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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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统计口径
其定义有两种口径:
粮食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市人口: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含市辖镇,不含市辖区县);
镇人口:县辖镇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辖镇);
 县人口:县辖乡人口。
2019理论韩国理论中文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市人口: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
     镇人口: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县人口: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注:1952-1980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82年以后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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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城镇
110  城区
上海大学成才服务中心  111  主城区
受弯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飞利浦190ew9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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