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畜牧兽医2019年第4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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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晓峰(青海省民和县畜牧兽医站810800)
中图分类号:S851.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1733(2019)05-0064-02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
着畜禽疫病效果和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目前兽药经营市场在经营和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违法活动仍相当猖獗,假冒伪劣兽药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养殖业经济效益。如何提高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有效地管理兽药经营市场、确保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摆在兽药监督管理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笔者就民和县兽药经营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措施谈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1存在问题
1.1 经营主体多、管理难度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兽药经营市场逐步放开,兽药经营者越来越多,畜牧系统的主渠道优势已荡然无存,其它集体、个体经营已占主导地位,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兽药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和县现有兽药批发带零售门市部3家,其中1家是川口兽医站,2家是个体私营;从事动物诊疗、兽药经营的乡(镇)兽医站22个;从事动物诊疗、兽药经营的乡村兽医22人。在农村集市上有时候还会出现流动的兽药销售人员,这些人行踪不定,很难被发现。
1.2 进货渠道复杂、质量难于保证民和县地处甘青交界处,离西宁和兰州都是一百多公里,兽药经营者进货有时候去西宁,有时候去兰州,有些甚至是从流动的兽药销售商进货。由于进货渠道复杂,质量很难保证,一旦出现问题,追查难度加大。兽药生产厂家越来越多,低劣兽药的危害依然存在,兽药生产企业发展极不平衡,有些小型兽药生产厂家甚至是手工作坊,产品质量不高,市场上假冒伪劣兽药多出自于这类厂家。1.3 购销记录不全、保管措施不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检查中发现民和县兽药经营者普遍存在购销记录不全问题,不是缺了这项就是少了那项,有些甚至都没有购销记录;部分兽药经营者对兽药的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冷藏、防冻等设施,致使药效下降,难以达到效果。
vioxx牛、肉羊尿样1500余份次,未发现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产地检疫生猪19523头、牛126头、羊192只、鸡99.93万羽、鸭77.6万羽,保障了出场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5.2 加强日常监管(1)对养殖环节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察制度,建立完善监管记录和工作台帐,对免疫、补栏、出栏、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严格规模养殖场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督和年度报告审查,确保达到动物防疫条件。(2)积极做好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督促限期整改到位。(3)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已监督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病死生猪2552头,避免了疫病传播和流行。(4)做好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收稿日期:2019–02–11)
大家来碴2019年第5期(总第262期) 行业论行业论坛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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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药品摆放不规范、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管理办法》不力 (1)农业部令[2013]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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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并在兽用处方药摆放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2)检查中发现民和县兽药经营者普遍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分区摆放兽药,只是按照针剂、片剂、粉剂等不同剂型摆放,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不力。
1.5 监管人员缺少培训、业务素质偏低 民和县中俄天然气谈判
兽药监管人员虽说是兽医专业人员,但是对兽药监督的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的也不是很全面,上级主管部门对兽药监督人员的培训次数有限,很难提高兽药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影响到兽药监管的工作质量。 2 改进措施
随着兽药经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兽药监督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兽药经营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今后兽药经营市场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保证。 2.1 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努力搞好法制宣传
兽药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项具有专业性、执法性的工作,实际工作开展中难度很大。所以,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做好兽药监督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依法行政,力争青潮
将兽药监督检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目前,为了减少兽药残留、降低人体受到危害,我国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且仍然在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劣质兽药的危害性,逐步形成生产者不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兽药产品、市场上不流通假冒伪劣兽药产品、购买者买不到劣质兽药的新局面,促进兽药经营市场良性循环、净化兽药经营市场,保证
畜产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市场,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增加对兽药经营者监督检查的次数,由现在的1次/年增加到2~4次/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兽药经营者从正规渠道进药,保证兽药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兽药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完善兽药购销记录,做到来可查源、去可追踪;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摆放兽药、坚决执行“兽用处方药”的规定。
2.3 大力发展网络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应该逐步提高办公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农业部相关机构应该尽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兽药信息网络监管平台,实行所有兽药先上网登记再上市销售的办法,
并及时公布兽药抽检的检测结果,实现包括监管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信息共享原则,使监管者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很清楚的知道哪些兽药是合格的,哪些是不合格的;使经营者在进货时知道哪些兽药可以经营,哪些不能经营;使使用者在购药时知道哪些兽药可以买,哪些不能买。彻底净化兽药经营市场,让假冒伪劣兽药没有生存余地,让养殖户得到更多的兽药信息,能够了解到兽药的质量、使用方法与规定、残留监控状况等信息,并且能够对有关的兽药企业的生产与养殖企业的兽药使用分别展开社会监督,逐渐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2.4 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兽药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省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尽可能多地增加兽药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机会,不断充实兽药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他们识别假冒伪劣兽药的能力和识别违法行为的水平。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兽药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保证其执法、知法、守法,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收稿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