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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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
作者:靳毅
来源:《法制与经济·南京东方卫报上旬刊》2013年第05
        [ ]为解决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现拟以房山法院民一庭邮寄送达工作为例,对该规定的相关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增强相关规定的适用性,进一步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关键词]法院专递;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ov-1020121-9月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使用法院专递6537件,其中民一庭使用3287件,约占总数的50.28%
        图表 1 送达总量统计
        1-9月份,民一庭新收案件共计2090件,向个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组织邮寄量所占比重分别为45.55%47.70%6.79%。通过统计发现,收案量与邮寄送达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图表 2 收寄关系统计
        1-9月份,邮政机构共妥投邮寄1448封,毛送达率约为69.28%,但如严格按照《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等规定的标准界定,则过半数的详情单(即送达回执)是不合格的。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邮政机构和邮递员在投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若干环节上反映出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送达法院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有可能引发审判风险,应当引起法院和各邮政机构的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的做法存在缺陷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了邮政机构在投递法院专递时的义务,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后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投递做法不规范。部分邮递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法院专递的投递规则流于形式。如有的邮递员仅通过电话方式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当三次语音提示均为无人接听关机停机时便草率将邮件退回,并未按照详情单所列地址前往受送达人住所地。以电话投递方式代替直接送达而退回的邮件约占投递总数的38.47%,填写受送达人的邮件的退回率反而高于未填写的邮件,该情况直接导致承办人在交邮时慎重考虑是否填写受送达人。又如,个别邮递员将收件人为单位的邮件以易白沙无收件人姓名为由退回,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邮件退回理由不统一。《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九十七条明确了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的七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邮政机构之间对其他影响投递的情
形没有达成共识,造成改退批条填写不规范,如多次投递不接电话收件人说不要,人在外地收件人不在家电话长期关机等等。另外,北京市属邮政机构普遍使用速业004”米非司酮改退批条,而非1407”业务单式。
        e网打尽(三)对受送达人拒收理解有歧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对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邮件的效力,该条并未予以明确。1-9月份,共收到该种类型退件21封,邮政机构均采取直接退回的方式。对于该种情况,建议邮政机构按照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投递时限、投递深度及投递频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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