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玉
近年来,我国音乐研究机构、大学音乐系(所)的音乐人类学研究与教学已经颇具规模,一些音乐学院、研究院(所)陆续开设了音乐人类学专业或课程,已有学士、硕士、博士各层次的专业研究方向,较之20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无论是影响广度还是研究深度,都已经有了巨大差别。同时,音乐人类学不仅在本专业研究中蓬勃发展、生机盎然,它的基本理念、研究方法还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在音乐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对音乐史学、音乐考古学、音乐形态学、音乐教育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批评学,等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音乐学各领域提供了研究思想和方法,很多传统学科在它的带动下,出现焕然一新的研究景象。正如音乐学家伍国栋先生所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推荐和使用民族音乐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者,还是对该理论与中国原有民族音乐(传统音乐)研究理论整合一直持保留意见的学者,事实上都在理论和实践的操作中接受着这一学科理论及方法的影响,学术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转化和深化,并且在更大、更多的研究范围内相继引发出诸 多属于学科理论建设性质的民族音乐研究新观念。”
音乐人类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人对它还非常陌生,本文拟从学科概念、西方音乐人类学的学术传统、音乐人类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我国音乐人类学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历程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粗浅的认识。
一、学科概念
按照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的定义,音乐人类学是“文化中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或者“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荷兰民族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给这门学科所下的定义则是“民族音乐学,或者说,最初被称作比较音乐学的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从原始人到文明国家的所有文化阶层的传统音乐和乐器,因而,我们的学科是调查研究所有的部落和民间音乐以及除了西方艺术音乐之外的各类音乐”。早期的比较音乐学时期的定义有德国学者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所界定的“从人种学的角度对民族音乐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以及德国学者萨克斯(Curt Sachs,1881-1959)的“比较音乐学——异国文化的音乐”。美国《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说:“民族音乐学的 有关主要内容是欧洲城市艺术音乐以外的至今尚在流传的口头传统音乐(及其乐器和舞蹈)。”
日本民族音乐学家山口修曾经对“民族音乐学”下过一个定义,他说:
www.bf99
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涉及到从人类的个体、小集体、共同体、地区、部族、民族、国家、人种直到整个人类的各种层次的文化中所存在的音乐表现乃至音乐文化及其周围事项。它不仅要阐明其中心对象的内部结构(音乐结构),还要阐明其受到各自的社会、文化制约的外部结构(脉络结构),并进而把握其内外两种结构的相互关系。据此,在文化的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极之间来对人类的音乐性加以定位的同时,阐明其本质。
我国学者沈洽先生认为:“民族音乐学可定义为:对音乐与其所处文化环境的共生关系进行研究的科学”,并进一步阐述说:“无论是从整体上研究人类音乐,还是研究人类一切音乐中的任何一种特定的音乐品种,只要是着眼于它与它所处文化环境的共生关系研究,就都应该被看作是民族音乐学性质的研究”。
这些不同的定义,体现出不同的研究理念,研究对象从最初的非欧音乐扩展到一切文化中
的音乐,关注的焦点也从音乐本身扩展到相关的文化脉络。音乐人类学是人类学的分支学科,薛艺兵先生说: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终极目的实际上和人类学没有本质区别:人类学是研究人、人类社会、人类文化,而民族音乐学研究的是人在音乐方面的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从音乐人类学的理论和实践总体上看,音乐人类学是运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音乐及相关文化的一门人文学科,是直接面对活态的人类音乐文化(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形态),并力求对研究对象作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观察、体验、理解以及相应的记录、整理、描述和阐释的学科,它所关注的研究重点不仅仅是音乐自身,而且包括音乐和其它各种共生条件(如自然、历史、社会等)以及音乐与各文化要素相互间的内在关系等。音乐人类学是人类学理论和方法在音乐研究领域的具体运用和特殊实践,是人类学与音乐学的交缘学科。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音乐人类学”在我国的称谓并不统一,也有过关于名称的多次争论,除“音乐人类学”之外,影响比较大的称谓还有“民族音乐学”、“音乐民族学”、“比较音乐学”、“音乐文化人类学”等多种名称。目前较为通用的是“音乐人类学”和“民族音乐学”。
名称的不同对理解该学科多少有些不便,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一些初学者和本学科专业研究之外的人,往往疑窦丛生、误会不断。中文称谓的这种混乱局面,其实是因为西方不同时空的各种名称的同时叠加造成的。“音乐人类学”源自美国学者梅里亚姆1964年出版的著作汽轮机技术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 ,“民族音乐学”和“音乐民族学”源自荷兰学者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1950年的Ethnomusicolgy,“比较音乐学”源自德语的Vergleichende Musik Wissenschaft和英语的Comparative Musicology。另外,东欧有些国家称为Musical Folklore 或Musical Ethnography,相应地被译成了“音乐民俗学”和“音乐民族志”。
