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卷第4期
2006年7月
湘潭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mnlofXiangt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V01.30No.4
July,2006
伪证与16,17世纪英国民众的法律观念
陈娟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在16,17世纪的英国,证人是民众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但在参与作证的过程中,时有伪证出现,特 别是在一些谋杀或者巫术案件中.一方面,伪证的出现反映了当时普通民众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并非严格依照法律
条文,而是根据个人是非观念和传统道德标准行事,带有浓厚的"人治"特征.另一方面,随着司法鉴定制度的逐渐
科学化和政府立法对伪证的严格禁止,英国近代的法律审判体系趋向理性,伪证逐渐减少,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
在逐渐增强,为近代英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证人;伪证;法律观念
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l(2006)o4一Oll4一O5
法律史,犯罪史在历史研究中曾经占据重要地
位,特别是在2O世纪7O,8O年代的英国,涌现出许
多研究成果,这些开拓性的研究揭示了英国法律制
度的沿革,法律观念的变化以及法律运用中的诸多
问题.而证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因素,却没有
得到应有的重视."正是这些普通人在英国司法中
扮演着重要的角,是他们在第一时间判断出谁是凶手,是他们的宣誓证言被法庭记录在案,成为研究法律史的丰富资料."…因此,本文将以证人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其作证过程中的真与伪人手,透析其伪证背后的心态,希望从中能管窥到l6,l7世纪英国 普通民众法律观念之一斑.
严格讲,证人作为法庭审判中的关键一环并非
自古就有.在中世纪的英国法庭,司法审判主要由
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往往全靠个人判断,带有相当的主观彩.法官依据个人的阅历和见识来判断是非曲直,陪审团依靠自己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进行裁决.在当时封闭的生活环境里,在相对闭塞又联系
紧密的小小村庄中,几乎不可能有什么秘密,家长里短,绯闻,谣言交织成一个相对有效的信息网络,
为身处其中的执法者提供了审判的依据.陪审团的成员大多从本地挑选,他们身处案发所在地区,对诉讼纠纷的来龙去脉相当了解,对双方当事人也不陌生, 还可以在开庭前自己寻证据,勘察案情.因此中
世纪的陪审团与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大不相同,他们兼具了现代证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言的功能,这种情况下专门的证人就可有可无了J踟.虽然近来有学者对陪审团的"个人判断"提出疑问,认为他们可以从被告,起诉人,法官和地方官员那里了解到案件真相,并不完全是依靠自己的判断来裁决的,但最后也不得不承认,中世纪的陪审团相对于今天的陪审团拥有对被告和案件足够多的了解,他们依赖自己的知识积累和判断就可以做出判决,甚至在诉讼发生之前,纠纷发生当时就已经有了自己的基本判断和倾向,即使偶尔听取证人的证言也只是为了佐
证自己的判断,而不是想从证人那里了解真
相∞.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地区之间
联系逐渐紧密,各种诉讼日益增多.l5世纪末期以
后,法庭所面临的不再是各种琐碎的庄园事物,而纠
纷发生的地点,所涉及到的当事人也不再仅仅局限
于庄园附近地区,陪审团依靠自己的所见所闻再也
难以完全掌握整个案件的发展,因而证人的证词逐
渐重要起来,只有通过听取证言,才能再现案子发生
的真实情况,使得法官和陪审团得以了解真相,做出
正确判断.证人证言发展成为庭审程序中的一个重
要环节,最初作为知情者的陪审团也逐渐发展成为
专司裁断事实的判断者.在l6世纪证人提供证词
收稿日期:2006—03一l6
作者简介:陈娟(1978一),女,河南焦作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3级博士研究生. ll4
成为英国法庭审判的一个固定程序¨盯.
