已故国王詹姆士一世的孙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丽莎白公主的女儿、汉诺威选侯索菲亚公主继承。当今国王陛下及丹麦安娜公主死后,如果都无后嗣,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领土以及所属自治领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国君主所享有的一切荣誉、称号、皇权、特权、权力与权威等,都应归属于该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贵族院议员及平民院议员本身及其后代,应当以全国人民的名义,在当今国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
娜死后并且无后嗣时,按照本法关于王位继承的限制规定,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并竭力以生命和财产对任何企图反对者加以摈斥。
  第二条 按照本法可以继承王位、坚持同罗马教会交往者,按照威廉国王和玛丽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规定,均无资格按前举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规定可以继承王位者,若现在或将来同罗马教廷或者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都应按照前举法令所规定和确认的情形,丧失继承的资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在加冕时,按照当今国王和已故玛丽女王统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国会法令(称为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并且应当依照该项法令所定的手续和方式,签署并朗诵其中所规定的誓词。
  第三条 关于保障这些领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详明的规定。
  当今国王和丹麦安娜公主死后且无后嗣时,为保障我们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订更详明的规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应当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国
王的权力加以规定。
  此后凡登上王位的人,都应同法律规定的英国教会交往。
  此后本国王位与尊号归属于非英格兰王国的人的时候,如果未经国会同意,本国国民不负防御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而从事战争的义务。
  本法的限制规定发生效力后,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内,但父母是英国人的除外),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者国会两院的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他本人或者他所信托的人不得享有国王赐予的土地或者世袭财产。
  对国会平民院提出的弹劾,不得凭恃英王赦免进行抗辩。
  第四条 本国法律和法令的确认。
  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和女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他们所属官吏和大臣也都应按照同样的法律为国王效力。
  因此,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谨再作如下的请求:一切保障国教及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确认,并由国王陛下商得贵族院和平民院议员的同意,以他的权力加以批准和确认。
  英国王位的继承是根据长子继承权来决定的,即王位应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然后才依次序轮到其他儿子,最后才轮到女儿。但是根据法律,英国王位的继承不是自动的,beijing review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而且继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不过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王位的继承是由议会来决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继承顺序
  这里列出了有资格继承王位的前15
  目前的君主: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王储殿下(伊丽莎白二世的长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尔斯王储的长子)
  丙烯酸乳液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尔斯王储的次子)
  4.约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鲁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二个儿子)
  5.比阿特丽斯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长女)
  6.欧吉妮公主殿下(约克公爵的次女)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爱德华王子,伊丽莎白二世的第三个儿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温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儿)
  9.王家长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丽莎白二世的女儿)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长子)江苏沿海经济论坛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儿)
  12.林莱子爵(乔治六世的孙子、玛格丽特公主的儿子)
  13.查尔斯·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儿子)
  14.玛格丽特·阿姆斯特朗-琼斯(林莱子爵的女儿)
  15.萨拉·切多(乔治六世的孙女、玛格丽特公主的女儿)
  由于欧洲各国王室通婚的结果,一些欧洲国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是英国王位的第60位顺序继承人,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排在第806位。作为希腊-丹麦王族的后代和维多利亚女王的重曾孙,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排在第49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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