二、西方音乐人类学的几个主要学术传统
西方音乐人类学的研究流派也是多种并存的,来源于以下几个主要的学术传统:
中国电信互联星空
1、比较音乐学(Comparative Musicology)
西方音乐人类学的前身是“比较音乐学”,产生在1885年。这一年,有两大事件标志着它的诞生。其一,德国学者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在《音乐学季刊》创刊号上发表
《音乐学的范围、方法及目标》,在这份音乐学术研究大纲中明确提出了“比较音乐学”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从人种学的角度对民族音乐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从而确立该学科在音乐学研究中的地位。其二,英国语音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埃利斯(J.A.Ellis,1814-1890)发表《论各民族的音阶》,提出对音乐研究影响深远的音分标记法,通过对希腊、阿拉伯、印度、缅甸、泰国、爪哇、中国等国家音阶的测定,得出全世界的音阶“不是只有一种,也不是所谓的‘自然的’,甚至也不是像亥尔姆郝尔茨巧妙设计出的那样是以乐音构造法则为必要前提建立起来的,而是非常多样的、非常人工的、非常随意的”,对欧洲音乐中心论发出了第一次挑战。
比较音乐学的起源是和欧洲的殖民统治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加强对殖民地的统治,需要了解他们的文化,对异国情调音乐的兴趣和求知欲,这两个动机催生了该学科的产生。“19世纪后期,欧洲殖民统治者一方面扩张殖民地,一方面对殖民地的文化感兴趣。音乐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引起了欧洲殖民者的兴趣,殖民者就象采集植物标本一样采集音乐标本。这些从所谓的原始的、未开化的、野蛮的民族采来的音乐标本都放在维也纳的音响档案馆里,然后做音乐分析。当时叫做‘比较音乐学’,目的是对采来标本进行比较,只对音乐的形态、音乐的音响,音乐的进行方式及传播模式感兴趣”。
比较音乐学的学术传统主要源自德国。“德国学派”的重要人物还有斯图普夫(Carl Stumpf,1848-1936)、霍恩博斯特尔(Erich Moritzvon Hornbostel,1877-1935),萨克斯(Curt Sachs,1881-1959)等人,他们研究的重点是音乐本体研究和乐器分类研究,代表成果都是属于这两个领域的研究,比如《暹罗的音体系及音乐》(斯图普夫,1901)、《乐器分类法》(霍恩博斯特尔、萨克斯,1914)、《乐器史》(萨克斯,1940)等。
比较音乐学是在文化人类学的启发、带动下产生的,当时流行的实证主义哲学,古典进化论、人类地理学理论、文化圈理论、传播论以及博厄斯的历史特殊论和文化价值相对论都对该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汤亚汀认为:“19世纪末成型的比较音乐学,在组织知识、使之系统化方面,按照卢梭的自然科学精神,从两个方面着手:(1)受地质学和生物学启示,以进化论的观点研究音乐的起源与发展,此即历时法;(2)受地理学的启示,用文化圈思想把不同的文化加以归类,此即共时法。这两方面亦即分别用时间的格局或空间的格局来自组织音乐传统的多样性,都是宏观的。微观方面则借助于心理学、声学(或称音响学)、数学、语言学等手段。这样,一个真正具有科学体系和手段的音乐学——比较音乐学学科便通过一批科学家在历史上建立起来了”。
虽然“比较音乐学”名称在1950年以后已基本不再使用,但它的一些学术思想和方法却影响深远,奠定了音乐人类学学科发展的基础,德、奥也有些学者坚持使用这个名称。
2、音乐民俗学(Musical Folklore)
创新之路 纪录片
音乐民俗学主要源自东欧的匈牙利等国。二十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匈牙利的巴托克(Bela Bartork,1881-1945)和罗马尼亚的布勒伊洛尤(Constantin Brailoiu,1893-1951)为代表的东欧学者,为摆脱德奥音乐的主宰,开展了对本国民间音乐的大规模搜集与研究工作,记录了大量的民歌,他们“结合了比较音乐学‘柏林学派’和传统的民间音乐研究的原则,也受到德奥传播学派的影响。他们除了大量收集记录民间音乐外,也注意田野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论问题以及文献资料的概括体系。音乐进化、音乐起源、民族/民间音乐传统的重建等,都是最受关注的问题。”为“民族乐派”的发展提供了支持,也对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解放后,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同属社会主义阵营的东欧国家的这一传统对我国的民族音乐研究曾经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至于民俗学对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重要意义,郑苏曾有过这样的表述:“对搞民族音乐学的人来讲搞的就是音乐民俗学、音乐民俗志……民俗学是民族音乐学的‘脊梁骨’,没有民俗学就没有民族音乐学”。
教子一得3、民族音乐学福克纳(Ethnomusicolgy)
民族音乐学传统是由荷兰学者孔斯特(Jaap Kunst, 1891-1960)确立起来的。1950年,孔斯特发表著作《音乐学——民族音乐学性质的研究,它的问题、方法及其代表性特点》(Musicologica:A study of the Nature of Ethno-musicology,Its Problems,Methods, and Representative Personalities),1959年第三版时去掉连字符,改名Ethnomusicology,确立“民族音乐学”名称。坚持这一研究传统的学者多是音乐家出身的学者,十分重视音乐本体的研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音乐学上,他们主动吸收民族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成果,立足于音乐学,以民族学作为研究的辅助。比如胡德(Mantle Hood,1918-)就非常强调音乐研究的重要性,对研究者提出了较高的音乐能力要求,他所提出的“双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在该学科中影响巨大。按照胡德的理想,研究者应该能够掌握被研究对象的音乐技能,用他们的乐感去体悟音乐、表现音乐,这样才能从自己的乐感“偏见”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