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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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模式构建
安翠丽
【摘 要】从近年来发生的迂回偷渡案例出发,总结我国内地居民迂回偷渡的特点,包括迂回偷渡的手段、迂回偷渡的路线、迂回偷渡的高发地区及高发人,探讨有效打击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机制,包括国内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与重点航线国家移民机关的国际警务协作等,对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的正常出入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复合材料学报
卢发兴【年(卷),期】2012(025)007
【总页数】3页(P142-144)
【关键词】迂回偷渡;警务协作;出入境权
【作 者】安翠丽
说法网【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31.2
uc3845偷渡即非法移民,又称非法出入境活动或偷越边境活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继走私军火、、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偷渡不仅损害国家声誉,影响正常的公民出入境活动,而且直接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引发国际性问题。2011年12月12日,河北27名游客在韩国遭监禁12小时。这一事件的原因与近年来中国游客在韩国脱团,企图进行偷渡活动而被韩国出入境部门扣查并遣返有密切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人员往来交流的加强,我国出入境人数每年呈递增态势。与此同时,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护照和签证进行的非法出入境活动也日益活跃。为了打击偷渡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76条和177条分别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提高了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力度,而且增加了若干新的罪名。[1]学术界对偷渡的性质、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很多,对执法部门打击偷渡犯罪起了很大的作用。[2]但是,近年来,随着全国边检机关查证、验证工作逐步实现科技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以及边检民警识别伪能
力的不断提高,持用伪偷渡的数量呈现逐步减少的趋势,而持合法证件出境企图实施迂回偷渡的案件都在不断增加。迂回偷渡是指持用合法出入境证件办理合法出境手续后,在我国口岸隔离区或(包括未持证件或换持伪造、他人及其他非法证件)利用转机、过境、停留等机会,直接进入偷渡目的国或经他国进入偷渡目的国的一种偷渡方式。
迂回偷渡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在,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成功率而越来越受到偷渡者和偷渡组织的“青睐”,成为我们今后反偷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新的偷渡方式的研究寥寥无几,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其预防和打击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的正常出入境权,通过研究迂回偷渡的特点,探究预防和打击迂回偷渡的国内外警务协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迂回偷渡人员多为福建、浙江等重点地区人员,大多数为首次出境,持有古巴、几内亚等非洲和中南美洲国家和地区签证,多为过境发达国家前往中南美洲、非洲等地区,且有国内外偷渡组织的介入或协助,路线较为固定。主要有以下手段和路线:
液氮机第一,迂回偷渡人员持有非洲等国家的合法签证在我国口岸正常办理出境手续后,在隔离
区调换登机牌或利用在发达国家转机、过境的机会,换持伪非法入境发达国家。主要路线有:中国—欧洲—中南美洲(非洲);中国—日本—斐济。
此种手段最常见,占到迂回偷渡总数的六成。通常,偷渡组织先用偷渡人员真实护照申请到非洲、太平洋岛国、南美洲等经济比较落后的小国家签证,并为偷渡人员购买途经偷渡目的国的联程机票。一方面,这些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对外国公民申请签证条件要求较低,偷渡组织很容易为偷渡人员申请到签证。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尚未与我国开通直达航线,须经西欧、日本、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转机前往。这就为迂回偷渡提供了客观上的“正当理由”。
偷渡人员携带、获取伪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偷渡人员自己随身携带或藏匿前往偷渡目的国的伪;二是协助偷渡人员在隔离区内通过各种方式向偷渡者提供证件或双方互换证件;三是协助偷渡人员与偷渡人员乘坐同一航班,偷渡人员在飞机上获取伪;四是偷渡人员在机场与协助偷渡人员“调包”,换持伪偷渡目的国。
第二,正常出境进入签证国或免签国后,未持证件或换持伪偷渡目的国。偷渡组织先为偷渡人员申请到偷渡目的国临近国家的签证,待其正常出境到这些国家后,安排成员
接应,并向偷渡人员提供伪或引带偷渡人员通过爬山、乘船、乘车等方式偷越目的国。主要路线有:中国—中南美洲—美国;中国—东南亚—澳大利亚(美国);中国—西亚—非洲—欧洲;中国—俄罗斯或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欧洲;中国—香港(澳门)—日本(加拿大或美国);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日本)。
第三,先持联程机票经偷渡目的国到达签证国,再从签证国回国途经目的国时换持伪证非法入境。此种手法又称“返程”迂回偷渡法。为扰乱移民机关的反偷渡“思维”,提高成功率,偷渡组织往往指使偷渡人员先正常前往签证国或免签国,并在该国停留一段时间,造成在当地旅游或经商的假象,尔后以转机回国的名义再次途径发达国家,换持非法证件入境偷渡目的国。主要路线有:中国—欧洲—中南美洲(非洲)—欧洲;中国—日本—斐济—日本。
迂回偷渡通常发生在,但因其迂回特点,经常需要境内外偷渡组织或偷渡协助人员的精心策划和帮助才能得逞。因此,打击迂回偷渡需要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更离不开与国外迂回偷渡重点线路国家移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或驻华大使馆的国际警务合作。
乌拉圭回合
1.建立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机制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主要负责出入境人员出境证件的检查,必要时对出境重点航线中的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及行李物品检查。迂回偷渡对航线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对重点航线航班进行检查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如经法国前往非洲或前往西亚的航班旅客来自福建、浙江等地区,且系首次出境,则对其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携带非法证件。发现重点航班旅客有在实施迂回偷渡重大嫌疑,但在搜查行李未果的情况下,则对该航班的香港及台湾籍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下被抓获的往往是个别偷渡人员,而具更大危害性的是这些偷渡人员背后的偷渡组织者和偷渡网络,对他们的查办则需要各警种、各部门的配合,包括案件侦办的良好协作,信息的及时通报等。
目前,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没有刑事侦查权,不能对实施迂回偷渡的国内外偷渡组织进行侦查。此外,由于迂回偷渡案件具有跨境、跨地区作案的特点,持续时间长,办案成本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只能通过警务合作将迂回偷渡案件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继续侦办。这样做不仅能查办个别迂回偷渡人员,而且还能打掉这些偷渡人员
背后的危害性更大的偷渡团伙。迂回偷渡的隐蔽性很强,迂回偷渡人员往往将伪藏匿到箱包内的隐蔽部位,箱包外观无破绽。如需取出藏匿物,必须对箱包进行破坏性拆解,且无法恢复原状。一旦收集不到证据,就可能面临旅客的投诉,风险很大。而且,这些偷渡人员往往在航班快要起飞时才办理出境手续,时间紧张,给边检民警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此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如能根据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布控查处,就能将迂回偷渡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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