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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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4
【字 号】锡政办发[2010]204号
【施行日期】201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0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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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无锡市公安局
2010年7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30号)和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苏公通〔2010〕136号)的部署要求,市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西风狂诗曲2
  一、土木工程学报任务目标
  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重点是着力清理和全面调查掌握以居(村)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和数据资料,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准确翔实的户籍人口资料,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核对、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以居(村)委会为基本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区域的划分,核对清理门楼牌,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绘制辖区平面图。做好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大平台”等应用系统,打印辖区实有人口基本资料供上门核对。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
  (二)入户核对阶段。户口整顿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和相关登记表格逐户、逐人、逐项核对,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重户口、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参军、死亡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人员,注意发现和登记项目差错。通过入户核对,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户口待定人员、暂住人口、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三)问题整改阶段。对入户核对阶段发现的常住人口出生不报、死亡不销、持证不落,以及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做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
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错漏、缺损和不规范门楼牌,要按规定进行编制、清理和装钉。在8月31日前,要力争全面完成问题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也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做好集中整改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分析。分析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2010年9月5日前,各地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公一122表,见附件1)报送市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户口整顿统计报表和相关分类人口资料清单(见附件2)抄报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重点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一)登记常住户口
  1.无户口。包括出生未落户口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婴幼儿,以及长期在我市居住的云、贵、川等地无户口妇女等;
  2.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包括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未落户口。
  (二)注销违规户口
尼伯特台风路径图  1.重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
  2.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等未注销户口。
  (三)整改差错信息 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差错。
  (四)登记暂住人口 摸清暂住人口数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来暂住地时间;摸清流出人口数量、流出时间。
  (五)登记人员 摸清人员来自国家或地区、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
  四、工作措施
  (一)关于无户口问题。对于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婴幼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对云、贵、川等地在我市长期居住的无户口妇女等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调查核准
其真实身份信息后,按规范登记常住户口。
  (二)关于重户口问题。进一步核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下发的异常数据(苏公治﹝2009﹞238号),对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县级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补录户口的,补录地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本地常住户口,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Pae  (三)关于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对于公民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其中查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已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与当地人武部门核实其入伍情况,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四)关于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
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经内部网上核查、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五)关于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要严格把关、严格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其中,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性别、更正出生日期、民族登记项目信息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对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六)关于人户分离问题。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在掌握户口登记住址的基础上,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并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本市区或乡、镇范围内,在常住户口登记住址以外居住人员数量。对其中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住址灭失的,要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七)关于暂住人口和人员登记。依托公安信息工作平台,在掌握现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走访排查,按照以房(落脚点)管人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核准暂住人口和人员相关登记信息,努力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暂住人口,按照省外、本省外市、本市外县(市、区)、本县(市)外乡镇进行分类,分别形成统计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我国人口普查工作特,对加强和促进户籍登记和人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志新为组长的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居(村)委会要抓紧成立人口普查小组,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予以保证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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