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研究人口普查项目设置,检验普查登记过程中人口普查表填写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光电录入扫描识别的测试,完善和修订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特进行本次试点调查。 二、调查范围智投分析
本次试点调查在山西省、吉林省、江苏省、湖北省、四川省、甘肃省被抽中的地区进行。
三、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零时.
四、调查对象
本次试点的调查对象为抽中地区的全部人口.包括两部分人,一是2009年9月20日晚住本户的人;二是户口在本户,2009年9月20日晚未住本户的人。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调查的组织领导
本次试点,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在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试点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试点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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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调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试点省负责.调查员、调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试点省负责。9月12日前完成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三)调查的宣传工作
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机构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要对各级领导讲明试点调查的意义,特别要讲清调查数据仅为制定人口普查方案服务,不作为评价本地区相关工作的依据。同时,要做好众的宣传工作,告知他们所有参与调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会为被调查户提供的家庭和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他们的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四)调查小区的划分
试点省负责调查小区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每个调查小区70-100户、250人(或170-350人)左右的规模将被抽中的地区划分为若干个调查小区.划分调查小区时,应明确调查小区的边界,标明调查小区内的重要地理要素,标明调查小区内的建筑物并编号,做到调查小区地域完整。9月12日前完成调查小区的划分工作。
(五)部门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试点省组织抽中地区对部门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整理,并将部门资料按照调查小区范围进行
划分。9月12日前完成部门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六)调查摸底工作
试点省组织完成调查摸底工作。摸底工作时间为2009年9月13-19日。调查指导员、调查员要对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全面扫描,逐户访查,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由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在当地派出所和基层组织的协助下进行。
(七)入户登记、复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试点省组织完成入户登记、复查工作。入户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20—27日。调查员入户登记时,要逐人逐项登记各个项目,做到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指导员要及时组织调查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时间为2009年9月28—30日。复查工作采取自查和互查两种方式进行,对相关情况要进行重点核查.
(八)调查表编码
调查表的编码工作在试点省的统一组织下,在调查登记和复查结束后进行。编码工作时间为2009年10月9-15日。
(九)调查表的报送
登记、复查、编码工作结束后,试点省负责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收集、填写调查小区封面、包装整理后,交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十)数据处理、资料分析与管理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数据录入程序的研制和光电录入扫描、测试工作,10月底前完成。
数据录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与试点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调查表的管理和保存。
(十一)物资准备
本次调查的调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印发,摸底表、调查物资由试点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准备.
(十二)工作总结
调查工作完成后,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工作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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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工作项目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安排 |
一、方案制定 | 1 | 国家制定试点方案 | 9月3日前 |
2 | 试点省制定试点方案 | 9月12日前 |
二、方案布置 | 3 | 召开试点工作部署及培训会 | 9月12日前 |
三、物资准备 | 5 | 进行调查物资准备 | 9月12日前 |
四、选聘和培训调查员 | 6 | 选聘调查指导员、调查员 | 9月12日前 |
7 | 培训调查指导员、调查员 | 9月12日前 |
五、宣传动员 | 8 | 宣传工作 | 9月 |
六、区域划分 | 9 | 划分调查小区 | 9月12日前 |
七、资料收集 | 10 | 收集与整理相关部门资料 | 9月12日前 |
x射线机八、摸底 | 11 | 绘制小区图、编制底册 | 9月13—19日 |
九、登记 | 12 | 入户登记 | 9月20—27日 |
13 | 复查 | 9月28—30日 |
十、编码 | 14 | 编码 | 10月9—15日 |
十一、数据处理 | 15 | 研制录入识别程序 | 10月15日前 |
16 | 数据扫描、测试 | 10月31日前 |
17 | 数据分析 | 11月15日前 |
十二、工作总结 | 18 | 试点工作总结 | 11月15日前 |
尝试错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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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试点用表)》填写说明
一、调查对象
本次试点的调查对象为试点地区的全部人口,包括两部分人:一是2009年9月19日晚居住本户的人;二是户口在本户,2009年9月19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二、调查的标准时间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试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零时。现场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至27日。
三、调查表的填写方法
1.调查表使用黑签字笔填写。
2.有标准答案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选择一个标准答案.没有标准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3。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以户为单位填写,每张普查表可以填写5人,超过5人的户,可按人数需要增加普查表。增加的普查表只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写的项目,以及本户共几张,本张是第几张,不再填写按户填报的其他项目。增加的普查表上的户编号应与本户第一张表上的户编号相同。
4。普查表填写按本户地址、户记录、人记录的顺序进行。先填写本户地址,然后填写户记录,填写完户记录,再逐人填写人记录。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填户主的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
本户地址填写本户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普查小区的名称。
5.调查员每填完一户,要将普查表中各项填报的内容向申报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和调查员分别签字,调查员还要填写入户登记的日期.
四、《普查表短表》的指标解释
(一)按户填报的项目
按户填报的项目要求所有的户(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填报。
H1。户编号-填写各户在《户主姓名底册》上的“户编号”。
为了保证每个普查小区的“户编号”都是连续的,在登记时如果发现某一“户编号”位置上的户为空户,即2009年9月19日晚没有人居住在本户,而且也没有户口挂在本户,则把《户主姓名底册》上最后一户移到此位置,并占用该户“户编号”,其原来的“户编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