证人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作证成
为普通民众参与法律事务的重要途径.虽然以往的
研究成果都表明:近代早期英国的各种法庭多如牛
毛,面对纠纷时普通民众已经习惯于诉诸法庭,诉讼
数量也在逐年增多.然而打官司毕竟不是简单的事
影响因子情,需要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掌握微妙的诉讼技
巧,投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选择最为有利的
重庆华亚法庭等等.这些都为普通民众参与诉讼制造了一定
的障碍.而作证,则没有如此诸多的限制,除了智力
缺陷和利益相关者,各个阶层和职业的人都可以成
为证人.就整体而言,中下层民众参与作证的比例
很高."对1630年至1639年英国诺里季教区宣誓
作证者的研究表明,在总人数为382的男性宣誓作证者中,140人是小贩和手工业者,90人为约曼,84 人为农夫,当然,这只是数量极小,地理范围有限的样本.1560至1700年的诺里季,埃塞克斯,达拉姆
和伦敦等教区得到的数据,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地理分布广泛,结果同样表明:在教会法庭中涉及作证的大多数是中下阶层,商人,手工业者,约曼,农夫通常构成了男性宣誓作证的80%."5
法律也在制度上规定了普通人参与作证的义务."在古老的英国法律中,如果发生了盗窃,抢
isao
劫,那些被盗者或目击者须向法庭提供线索……而苦主,原告,巡警和其他可以提供证据的人都须出庭作证,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官的判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确保审讯时他们能出庭作证."-6¨叩伊丽莎白时代曾经发布公告:"人人都有响应法庭召唤,出庭作证的义务,无故不出庭作证者l0 英镑,以弥补苦主因为证人缺庭而造成的不便和损失.""J4弼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司法审判的需要,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英格兰中部的西勒比教区是一个仅有341名居民的小教区,从l7世纪30年代该教区的一桩诉讼案可以看出,参与作证的人形形为数众多,几乎涵盖了该教区所有职业和年龄层,从绅士,教会执事,教会官员,富农,农民, 手艺人,学校校长到面包师,磨房主,接生婆,还有劳工,长工和仆人等,年龄从20—78不等.由此东京小子
可见,作证已经成为近代早期英国普通民众参与法律事务最经常的途径.
作证不仅是普通民众的法律义务,也是一次法
律观念和司法程序的普及.通过作证,证人明白了
司法审判程序及意义,通过作证,他们清楚如何组织出最能说服陪审团的证言."通过与法律机构的频蕲州在线
繁接触,无论是作为诉讼参与者,地方官员,证人,陪审团成员,担保人还是罪犯都开始熟悉法庭和法律, 英国的日常文化以及他们看待社会生活的方式,他们行动或者希望别人行动的方式都从法律中引申的观念表达出来,并且经常要去适应法律,遵守法
魁蒿律.''
证人作证所要追求的是"真实性"L9J1.为了达
到这种真实性,英国早在亨利七世时期就颁布法令严格禁止收买证人作伪证.同时在司法程序上也有相应规定,要求证人作证前要在法庭上进行宣誓, "我发誓我所说的是真话,句句实情,绝无谎言,上
帝保佑";法庭还会询问证人是否理解这些誓词,并
能严格遵守,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证人的证言才有效.这种宗教化的法律仪式将法律对真实,正义,诚
信的要求具体化,在近代早期逐渐固定下来,成为保障证言真实性的程序性设置.
尽管有法律和宗教上的约束,但当涉及到自身
利益时,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讲真话,伪证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托马斯?莱丁,1637年担任西勒比教区
执事,继任者是托马斯?丘奇,前者起诉后者的妻子布里切特与数人通奸,行为不检.布里切特对此坚
决否认.而莱丁的一对夫妻证人,约翰?塞尔特和
伊沙贝拉?塞尔特,则作证亲眼看到她与邻居儿子
的.在被告的否定与证人的肯定之间,显然并
不是所有人都讲了真话,必有一方作了伪证.要么
是被告,一名23岁的年轻已婚女性,丈夫是曾担任过教区执事的村中重要人物,为了名誉和婚姻而掩