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凯维与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吉超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钟凯维与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吉超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9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健如冯婉娥徐华毅 
【审理法官】卢健如冯婉娥徐华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钟凯维;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钟凯维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凯维 
【当事人-公司】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陈飞林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陈飞林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瑞山陈飞林 
【代理律所】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钟凯维 
【被告】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六盘水马拉松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钟凯维在二审期间要求段某1就本案与超时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系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段某1亦不同意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钟凯维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钟凯维提起的上诉,本案争议焦点为:钟凯维是否与超时代公司、龙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钟凯维提供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在衡山大院销售中心工作
时的工资由段某1个人账户发放,其提供的与段某1之间的聊天记录中,除双方刚认识时段某1发送了一张写明其身份为超时代公司董事长的名片外,其他地方均未提及超时代公司,结合钟凯维确认段某1曾在销售工作开始前说明衡山大院销售项目系其段某1个人项目的情形,钟凯维主张其与超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钟凯维要求超时代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钟凯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龙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龙凤公司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一审法院驳回钟凯维要求龙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钟凯维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凯维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4: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443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钟凯维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1.超时代公司向钟凯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人民币38500元;2.超时代公司向钟凯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7500元×2个月);3.超时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1000元(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15000元/30天×42天),以上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74500元;4.龙凤公司、段某1对上述请求事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超时代公司、龙凤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钟凯维于2018年9月15日入职超时代公司,期间被派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营销中心担任营销经理,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工资15000元,工资以转账方式支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时代公司亦未为钟凯维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钟凯维认真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9年1月3日,超时代公司无正当理由向钟凯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段某1作为超时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所作所为就代表着超时代公司。钟凯维受段某1指示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营销中心工作时的主要内容是房屋销售,而超时代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经济服务,因此段某1的劳动与超时代公司的业务紧密相关,属于其业务范围。sir模型
一审期间,钟凯维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足以证明钟凯维与超时代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在2018年9月19日下午14时21分的聊天记录中段某1向钟凯维出示了名片显示其为超时代公司的董事长,2018年11月2日下午16时25分,段某1向钟凯维发送了超时代公司的章程、公司备案等文件。超时代公司提供的录音不完整,存在故意剪切的行为,该录音亦无法证明钟凯维与超时代公司存在经济合作关系,且超时代公司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登记表、报名表及考勤表等证据,即超时代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超时代公司举证不足的前提下否认钟凯维与超时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失公平。段某1主张其与钟凯维系合作关系,但是一审认定钟凯维系段某1雇佣,因此段某1存在虚假陈述,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仍将举证不能的责任分配给钟凯维于法相悖。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段某1受龙凤公司的委托而非代表超时代公司,而段某1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的行为即属于龙凤公司的行为,故钟凯维与龙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钟凯维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上诉人钟凯维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mppt
钟凯维与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吉超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19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凯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山,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6JDF8K。
     法定代表人: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林,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某某某(南岳区一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32D。宠爱十年
钼制品
     法定代表人:刘中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里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段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凯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时代公司)、衡阳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一审第三人段某1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钟凯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超时代公司向钟凯维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2.超时代公司向钟凯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3.超时代公司向钟凯维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的工资21000元;4.龙凤公司对超时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7-06 11:17: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patent.en369.cn/xueshu/1781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时代   劳动   支付   关系   一审   本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369专利查询检索平台 豫ICP备2021025688号-2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